三互法

更新时间:2024-07-22 10:37

三互法,是东汉桓帝时制定的回避规定。《后汉书·蔡邕传》:“初,朝议以州郡相党,人情比周,乃制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至是复有三互法,禁忌转密,选用艰难。”李贤注:“三互谓婚姻之家及两州人不得交互为官。”按原定办法只说“不得对相监临”,所限仅为同等官职,如甲郡人任乙郡守,则乙郡人不得任甲郡守,桓帝时的三互法扩大限制范围,故有选用艰难的情况。该法的详细规定,史载不详。

简介

“东汉时期,关于官吏实行籍贯回避,则已有了明文规定。回避制度不仅执行颇为严格,回避的范围且不断扩大。地方长官除了需要回避本籍之外,婚姻之家亦须互相回避对方的原籍,两州人士也不得对相监临。其后,禁忌更为严密,甚至制定了‘三互法’。‘三互法’的具体的具体内容,史籍中缺乏详细的记载。其概要为:‘如甲州人士在乙州为官,乙州人士在丙州为官,则丙州人士对甲、乙、丙三州均需回避。’由于‘三互法’所规定的交错回避,致使禁忌过于严密,往往造成选用艰难的局面。例如在东汉后期,幽、冀二州的长官曾‘久缺不补’。‘三府选举,逾月不定’。其所以久延不绝者,是因‘避三互,十一州有禁,当取二州而已’(《后汉书·蔡邕传》)。意即由于回避‘三互’的原因,全国十三个州中就有十一个州的人士不得担任幽、冀二州的长官。”

内容

本籍回避

州刺史不用本州人,郡守国相、郡丞、长史不用本郡国人,县令长丞尉不但不用本县人,且严格意义上也不用本郡国人;地方长官自行辟用之属吏原则上用本籍人,也可用外籍之人。也就是,地方长官一定要回避本籍,而属吏原则上要用本籍。

姻亲回避

如果分居两州郡的两家结为姻亲,那么两家人任官之时要回避对方之籍。

任官回避

如果甲州人在乙州任刺史,那么乙州人就不能在甲州任刺史;郡县亦然。

影响

“三互法”在东汉中后期整体实行良好。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东汉后期的政局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即东汉后期的割据势力没有一例是在本籍起家。同时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东汉后期地方割据势力出现的时间。但是随着东汉后期社会政治形势的发展,“三互法”最终未能成功避免地方割据势力地崛起,东汉末年最终陷入军阀割据混战的状态,东汉政权也随之瓦解,历史进入三国鼎足割据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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