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销清单

更新时间:2023-06-07 11:15

代销清单是委托代销业务(或交易)中常用的一个书面资料,主要是指记录受托方在一定会计期间内(通常是一个月)已完成销售委托方交付的商品的数据清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要素:商品名称、商品单价、商品数量、商品金额、是否含税(注:通常含税)、销售日期等等信息。

一、从会计角度看,代销清单主要应用于委托代销商品收入确认环节,代销方式对会计处理影响很大,实操的时候财务人员应仔细研究有关代销协议或合同,才能具体判断如何账务处理。具体如下:

1、视同买断方式代销:

(1)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约定,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注:其实也就是商品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此情形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确认相关销售商品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

这种情形下,虽然交易在形式上是委托代销关系,但委托方商品收入的确认不以收到代销清单为准,而是直接在发出商品后确认收入和同时结转成本。

(2)如果代销协议中约定,受托方如果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者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在这种情况下,代销商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委托方不能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而受托方也不能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只有在代销商品销售后,受托方才确认收入,并同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并在同一个会计期间结转成本。

2、支付手续费方式代销:

支付手续费方式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只有委托方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受托方按照销售商品的数量或价款确认一定的手续费收入。

此代销方式下,在实务中,委托方确认收入的条件之一就是要获取代销清单,然后(一般是收到代销清单当天)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只是获得了全部或部分货款但尚未获取代销清单的情形下,月中不处理,但通常是在月末结账时挂一笔预收账款—受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是冲销。

二、代销业务涉税条款,通常有如下几种情况需要注意: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于纳税人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应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3、视同买断代销方式:

(1)委托方须要交增值税。

(2)由于受托方加价出售,故受托方也须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减委托方开具的发票销项税额(作为受托方的进项)后交增值税;同时加价销售的部分收入应确认为委托方经营收入缴纳营业税。

4、支付手续费方式代销:

(1)委托方须交增值税。

(2)由于受托方没有加价出售,但受托方仍然须要开增值税票,与视同买断代销方式不同的是,原价开具发票,故抵扣委托方开具的发票税额后不需要实际缴税。同时,受托方应就手续费收入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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