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制度

更新时间:2023-07-18 13:04

也称恢复性司法、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当事人调停或者恢复正义会商。

人物简介

1、卞建林、杨冠宇:《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摄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2页。

2、马静华:《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及其在我国的制度构想》,《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第82—83页。

3、刘伟:《背景与困境:刑事和解制度的理性考察》,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5期。

4、(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17页。

5、钱穆:文化学大义[M],台湾中正书局,1981年,第2页。

6、魏良培:《刑事司法视角下的“正义恢复”——刑事和解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4月第14页。

7、(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第3页。

8、马明亮:正义的妥协——协商性司法在中国的兴起,《中外法学》,2004年,第1期。

9、向朝阳、马静华:《刑事和解的价值构造及中国模式的构建》,《中国法学》2003年第6期,第115页。

10、葛琳:2006年7月22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北京市检察官协会共同主办的“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研讨会的讲话。

最新资讯

2009年7月底,根据北京出台的刑事和解制度制度,一中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做了改判,被告人因积极赔偿受害人1万元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一审判决的1年零4个月有期徒刑被改判为免予刑事处罚。对这一制度,社会的反应依然是谨慎有加,怀疑者不少。人们最大的担忧,还是怕它被异化为“花钱买刑”,继而纵容强势者为所欲为。刑事和解虽以经济赔偿为主要途径,但不能将它作为追求和解的惟一方式。获得被告人谅解,还可以通过诚恳道歉、恢复名誉等各种方式。同时,考虑到不少激情犯罪中的被告人本身并无经济赔偿能力,国家有必要设立统一的刑事和解基金,为那些有望通过和解恢复秩序的刑事案件,向被害人支付适当的补偿款。这样就能保证穷犯罪人的利益,使其同样能获得和解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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