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更新时间:2023-12-14 08:03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定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附带民事诉讼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可以提起。如刑事案件已审结,则应单独作为民事案件审理。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应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但有时为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延迟,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附带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第一百零四条【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相关司法解释

第一百七十五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一百七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第一百七十九条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八十条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可以准许。

第一百八十一条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放弃对其他共同侵害人的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相应法律后果,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其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

第一百八十二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一)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四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起诉状。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六条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以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的,裁定不予受理。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五日以内将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及时通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制作笔录。

人民法院送达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时,应当根据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确定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答辩准备时间。

第一百八十八条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十五日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五条的有关规定,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除外。

第一百九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一百九十一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直接向遭受损失的单位作出赔偿;遭受损失的单位已经终止,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应当判令其向继受人作出赔偿;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应当判令其向人民检察院交付赔偿款,由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第一百九十四条 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第一百九十五条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

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公告送达以外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可能导致刑事案件审判过分迟延的,可以不将其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一百九十六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不能继续参与审判的,可以更换。

第一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也可以告知附带民事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一百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第二百条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本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判决。

第二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常见问题

(一)谁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什么情况下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预期损失),但是不包括精神损失。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谁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

1、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哪些条件?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要符合法定条件;其次,要有明确的被告人;要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并且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该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四)什么时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怎么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审判人员应当对原告人的口头诉讼请求详细询问,并制作笔录,向原告人宣读;原告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五)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适用刑诉法还是民诉法的规定?

附带民事诉讼就其解决的问题而言,是物质损失赔偿问题,与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一样,属于民事纠纷,但它和一般的民事诉讼又有区别,有着自己的特殊之处。这表现为两个方面:从实体上说,这种赔偿是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从程序上说,它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起的,通常由审判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并审判。其成立和解决都与刑事诉讼密不可分,因而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正因为如此,解决附带民事诉讼问题时所依据的法律具有复合性特点:就实体法而言,对损害事实的认定,不仅要遵循刑法关于具体案件犯罪构成的规定,而且要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就程序法而言,除刑事诉讼法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诉讼原则、强制措施、证据、先行给付、诉讼保全、调解和解、撤诉反诉等,都要遵循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所以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典、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实践热点

(一)人民法院应该怎样受理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附带民事诉状起诉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载定驳回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5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送达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及时通知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并制作笔录。如果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应当将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通知其法定代理人。

人民法院送达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时,应当根据刑事案件审理的期限,确定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交民事答辩状的时间。

(二)法院如何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三)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能适用调解吗?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四)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能不能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五)如果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怎么处理?

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六)刑事自诉案件一审时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部分共同侵害人没有参加诉讼的,法院是否要通知其参加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对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其他侵害人未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七)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怎么写?

原告人:姓名______性别___出生年月___职业___民族___

籍贯或工作单位:____住址:___________ 电话:____

被告人:姓名______性别___出生年月___职业___民族___

籍贯或工作单位:____住址:_________ 电话:____

案由:(罪名、赔偿)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XX的刑事责任

2、请求被告人赔偿损失费XX元。

事实和理由:(写明整个案件的起因、经过、造成的后果等,并根据法律和法规,列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要求赔偿的依据。)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日

(八)刑事自诉案件能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可以的。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案件的程序是: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状,或者接受口头起诉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的,裁定驳回起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在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九)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能赔偿多少?赔偿范围?

1、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以从医学角度治疗身体损害必要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复治疗而产生的费用);误工费(以被害人工作单位实际扣发为限,且不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护理费(指根据医治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护理人员费用,以不高于医院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为限);交通费(以必要和实际开支为限);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依照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丧葬费(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财产损害赔偿: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

案例剖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确定规则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25号《刘某交通肇事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刘某受李某雇佣,担任其货车司机。1996年10月8号晚上,被告人刘某与其朋友贾某、田某等人一起伙酒,酒后擅自驾驶货车送贾某等人回家。当货车行至某市卫校附近时,与反方向行驶的骑自行车人苏某相撞,发生事故。肇事后,被告人刘某驾车逃离现场,次日被抓归案。被害人苏某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内蒙古自治区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向内蒙古自治区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某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酒后驾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不服,以刘某酒后驾车肇事,自己没有任何责任为由向中院提出上诉。中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履行雇佣工作以外,未经上诉人李某同意擅自动用车辆,酒后肇事,属于非执行职务行为,上诉人李某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判决判处李某承担民事赔偿的连带责任不当,应予纠正。

【裁判要旨】

1.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被告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第二,被害人遭受了物质损失;第三,涉嫌犯罪的行为与受害人的物质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2.本案雇主不应对其所雇司机的非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负连带赔偿责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诉讼,但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因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而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是行为人的主观上的罪过。行为人无主观罪过就不存在附带民事赔偿。在本案中,上诉人李某与被告人刘某之间虽然存在雇佣关系,但被告人刘某动用车辆送朋友回家,既非正常业务,又没有得到雇主李某的同意。因此李某主观上并没有任何过错,因而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院二审改判上诉人李某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刑事诉讼成立为前提,刑事诉讼的成立,指案件进入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中。如果刑事诉讼不能成立,附带民事诉讼也不能成立,但可以另行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原则

《刑車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341号《李洪某故意杀人案》

【案情简介】2003年12月30日,被告人李洪某、许某在常州市武进区万佳餐饮店遇见常州好利医药用品公司的女工高某、杨召某,许某对高某进行调戏,在遭到拒绝后,被告人李洪某上前殴打高某,李洪某持刀刺高某的手臂。随后护送高某回厂的陆长某、高某见状上前制止,双方发生揪打,在揪打过程中,李洪某持刀朝陆、高二人身上乱捅,致陆长某死亡,导致高某重伤。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洪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判决被告人李洪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遣受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4866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洪某以原判定性不当和量刑不当为由,上诉到江苏省高院,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要问题】

人民法院判决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赔偿,是根据被告人的赔偿能力确定赔偿数额还是实行全额赔偿的原则?

【裁判要旨】在解决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问题时,应当实行全部赔偿原则,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与侵权行为造成物质损失的范围对等,也就是说,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全部赔偿,不能因被告人赔偿能力有限或者没有赔偿能力而少赔或不赔。理由如下:第一,实行全额赔偿的原则是由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决定的。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是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决定了我们在解决犯罪行为人对被害人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上必须遵守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应当实行全额赔偿的原则,不能根据被告人的赔偿能力来判断赔偿数额。第二,实行全额赔偿原则也是正确适用法律的要求。根据《刑诉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典、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在民事赔偿中,损害赔偿均应当适用全部赔偿原则。

合法行为可否引起附带民事赔偿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400号《张某故意伤害案》

【案情简介】2004年8月14日,死者胡远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搭乘自诉人罗某至四川省成都市某区某乡处,趁一李姓妇女不备,抢夺其佩戴的金项链后驾车逃逸,被告人张某和现场群众刘某某、张某某等人问讯后,立即乘坐由张某驾驶的轿车追赶,并多次电话报警,胡远某、罗某二人为摆脱追赶驾驶摩托车高速蛇形行驶。当张某驾驶的轿车与胡远某、罗某驾驶的摩托车并行时,发生碰撞后侧翻,致使罗某从摩托车上摔落,造成多处损伤。胡远某摔落桥下死亡。某区人民法院认为,死者胡远某和自诉人罗某实施抢夺行为以后,被告人张某等人驾驶追赶二人,只是意图将逃跑的犯罪嫌疑人扭送公安机关,这是合法、正当的行为。于是判决被告人张某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宣判后,罗某不服,提出上诉。成都市中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1.对于有证据证明的侵犯人身、财产权权利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被害人或者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依法提起刑事自诉。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受理案件的范围仅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侵犯公民财产权利方面的犯罪行为;第二,必须是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第三,提起人应是犯罪行为的被害人或者是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本案行为不具备故意伤害的主客观要件,被告人张某无须为其见义勇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首先,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我们党所积极提倡的高尚义举;其次,对于见义勇为的责任,应当结合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刑法规定,根据故意伤害的法定构成来加以具体认定,鉴于见义勇为行为人的行为都是在紧急情况下作出的,往往来不及全面考虑和仔细料酌,所以,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注意兼顾见义勇为和保护个人权益两者之间的平衡,合法合理、切合实际地界定各方责任。

共同犯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规则

《刑事市判参考》指导案例第513号《程文某等故意伤害案》

【案情简介】2006年4月9日晚,被告人程文某因琐事与同在某市某有限公司打工的被害人张佰某发生口角,程文某到集同在该公司打工的被告人程晓某与被告人周观某持铁方管到张佰某的住处,对张佰某及同住的高某进行殴打,致张佰某死亡、高某头部轻微伤。三被告人作案后在逃匿途中被抓归案,某市市第一中院认为,被告人程文某、程晓某、周观某对他人进行殴打,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鉴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诉讼中与被告人周观某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自愿申请撤回对周观某的民事赔偿诉讼。据此,判决被告人程文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周观某、程晓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程文某、程晓某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51102元。

【主要问题】是否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与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

【裁判要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与单纯民事案件的调解相比,既有共性,也有特殊性。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对于部分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且原告愿意接受调解的,实践中应如何处理,司法解释尚未进行明确规定。本案中共有三名被告人,其中,周观某在其亲属帮助下,愿意赔偿并达成调解协议。

对此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应当允许原告与被告人周观某单独达成调解协议,由原告撤回对周观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并对另外两名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依法判决。具体分析如下:第一,应当允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与部分被告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共同被告人负连带赔偿责任是为了充分保障原告实现其求偿权,但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原告也有权处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放弃对部分被告人的赔偿要求。第二,此种情形的调解宜采取部分撤诉的方式结案,对调解不成的其他被告人应当按照其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依法作出判决。原告与部分被告人达成调解后,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然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申请撤诉的决定,对没有达成调解的其他被告人作出民事赔偿判决。

相关词条

民事诉讼、刑事和解、保全措施、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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