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中心

更新时间:2022-08-25 15:24

区域中心(Regional Center),是美国政府为了能将投资资金汇集于政府指定的特定区域,以有效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美国政府于1993年起在EB-5移民法规中特别设立了一种“区域中心移民方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即投资人若投资于通过美国政府核准的“指定区域中心(Designated Regional Center)”,则移民申请条件中对“须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的规定,可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此项规定的放宽,使投资人无需直接承担创造就业以及经营管理的责任,这对于多数不熟悉美国商业环境的投资人而言无疑是个福音,这也是区域中心项目吸引海外投资者的最大原因。2009年度在美国移民局(USCIS)收到的所有投资移民申请中有90%的申请人是通过区域中心的方式申请的。2010年和2011年区域中心EB-5投资移民申请人数仍呈上升趋势,亚洲尤其是中国申请人占了非常大的一个份额。

历史发展

为了吸引外资,创造就业机会,刺激美国经济增长,美国政府于1990年在《美国移民归化法案》,创立了职业移民第五优先(第203(b)(5)条的8 U.S.C.§1153(b)(5)款,又称EB-5),鼓励外国投资者通过投资获得美国永久居留权投资移民(EB-5)对于拥有足够资产并有意移民美国的外国公民来说具有普遍的优越性。投资移民不要求申请人拥有任何学历或者其它履历以及资质,无论申请人是什么国籍,是否有投资经验,是否有企业管理技能,甚至是否会说英文都可以申请。根据美国国土安全局和移民局于2010年6月16日发表的对投资移民(EB-5)的备忘录, 美国每年有1万个投资移民签证提供给合格的外国投资移民申请人,其中有3000个签证名额预留给投资到目标就业区(TEA)创立新企业的投资移民者,3000个签证名额预留给投资到 地区中心(RC)的投资移民者。只要申请人的资金来源合法,再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即可以获得批准:

投资对象与方式- 申请人投资的对象必须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这样的公司在美国包括公司(Corporation)、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和有限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以及其他法人或个人独资企业,但非盈利机构不包含在内。对于投资方式,移民局的规定同样相当宽泛,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投资方式来申请绿卡

新的商业企业

作为最基础的投资方式,申请人可以:

在美国任何地域创立和经营管理一个新的企业,或收购一个原已存在的企业并实质性的重建或重组此企业;投资一个存在的企业并使其净值或员工数增长40%。多个EB-5申请人可以同时投资一个企业,但该投资的数额和创造的工作机会平均到各个投资者的头上依然必须满足移民局的要求。

困难企业

申请人可以通过收购并经营管理一个困难企业来申请EB5移民签证。困难企业是指存在了两年以上,并且在申请人提出投资移民申请(I-526表格)之前的一年到两年内企业净值(net worth loss)亏损了超过20%。对于收购困难企业的申请人,美国移民局并不要求增加10个就业岗位,而只是要求在至少两年内保持现有的10个以上的岗位或投资时的雇佣状态,但作为收购已经存在的企业的特殊情况,依然要求净值上升40%。

地区中心移民方案

地区中心移民方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是指投资者也可以把钱投给移民局核准的“地区中心”, 成为某个项目的合伙人或股东。 为了刺激外国资本的投资,美国移民将每年3000个签证放给投资“地区中心”的EB-5申请人。“地区中心”相对其他投资方式独具特色,比如不要求投资者 参与日常公司管理,除了直接创造的就业机会,间接创造的就业机会也符合移民局对于“创造10个就业机会”的要求等等。几乎90%-95%的EB-5申请人都选择了这种投资方式。根据美国政府计划,这个项目将于2012年9月30年截止,由于大受欢迎已延长至2015年9月30日。

一般而言,美国移民局要求投资金额不少于100万美元。但是事有例外,为了刺激美国偏远或高失业率地区的经济发展,移民局规定如果申请人投资的对象处在“目标就业区域”(Targeted Employment Area),即人口低于2万乡村地区或者失业率高于美国平均失业率50%的高失业率地区,投资金额可下调到不少于50万美元。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绝大部门的地区中心的投资门槛是不少于50万美元。除了投钱,另外一个核心的要求是创造就业。法律的一般规定是,对于创立新企业的申请人,必须通过投资的企业在I-526表格批准后的两年内直接雇佣10个全职以上的美国公民或美国绿卡持有者或者其他合法移民;对于参加地区中心计划的投资人需要证明区域中心正在按照其被批准的商业计划运营;对于收购困难企业的申请人,需要至少保持投资时的雇用人数。EB-5投资人自身和配偶子女不算在内。

移民流程

1、提交投资移民申请- 首先申请人需要向移民局递交“外国企业家投资移民申请”I-526表格,以及所需的资金合法证明以及商业计划等证明文件,申请费为1500美元,审理时间为半年到一年。

2、申请身份调整(临时绿卡)- 在I-526获得批准以后,与其他移民签证类似,申请人需要通过领事馆程序(如果申请人不在美国境内)进行身份调整或者提交I-485表格(如果申请人处于美国境内),审理过程大概需要6到12个月,一旦身份调整获得批准,申请人即会获得有效期为两年的“临时绿卡”(Conditional Green Card),该绿卡和永久绿卡的享有相同的待遇。主申请人的直接亲属(即配偶和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可以作为受益人同时申请。I-485的审理时间为半年到一年。

3、申请永久绿卡- 在临时绿卡到期前的90天内,申请人提交“去除条件申请”I-829表格来申请永久绿卡,申请费为3750美元,如果过期而未申请,申请人将会被纳入驱逐程序的名单。如果申请人满足移民局对于EB-5的所有关于资金和就业岗位的要求,I-829会得到批准,继而申请人将获得永久绿卡。I-829的审理时间为半年到一年。

EB-5投资移民申请人从开始申请到最后拿到永久绿卡的时间通常是三年半到四年。在I-829审理阶段,申请人的临时绿卡身份仍然处于有效的状态,这个状态将维持一年直到移民局得出结果,此间,申请人在文件齐全的条件下依然可以出国旅行。

运营模式

运营模式简介

区域中心项目扮演的角色相当于一个私募基金管理人(GP)。他们首先在市场上联系一些需要融资的开发商,写一份商业计划书,描述如何能够刺激地方经济并提高就业率。准备好所有资料后,便向移民局申请项目预审批。能够拿到移民局的预审批有利于日后的营销便利,但并不会加快投资者申请I-526的速度。截至2012年9月,全美共有226个区域中心获批。移民局对于区域中心的审批也并非对专业技能、资金实力、或资历有任何严格要求,因此区域中心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存在较大疑问。在此阶段,区域中心基本上可以对外营销,从海外通过与移民中介合作,召开各种项目推介会招募投资人。因各个项目募集资金不同,每个项目的参团人数也不同,有的项目仅需一二十人,有的项目需要五六十人。第一位参团的投资人将资金注入指定账户后,必须等待最后一人注资,移民局的审批才开始启动,如果申请过程中一个人放弃,将会影响所有人的申请过程,因此投资人应做好长期奋战的准备。

区域中心在对外招募资金前,通常是无法预期募集结束时间,也无法保证开发商资金何时到位,而开发商项目一旦启动,无法长时间等待,这意味着开发商必然不会对区域中心抱有太大希望,EB-5投资者的资金也就必然排在其他投资人之后,风险自然在无形中提升。

成为移民局区域中心步骤

STEP 1. 判定区域中心的范围

对区域中心批准事关重要的一步就是判定项目的地区和项目的经济范围。其中包括判断地点、行业、需要的投资额、和区域中心的商业模式。

STEP 2. 组建指定区域中心至关重要的专家团

指定区域中心审批前,一定要联系到行业专家让他们可以开始指定区域中心的工作。其中包括:经济师、会计师、移民律师等。

STEP 3. 向美国移民局提交I-924申请

申请指定区域中心的表格其实是交给移民局的I-924表格,通常是移民律师通过其他专家的协助来提交的。

STEP 4. 向美国移民局提交EB-5投资者的I-526申请

I-526申请会列出区域中心参与的EB-5项目。区域中心可以请移民律师帮申请人提交。审批通过后,个人EB-5投资者将得到有条件绿卡移居美国。区域中心可以托管部分或全部的投资金额,直到I-526申请成功为止。

STEP 5. 区域中心管理其项目并保持对美国移民局的合规性

区域中心必须监管投资者并记录项目岗位创立的进度。区域中心还需向美国移民局提供年度合规性报告。区域中心可能还需要申报给美国证监局和其它州或当地的证券监管机构

STEP 6. 为申请人提交I-829申请

这个申请会表示申请人已经符合所有EB-5计划的要求。审批通过后,投资者可以得到美国永久居留身份。虽然该申请通常是EB-5申请人自己提交,但区域中心可以提供证据证明项目投资创立并满足岗位创立要求。

利弊分析

由于EB-5移民签证的高风险性,2008年以前,10,000个签证配额仅仅能吸引不足一千个申请者。为了吸引更多的海外资产,美国政府推出了“区域中心移民方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区域中心”实际上是美国建造的一个统一经营专门提供给投资移民申请人投资的一个商业中心,这样的商业中心需要得到政府的批准,为EB-5投资移民申请提供了更多优惠政策。因这种移民方案比较大众化,对申请者的语言及管理能力要求最低,申请人占比最大,成为移民中介的主推业务。

区域中心移民方案优势

区域中心的投资门槛只需要50万美元,如果投资管理人的能力很强,可以省去不少精力和时间;移民局不要求投资者参与日常管理,这是与其他投资模式最大的区别之一,投资者仅需投钱即可,也不需要居住在地区中心或附近,投资者不必为管理事务所累,可放心管理其他事业或安心念书等;移民局在两年后考察EB-5申请人的投资效果以决定是否对其发放永久绿卡时,除了会考虑直接创造就业机会以外,间接创造就业机会也会被算在内。EB-5申请人只需获得区域中心提供的资料证明创造就业的目标已经实现,而移民局认可便可。

区域中心移民方案风险

当然,区域中心移民并非合理,也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导致风险较高,其在以下几个方面:

投资通常以有限合伙形式进行,单个申请人仅占很小份额,没有对企业经营和管理权利,一旦区域中心未按照商业计划运行,很难通过投票、决策等管理手段与区域中心管理者进行交涉;大部分区域中心的运营者都不是资深的资产管理人,一般是一些生意人或前任政府雇员,缺乏投资经验,因此他们无法提供像PE投资管理人一样的回报率,有实力的PE投资管理人也不会费太大的心思去做区域中心的生意;区域中心运营者在接触潜在项目发起人前,手上未到资金,需要说服项目发起人同意由其帮助发起定向EB-5投资基金,如项目资金已经到位,项目发起人根本不会选择区域中心,只有资金没有到位的项目才轮得上区域中心去海外招募投资人。另外,移民局要求投资人承担相当程度的投资风险,区域中心只能选择当地不发达地区的项目,能否筹到钱还是不确定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谈判筹码较小,很难拿到优质的潜在项目。道理很简单,风险低可行的项目银行早就提供了贷款;潜在移民投资人把钱交给移民中介后中介费是不退还的,只能选择移民中介推荐的其他区域中心项目。美国有220多个区域中心,共300多个项目,投资人只能选择他们选定的移民中介项目,移民中介只会提供已签项目。虽说移民中介也会筛选,但他们不是专业投资机构无法评估项目风险;在项目启动时存在如下几方面的风险点(1)项目没有招募到足够的投资人无法成行;(2)运营方处于某些原因不愿做了;(3)项目其他部分的资金不到位;(4)移民局修改了某些其他方面的判决(移民局有推翻之前预审批的裁量权);(5)投资人无法证明收入来源合法性;(6)移民局有权修改间接就业机会的经济模型,导致就业人数最终不被认可;项目不同阶段存在不同类别风险。区域中心的资金返还需要项目成功,没有一个项目有6年的建设期,所以一般项目已经运营了几年,如果建设期建设完成,项目就没有建设期风险,进入运营期后面对的是运营期风险。我们研究过10多个项目,基本上都有一定运营期风险。例如,有一个项目是在纽约百老汇大街投资4D影院,需要EB-5投资人贡献7000万美元,质押品没有物业,只有影院的设施。根据商业计划书,项目面临的运营期风险就是要赌游客是否会花28美元去看一场50多分钟的4D电影,基本上每个游乐场都有免费的4D电影。基于我们的判断,运营期风险较高;区域中心项目较直接投资具有较长的资金锁定期。区域中心项目要求投资期长达5-6年,加上半年至一年的资金空置等候期,相当于锁定7年之久,而直接投资只需要2年考核期。其次,区域中心项目只能一次过关,如没有达标,投资者只能打道回府,而直接投资有多次申请机会,如某方面不达标可以立即修改,直到做到达标为止。区域中心移民方案对于大多数有资金没有管理经验,在美国也没有合作机构的申请者是最为合适的,这也是该模式如此流行的原因。尽管区域中心移民方案有诸多优惠之处,此投资模式比直接投资的风险要高出很多。从历年签证成功率来看,直接投资远远高出区域中心。2011年批准的移民项目中,8%的申请人创造24%的批准个案,而区域中心占92%的申请人只创造76%的成功个案,区域中心失败率是直投的3倍。因此,在决定投资之前咨询相关领域富有经验的移民律师非常有必要。无论对于区域中心的选择和分析,还是证明材料的准备,稍有不慎都可能让申请人的时间和金钱付诸流水。

五大投资误区

政府参与不等同于政府项目

不少移民中介宣称,某某投资移民项目有政府担保,或者将政府参与直接说成是政府项目。对此,蔡学军表示,美国EB-5区域中心的成立是为了吸引国外资金集中投资政府特别规划核准的地区,以有效地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180多个区域中心,是美国各级政府批出的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项目,所以,美国投资移民EB-5项目中,也是有州、郡、县不同层级的政府项目。180多个区域中心的项目中,按照其性质划分,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属于私营机构项目;一类属于政府项目。这其中,仅有4个是州政府区域中心项目,其他的绝大多数都是私营机构项目。

两种项目相比,没有绝对的好坏,但是,政府项目与私营机构的项目相比,招商能力不一样。蔡学军举例说,广州市政府招商,肯定与民营企业招商的能力不一样,前者可以引进大型的企业、公司,而后者未必有这样的影响力。论其风险,政府项目的风险不是没有,只是说相对小一些。因为政府招商引资能力更强劲一些,项目开工、完工更有保障。但是如果政府垮台,项目同样存在风险。不过理论上说,这种几率比较小。而私营机构、发展商的项目最大的风险在于,其招商引资若不够,项目开工、完工就可能出问题,投资者解除条件绿卡、还款就很难保障。

投资款组合不同风险不同

在对EB- 5投资移民的风险进行分析时,有业界专家表示,风险分析需要看其投资款组合的方式,组合方由哪几方组成,各自所占比例决定着EB-5投资者的风险系数。打个比方,若一个EB-5项目投资组合有政府资金+商业银行+EB-5投资人+企业(公司),其中政府投资资金占50%,EB-5投资人资金只占15%,其他占35%。按照一些企业的宣传,由于政府投资资金所占比重大,该项目则属于安全项目,就可以保障绿卡和资金安全。

绿卡安全不等同于资金安全

由于政府参与的项目有可能出现资金风险,因此绿卡安全跟资金安全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但是申请者常常将两个概念混淆。据记者调查了解到,确实有一些项目在对外宣传时强调, “项目地处繁华商圈,商机无限,资金回报达10%”等,目的是要表达50万投资款的还款没有一点风险,而且还有投资收益。

已开工不比未开工项目风险小

在对EB-5项目风险进行分析时,已开工的项目风险系数相对偏小,因为开工意味着在创造就业机会。而未开工的项目意味着还没有创造就业机会,其原因要么还在筹款,要么是因为其他原因耽误,而解除有条件绿卡的时间是两年,如果两年之内项目开不了工,或者开工很晚,完成不了解除有条件绿卡的风险,对投资者的绿卡安全来说,是有很大风险的。

这种风险一般都是单一项目表现比较明显。“因为单一的项目,它是需要EB-5资金才能够开工。所以选择单一项目时,肯定是选择已开工的项目好过还未开工的。”

资金收益越高并不代表还款越有保障

据了解,加拿大投资移民明确规定,还款没有利息。美国投资移民EB-5没有政府担保,因此在还款上,各家区域中心的操作模式不一样,有承诺5年到期还款,也有承诺5年到期除还本金之外,还要支付一定的利息,也就是中介机构所宣称的项目收益。

投资EB-5的申请者必须明白,之所以美国有那么多区域中心,可以接纳EB-5申请人,不是平白无故的。借EB-5投资者的钱,目的就是利息比银行低,而向银行借款利息高。所以,有项目承诺有很高收益的,一般不太现实,或者风险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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