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制度

更新时间:2024-06-14 13:29

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为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具体行使民事审判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也称为合议制。

定义

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为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具体行使民事审判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也称为合议制。

合议制度作为一种基本制度,规定了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形式。所谓基本审判组织形式,是指除按规定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外,人民法院在审理其他民事案件时都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一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第四十二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一审规定

合议庭是根据合议制度由三名以上为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的审判组织。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议庭的构成因审理程序不同而有所不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也可以全部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但不能全部由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具体采用哪一种构成方式,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对于那些涉及专门知识和技术的民事案件可邀请具有相应专门知识和技术的陪审员参加,与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例如,专利案件、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件等,在审判实践中就经常聘请专家作为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判,对于正确审判案件具有很好的效果。陪审员在诉讼中与审判员有同等权利义务。《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陪审员与审判员在合议庭中的比例,其比例也是各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人民陪审员法》自2018年4月27日起公布施行。第5条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主体条件,即(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二十八周岁;(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5)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第6条、第7条规定了人民陪审员任职的消极条件:(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均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2)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而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具体情形,第15条规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包括:(1)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2)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3)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人民法院审判前款规定的案件,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从其规定。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1)公益诉讼案件;(2)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3)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第17条规定,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

二审规定

第二审程序是上诉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不同,在我国,第二审人民法院除了对上诉请求进行审理、作出判决外,还具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施监督和指导的任务和作用。基于第二审法院的这种性质和任务,合议庭的组成也就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审民事案件,合议庭的成员必须全部是审判员,陪审员不能作为合议庭成员。合议庭的组成人数仍为奇数。

再审规定

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在该判决确有错误时,依照法定程序再次进行审理以纠正其错误的审判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3款的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程序的合议庭在构成形式上与原审程序并没有实际区别,原审程序的合议庭有陪审员参加的,再审时,陪审员仍然可以参加。再审程序合议庭的特点在于,再审的合议庭必须另行组成,即原来的审判人员不得再作为合议庭的成员,目的是保证再审的公正性。

焦点问题

合议庭的内部关系

合议庭是一个集体,由审判人员组成,其中一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负责合议庭的组织工作和对外代表合议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时,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不参加合议庭时,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合议庭的一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这一规定,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

合议庭成员在对案件进行评议和议决时,具有同等的权利。合议庭在评议案件时应当给予各成员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共同协商,使评议结果更加公正合理。当合议庭成员不一致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决原则,以多数成员的结论为合议庭的结论。少数成员的观点虽不作为合议庭的结论,但应当如实地记入笔录。

合议庭与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人民法院内部都设有专门对审判工作进行领导和指导的机构——审判委员会。〔1〕审判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总结本法院审判工作的经验,讨论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以及其他与审判相关的工作。

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基本关系是,审判委员会在审判业务上对合议庭实行指导和监督。具体对案件进行审判的组织是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并不直接参与对案件的审判,也不对合议庭实行行政上的领导。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的指导和监督具体体现在:(1)本法院院长或副院长认为合议庭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不当时,可以将案件如何处理的问题提交审判委员会;(2)合议庭评议案件未形成多数意见时,应由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3)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该决定对外仍以合议庭的名义;(4)审判委员会对本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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