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股同权

更新时间:2024-08-02 10:36

所谓同股同权,是指同一类型的股份应当享有一样的权利,出自《公司法》。

定义

国际市场上股票是全流通的,通过市场定价发行,所有持股者接受同一价格。这就是说,无论是公司的大股东还是投资者经过讨价还价,在同一时间内形成同一价格。股票发行后,在市场波动中,在同一时间内所有持股者的股票价格也是相同的。例如某公司股票价格下降,大股东手中的股票与投资者一样下降,而且他持有的股票多,相对于其他人,他的绝对损失要大的多;如果股票价格上升,相对其他投资者,大股东绝对收益要大的多。这说是说风险与收益是成正比的,要想获得更多的收益,必须承担更大的风险。所以同股同权的基础是在同一时间内同股同价。当然,在不同时间内,股票价格是波动的,买入价格有差别,所以成本不同,收益也有差别,但是这种差别是建立在同一时间内同股同价的基础上的。

A股市场,发行股票时就两种价格,非流通股的成本远远低于流通股,而且通过高溢价发行流通股,流通股为非流通股增加了净产值,甚至是成倍的增加。这种发行方式已经违反了“三公原则”。

这里的“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是有条件的,是建立在“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基础上的,抽去了基础性的条件,同股同权就变了味。于是在A股市场上出现了一种怪现象,大股东的成本是净产值,而且这个净产值还包含着流通股的贡献,分红时享受着与流通股同等的收益,投票时也是一股一票,而且还可以利用手中占绝对优势的数量操纵股东大会。不仅如此,还有什么B股、H股,与非流通股大股东的成本基本相同,也享受着A股流通股的同等权利。而这一切都是在所谓“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旗号下进行的,为什么呢?因为“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这个基础条件被抽去了,形成了A股流通股与非流通、A股B股H股的股权割裂。

由来

我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126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这便是“同股同权同利”的由来。

契约自由关系

首先,就“同股同权同利”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原则要求。但它从根本上侵害了“契约自由”的法律精神。

法律关系角度分析,公司法属于商事法律规范,而合同法属于民事法律规范,两者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不相一致,但并行不悖。商法调整的是市场经济的运行和管理秩序,是商事组织的行为规范;民法主要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行为规范和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很显然,“股份”、“股东”、“股东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范畴的事情,因此公司法关于“同股同权同利”这一对股东权利的限制的规定,与民事法律关于“契约自由”的规定是相抵触的。

由此看来,我国公司法关于“同股同权同利”的规定无疑“剥夺了”合同法关于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股东之间依法订立合法契约的权利。股东无法通过适用合同法的契约原则来安排各种有效的股权制度,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无法通过适用合同法的契约原则来安排金融创新制度创新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新经济出现的要求。

红利税区别

红利税与同股同权

证券投资个人红利税本身存在不公平现象,因为红利税仅仅是针对个人投资者征收,对于机构投资者并没有征收。经邦研究中心强调,取消红利税不仅有利于?“理性投资、价值投资”理念的回归,更是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同股同权”的体现,取消红利税是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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