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副职

更新时间:2024-09-11 16:46

国家级副职,简称“副国级”。是指一个公务员级别或具有同等公务员级别人员能力与作用的人所处的职位。

国家级副职

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副主席

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的书记则因情况而定。按照职位“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这是识别官员级别的第二法则,如果这两个书记是政治局常委,那么他们就是正国级;如果是政治局委员,就是副国级。

注意事项

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都是参照管理。公务员法扩大了公务员的范围,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也就是只要符合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将纳入公务员范围进行管理。

在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纳入公务员管理,在以上机关工作的领导人员兼有多个职务的,行政级别按最高的一个职务执行。如常委兼任下级机关领导人员,行政级别按常委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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