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更新时间:2024-07-15 0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简称国标。

分类

强制性国家标准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符合前款规定进行立项审查,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予以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为“GB”。

推荐型国家标准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推荐性国家标准代号为“GB/T”。

指导性技术文件

指导性技术文件,是为仍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如变化快的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或信息,供科研、设计、生产、使用和管理等有关人员参考使用而制定的标准文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制定指导性技术文件:

(一)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项目;

(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

指导性技术文件不宜由标准引用使其具有强制性或行政约束力。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管理工作。

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GB/Z”构成。

查询标准

查询标准可以到国家标准文献共享服务平台

“标准文献共享服务网络建设”是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重点建设项目之一,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牵头,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承担,实施周期为期三年。在三年的项目实施过程中,始终以“边建设边服务”为原则,在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各项任务的同时,实现了由“项目”到“平台”的转变,最终搭建了面向全国运行服务的“国家标准文献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标准文献平台”),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获取标准信息难和标准资源重复建设等问题,凸显出“标准文献平台”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

标准发布

2023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398项国家标准外文版,涉及农业、林业、食品、消费品、纺织、装备材料、交通物流、信息技术、社会管理、节能降碳、医药技术等领域,将在促进贸易便利化、服务共建“一带一路”、推动国际合作交流、支持节能降碳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实施现状

2024年3月17日举行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中国标准化发展年度报告(2023)》。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司司长肖寒介绍,我国国家标准的有效实施率达93.7%。

报告显示,截至2023年底,我们共有国家标准44499项,国家标准样品共4164项;共批准设立75类行业标准,备案行业标准共80828项;备案地方标准共69709项;社会团体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累计公布74240项团体标准;共有472459家企业通过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标准3165625项,涵盖产品5271353种。

2023年,新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3个。截至2023年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共有1338个,包括550个技术委员会(TC)、766个分技术委员会(SC)和22个标准化工作组(S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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