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私有制

更新时间:2024-04-27 23:21

土地私有制,指的是土地归个人占有和支配的土地分配模式。它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原始公社制度的瓦解和私有制制度的产生而逐步形成的。

简介

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形式是奴隶主土地所有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又先后形成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这三种土地私有制的共同特点是农业劳动者和土地占有者相分离,劳动者无地,有地者不劳动。土地所有者和劳动者处于对立地位,两者之间是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此外,虽然也存在着处于从属地位的个体农民的私有土地,但往往成为大土地所有者兼并的对象。

出现

春秋年间,由于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大量的旷土隙田逐渐得到垦辟。一些奴隶主尽量驱使奴隶从事荒田的开垦,使耕地面积急剧增加,私田大量出现。“公田”是不能买卖的,私田却真正是私有财产。“公田”是要给“公家”上一定赋税的,私田在开始时却不用上税。与此同时,贵族还企图在公田上确立自己的私有权。以前公田属于代表奴隶主国家的周王所有,周王有权处置所谓“天下”的全部土地。他对于各国诸侯、卿、大夫受封土地的干预,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随着历史的发展,上述情况开始改变了。还在西周末年,奴隶主贵族就已经在抗拒周王夺取他们的土地和人民。到了春秋时代,一般的奴隶主贵族和一些国家的国君,与周天子争夺公田的斗争更加剧烈起来,许多诸侯、卿、大夫,事实上已经把公田逐渐变成了自己的私有财产,就是周天子也不能任意侵犯。公元前580年,晋大夫却(xi)至公然与周王室争田,双方各不相让,竟然到晋侯那里打官司,最后取得晋侯的支持,王室才收回这块土地。大小奴隶主贵族,相互间为了一田一邑引起纠纷的事更是屡见不鲜。这说明周天子对土地的最高支配权已经丧失,土地王有的概念已不起作用,土地私有权得到事实上的承认。

战国时,一方面封建国家实行受田制,一方面土地占有

这里把劳动力数与从事农耕的人数比例与国家兴亡的关系分为四种情况:十人中有八人从事耕作的国家称王;十人中有七人从事耕作的国家称霸,十人中有五人耕作的国家还可以存在;十人中有四人从事耕作的国家灭亡。同时又把每个劳力垦田的亩数与国家兴衰的关系也分作四种情况:一人耕田20 大亩的国家称王;一人耕田19 亩的国家称霸;一人② 《史记》卷75,《孟尝君列传》。

耕田14 亩的国家可以存在;一人而耕田9 亩的国家亡国。从这些情况可以看出:有的国家从事耕田的劳动力占劳动力总数的比例达到了十分之七、八,而有的国家才达到十分之四、五。有的国家每个垦田的劳动力耕田20 大亩,而有的国家才耕田9 亩。这种状况的出现当然是和土地占有的不平均和土地私有制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

战国时,各国都用田宅奖励战士,用田宅奖励有功之士,这对私有制甲兵之本,必先于田宅荀子魏氏之武卒,以度取之,衣三属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负服矢五十个,置戈其上,冠(胄,头盔)带剑,赢三日之粮,日中而趋百里。中试魏国被选中当武卒可以得到上好田宅,并复免赋役。战国时魏国在几次战争中动用的兵力都在十万人左右,所以魏国的武卒是不会少于十多万人的。这十多万到二十万的武卒就成了魏国农民中条件好的富裕农民,如果条件具备,很容易上升为地主。《韩非

这里说的应是战国时各国的一般情况,韩非秦国可以说是这方面一个有代表性的国家了。

秦在商鞅变法后奖励耕战。《商君书·境内篇》载商鞅变法杜佑秦国还通过对高级官僚和将领的赏赐造就了一批大地主。《史记·王翦宅园列侯地主阶级的发展。《汉书·食货志》载董仲舒井田

战国时,除秦国之外,赵国的土地私有制也比较发展。春秋末,赵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

① 《史记》卷四十一《越王勾践世家》。

② 《史记》卷四十一《越王勾践世家》。

③ 《左传》哀公二年。

④ 《史记》卷一○五,《扁鹊仓公列传》。

张政烺先生的解释这里的田是步为单位的,即一方步为一田⑤。周代韩非子·外储说左上》载战国初,赵襄子

中牟战国后期长平之战

东周王室的所在地洛阳苏秦他家

主要区别

公有制和私有制是所有制的两种类型。前者是说归国家所有,在我国表现为以国有制为表现的全民所有制(意思就是说,生产资料是归全民的,但是通过生产资料归属国家,来表现这种全民所有,因为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的国家)和集体所有制;而后者是说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1956年改造前,土地是以小农所有制为主的私人所有制。就是说,土地被分成一份一份的,归农民所有,这个是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完成的;而因为私有制容易引起土地兼并的问题,并导致乡绅/地主/土皇帝等问题出现,56年改造后,土地收归国家,收归集体,土地属于公有制,农民对土地只拥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农民种地种什么、种多少都由集体说了算。本质来讲,土地仍然是公有制。只不过为了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实行包产到户制度,就是国家把土地租给农民使用,由农民自主经营。最早出现在1956年的浙江,但是随即遭到批判,直到改革开放后重新在全国推行。另外北京地区出现了农村新公社的试验。即土地本质上仍然是公有的,仍然是包产到户的,但是农民可以继续出租使用权,将土地集中交给一个集体进行经营,而农民按照土地比例收取报酬,这样是为了加快农村土地的集中经营。从本质来说,1956年以后,我国的土地所有制都是公有制。

益处

土地管理法》第四轮修改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之中,伴随着此轮修法,对于土地制度改革的讨论也越来越激烈。很多专家都聚焦于本轮修法如何做实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在此之际,凤凰网财经《财·知道》栏目独家对话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教授。蔡继明在对话中表示,中国应该逐步推行土地私有化。

土地私有化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

近年以来,中国出现了很多由土地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非法征地等纠纷不断。几个月前的河北香河,就出现过政府大规模违规圈地的现象。开发商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而大量的农民并未签订土地征用合同。此举也引起了村民的不满与抵抗。

蔡继明认为,在现行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下,土地私有化可以增强农民保护自己土地的意识和能力。集体所有制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集体代替个人做主的事情,违背农民的意愿,侵害农民的权益。

“要是土地私有了,那集体根本就没有这种权利了。”蔡继明说。

征收集体的财产和征收私人的财产又有一定的差别。蔡继明认为,“国家通过征收把集体土地变成国有土地,好像是公与公之间交易,比较容易达成默契。”

土地私有化并非全盘私有化并不违反宪法

中国的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强调以公有制为主体。在这种体制下谈土地的私有化,是一种比较敏感的行为,制度上的障碍成为现实的担忧。

不过,在蔡继明看来,这完全不是问题。他说,谈土地私有化,并不是说全盘私有化。准确的表达应该是土地制度多元化。不排除一部分土地继续实行国有,集体所有,但是有些土地就可以实行私有,比如说宅基地,非公益性的土地,没有必要一定要实行国有。

“从宪法的角度来说,宪法在总纲里面谈到中国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生产资料的多元所有制。在城市里边,也允许有非公有制经济大量的存在和发展。如果我们把土地制度做一个调整,由原来的单一公有制变成多元所有制,甚至也可以提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这个并不违反宪法。”

土地私有化可从宅基地做起50年或70年产权制度须废除

在操作层面上,蔡继明认为,私有化可以先从宅基地做起。

“其实农村的宅基地某种程度上已经具有私有的属性,只不过我们还给了它很多权能的限制,比如说转让、抵押,包括小产权房等等。我们限制它的交易,以后取消就可以了。”

城市里面的宅基地则有使用时间的限制,有70年产权或50年产权等。2011年初上海曾出台通知,规定土地70年产权到期将无偿收回,这也引起了住房市场的恐慌。

改革开放已经有33年,很多房屋距离使用期限越来越近,这也极大影响了住宅的价值与产权交易

对此蔡继明认为,城市的宅基地可以继续保持国有,但至少要赋予它永久的使用权。

“永包制”等说法是挂羊头卖狗肉其实都是推行土地私有化

在土地制度上,有学者提出过“永包制”,也有人提出过“永佃权”,对此蔡继明笑言,这可能得叫做挂羊头卖狗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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