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侵权

更新时间:2022-06-17 16:46

媒体侵权在司法界尚未有确切的法律定义,但业内人士均认为媒体侵权指的是新闻主体通过新闻媒体传播新闻作品的方式,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对他人(包括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某种侵害的行为,如新闻媒体因采访报道和发布广告侵害到他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的行为就构成了媒体侵权。

侵权特点

在过去有关媒体侵权的司法审判中参照的是《民法通则》等一般的民事侵权法规,但在20余年的司法沿用过程中,媒体侵权逐渐涌现出了一些新的形式和内容,使得媒体侵权同一般的民事侵权有着诸多不同之处,给司法界定带来种种不便。媒体侵权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的特点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1.媒体侵权属非纯粹的民事法律问题。媒体侵权之所以被很多学者、专家区别看待,就是因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侵权。一般的民事侵权指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活动和侵权行为,而媒体侵权一般涉及的是自然人和新闻媒体,且由于新闻媒体的性质而牵涉到公民言论、出版等自由权利的行使。2006年6月,《第一财经日报》报道称富士康在中国内地存在“血汗工厂”,富士康方面以记者名誉侵权为由阻止记者的采访报道,并向该报的两名记者提出总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的索赔。但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和出版权利是根据宪法言论自由、出版自由而衍生出来的,因此,新闻媒体的新闻报道活动不同于纯粹的民事活动,而类似于一种公民政治权利的使用,媒体侵权案件只用《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中对于一般的民事主体之问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等的法律规定显然不合时宜。

2.媒体侵权在法律保护上不具双向性。在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中,各民事主体在法律保护上处于平等的地位,《民法通则》《民法》等法律规范可保护民事主体的名誉权、人格权等正当权益,但却不能保护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权。以1998年无锡日报诉中国足协案为例,无锡日报曾诉求法院保护其对中国足协的采访权,但被法院以无法律依据为由驳回。由此可知,由于媒体侵权是一个后起之词,在我国法律中尚无确切、完善的规则限定,因而谈到法律保护时自然无依据可循。一向以民事侵权为依据处理的媒体侵权同一般主体的民事侵权有着太多不同之处,在法律保护上侵权主体双方亦不具有相同的地位。

3.媒体侵权往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媒体侵权区别于一般民事侵权案件的又一不同之处在于案件往往会涉及公共利益。在媒体侵权案件中,侵权主体的新闻媒体方作为国家法律认可的公民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行使者和传播载体,无论其发布、传播、报道的内容是什么,都是民主社会里人民言论、出版自由的反映。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通常不是为了一己私利,而是承担着很多的社会责任,为的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2008年1月,《法人》杂志记者对辽宁西丰县强制拆迁的报道,反映了被拆迁商人以及其他群众和法律的正当诉求,当然就不可避免地侵害某些人的名誉权。在维护公民合法权利与政府机关及其官员的名誉权之间,显然存在矛盾。虽然这不能成为否定侵权的理由,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媒体侵权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确实会给司法审判带来种种难题。

防止措施

1.强化法律意识

大众传媒的原则是向受众传达真实的受众关心的事实信息,因此,越是真实的信息,就越符合大众传播的要求。但是,并不是所有真实的、受众关心的事实信息都是可以传播的,有关公民隐私的信息就是如此。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越是客观、真实、全面,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就越严重,这便构成了媒体传播的一般原则与个人隐私权并不完全相一致冲突。所以,新闻媒体要慎用新闻自由权利,在履行舆论监督,特别是在批评、揭露、曝光某些违法犯罪事件时,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展开,因为记者毕竟不是法律工作者,只有客观报道的权利,没有执法的特权。在采访报道过程中,也要注意方式和方法,以一种平和、平等的口气进行提问,以旁观者的身份进行调查,客观、真实地把事件的来龙去脉揭示出来,避免侵犯公民和法人的基本民事权利,这样做其实也是在保护自己。

传媒履行自己的传播职能既是自己的需要,也是社会的需要,在法制建设还不尽如人意的今天,借助公众舆论的力量,可以使一些错误得到纠正,违法乱纪得到查处,这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广大媒体人士在履行舆论监督职能的同时,要充分尊重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在完成大众传播、实现新闻自由与尊重个人权益间寻求平衡。只有这样,传媒行业才能得到广大受众的充分信任和支持,才能更健康地发展和壮大。

2.加强职业道德调控

道德作为社会调控的一种手段,是隐性的、预防性的和非强制性的。人们的职业价值观的变化为道德调控职业犯罪提供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和心理准备。为此,首先必须建立起舆论监督机制,因为舆论的形成意味着公开,而职业事务的公开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舆论的客观程度。在职业内部,在从业人员的业务关系之间应该尽量做到透明和公开。在职业之间、行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也要避免个人的投机行为和权利的交易行为。其次还要建立起激励机制,适时地对正面积极因素给予提倡和表扬,会对恶意的动机起到预防和抑制的作用,从而转变人们思想认识的误区,把不健康的不积极的观念扼杀在萌芽之中,继而激发人们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把个人的聪明才智引导到健康的事业中去,最大程度地发挥各自的长处,共同把传媒事业做好。

3.建立行业自律

1997年以来,中国记协(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相继成立了行业自律和维护新闻工作者权益的专门机构,先后制定(修订)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与中宣部等联合发布),还向社会发布了《关于建立新闻工作者接受社会监督制度的公告》。此外,中国报业协会也积极开展行业自律,1999年底,中国报协发布《中国报业自律公约》,并成立《中国报业自律公约》执行监督委员会。另外,一些省、市、自治区的新闻行业组织也先后制定出行业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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