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当

更新时间:2024-06-19 16:58

官当起源于《晋律》中的“杂抵罪”,即用夺爵位、除名籍和免官来抵罪。在南朝的陈出现了正式的“官当”名称,所以一般认为这种制度是陈所确立的。《北魏律》首次将“官当”制度列入法典。官当直接为官员的特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如果犯的是公罪,还可以多当一年(参见“公罪与私罪”)。一般五品以上的官员犯罪后可以当徒二年,九品以上可以当徒一年,所以,犯公罪的五品以上的官员可以当三年。当然十恶重罪等危害封建国家社会秩序的罪刑是不适用的。

起源

唐律更规定如果现有的官品不够当罪,还可以用历任的官品来当。如果以现任的官品当罪有剩余,就不再罢官了,交铜进行赎罪即可。如果所有的官品都加上,还不够当罪,就罢官,剩余的也交铜赎罪,不必执行刑罚。“罪轻不尽其官,流官收赎;官少不尽其罪,余罪收赎。”

官当制充分体现了古代官本位的思想,国家对于官员的照顾可谓无微不至,这也是封建专制制度本身的等级制所决定的。

定义版本一

官当简称为当,又叫以官当徒,这是古代官吏享有的特权,在他们犯罪时可以用自己的官品抵挡徒刑

定义版本二

所谓“官当”是法律允许贵族官僚用官品和爵位抵挡徒流罪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封建等级特权原则在法律中的又一具体体现。“官当”作为一项制度正式形成于南北朝时期的北魏和南陈。“官当”成为保护犯罪的贵族官僚地主逃脱刑罚制裁的手段。“官当”制度确立以后,隋唐宋的封建法典均予以沿用。明清法律中虽未明确规定“官当”之制,却代之以罚俸、革职等一系列制度,以继续维护封建官僚的等级特权。

定义版本三

官当是指官吏犯罪可以官品抵挡刑罪。按以官当徒原则,公罪比私罪抵当为多,官品高的比官品低的抵当为多。

地名

1.官当是湖北省当阳市一个叫官当的乡,原叫官垱,因当写起来简单,时间一长,大多数人就写成当了。属于宜昌地区当阳市河溶镇

2.官当是湖北省沙洋县一个叫官当的镇,原名叫官垱,现亦叫官当。

官当的发展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官吏从来没有与平民在法律上有过平等。奴隶社会时期,官吏阶层垄断法律,强调“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法律只是用以统治的工具,官吏作为工具的运用者,不受法律的拘束和制裁。春秋战国以后,改法为律、统一法制,封建社会的官吏已不再能置身法律之外,但是,“刑无等级”、“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的平等,只是阶级内部的平等。封建社会采用了议、请、减、赎、当、免等一系列措施,使官吏得以逃避追究或减免处罚。官当,是这种官吏法制特权的表现形式之一,它以允许官吏用官职爵位折抵惩罚为其内容。

官当主要运用在审判过程的量刑环节,此前的抓捕、审讯、定罪等环节,官吏可借助议、请等制度获得优待。实践操作中,无论公罪、私罪,官吏都可以以罚俸、降级、革职等方式抵刑。《汉书·惠帝纪》记载:上造以及内外公孙,耳孙有罪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皆耐为鬼薪白粲,去其官爵,而使不受刑。这是官当的早期记载。晋律规定:“免官者比三岁刑”。这是正式的以官抵刑的开始。《魏书·刑法志》记载:官品第五以上可以官阶当刑,免官三年以后许还仕,降原官阶一等。这说明官吏可以以官抵刑,而且在三年以后可以重返仕途,只不过比原官阶低一等而已。南朝陈律的规定很细,如果官吏应定五年或四年徒刑,可以以官抵二年刑,其余服役;若为三年刑,官当二年,余一年如为私罪可赎,若为公罪可交罚金;二年以下刑,可全以官当。官当时,每一爵级一般许允抵刑两年。

自隋开始,官当广泛采用,办法更为详尽复杂,官吏所得到的特权也更为丰厚,在唐宋时期达到顶峰。此间官当的标准大体是:犯私罪以官当徒一年;犯公罪当徒者,五品以上官当徒三年,九品以上官当徒二年;流罪亦可官当,三岁流刑比徒四年。官当不是永远剥夺官吏的政治生命,而只是暂时不为官。《唐律疏议·名例》和《宋刑统·名例律》都规定:以官当罪者期年后但降先品一等叙,除名者六载之后依出身法听叙,免官者三载之后降先品二等叙,免所居官者期年后降先品一等叙。叙官以后,与他官无异。在执行中,官当尽量设法保留犯官的官位,一人身兼多官,可以分别当罪,还可以用历任之官当之。《唐律疏汉》有记载:有二官者,例得先以职事官、散官及衙官中之最高者当之,次以勋官当之,一一折算,累加抵罪。《宋刑统》规定:若现任二官当罪之外尚有余罪,或当罪已尽,后又犯法者,并听以历任之官当之。官当而丧官之人,并不失去法律上的特权地位,在法律上仍比平民优越。《唐律疏议》和《宋刑统》均规定:官阶低微,不足以当其罪者,余罪收赎;官已当尽,未重叙之前,又犯罪者,听以赎论。官虽已尽,但因官而生的赎权仍在。

明、清在官当方面比唐宋明显收敛,官吏免刑的范围以笞杖轻罪为主,方式主要是罚俸,降级和除名。明律例规定:官吏应受笞杖刑者,笞四十以下附过还职,五十解见任别叙,杖六十降一等,七十降二等,八十降三等,九十降四等,俱解见任,流官于杂职内叙用,杂职于边远叙用,杖一百者始罢职不叙。若未入流品官及吏典有犯私罪笞四十者,附过各边职役,五十罢见役别叙,杖罪并罢职役不叙。《清律》规定:“凡内外大小文武官犯公罪,该笞者,一十罚俸一个月,二十、三十各递加一个月,四十、五十各递加三个月,该杖者,六十罚俸一年,七十降一级,八十降二级,九十降三级,俱留任,一百降四级调用”。又云:“凡进士、举人、贡、监、生员及一切有顶戴官,有犯笞杖轻罪,照例纳赎,罪止杖一百者,分别资参除名,所得杖罪,免其发落”。

官当的形成

官当现象在中国的出现和发展决不是历史的偶然,而是有其深厚的文化根源的,是历史文化的必然。它因儒家“亲亲尊尊”、“君君臣臣”的等级观念而生,同时也为维护社会等级秩序,宣扬和发展儒家等级文化起到了重要作用。可以说,官当等官吏特权现象本身就是儒家文化的组成部分。

官当与“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礼法等级观念有着密切的历史渊源。礼和刑是古代中国法制的两大组成部分,它们所强调的就是人的贵贱尊卑的差等。《礼记》有云:“夫礼者所以章疑别微以为民坊者也,故贵贱有等,衣服有别,朝延有位,则民有所让。”《荀子》曰:“礼之生为贤人以下至于庶也。”礼之等级明显可辩。关于刑,荀悦有云:“礼教荣辱以加君子,化其情也;桎梏鞭朴以加小人,治其刑也。君子不犯辱,况于刑乎?小人不忌刑,况于辱乎?”贾演曰:“君之宠臣虽或有过,刑戮之辜不加其身,尊君之故也,此所以为主上豫远不敬也,所以体貌大臣而厉其节也。”官吏贵族纵有违法,不用刑制跃然可见。所以,荀子在《富国篇》论曰:“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这种礼法等级制度,正是官当现象出现的文化背景。进入春秋阶段以后,“礼崩乐坏”,法家崛起,主张法制,于是“法布于众”,“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官吏不能再置身于法外,但由于礼法观念的深远影响,法家“刑无等级”终不能实施,议请,当赎等作法自然而生。

官当是儒家思想影响法律的直接产物。在春秋战国的百家争鸣过程中,法家思想逐渐成长起来,并在中国历史上一度成为统治思想。秦朝重视法制并不等于重视法学,它严刑峻法、横征暴敛、滥用民力,实施高压专制统治,很快被西汉所取代。西汉王朝鉴于秦之的教训和经济凋敝的情况,首先采取了黄老思想,主张约法省刑,清静无为,以休养生息。但道家思想过于消极,不利于巩固中央集权,到汉武帝时,采纳董仲舒的建议,“罢黩百家、独尊儒术”,儒家思想的统治地位开始确立起来。儒家思想就其渊源而言,可以上溯到殷、周“天命神权”和“礼治”,因春秋战国的“礼崩乐坏”而试图修之而产生。但汉的儒家思想已远远超出了孔孟所主张的“礼治”、“仁治”、“德治”的范围,它经荀子的发展,已不再强调维护贵族世袭特权的旧礼,而是倡导适合封建地主阶级需要的、维护封建官僚等级制度的新礼。荀子曰:“隆礼至法则国有常”,“治之经,礼与刑”,儒家开始吸收法家的观点,主张“礼”、“法”并用,维护统治。到董仲舒时期,儒家思想已吸收了法、道、阴阳五行等多派思想,形成了完全为封建统治服务的完整思想体系。这种思想的核心就是“尊卑长幼之序”,宗法、皇权、纲常、忠义等等,无不打着等级特权的烙印。这种思想占据统治地位的第一个表现就是影响法律。法为儒用,法必然是维护等级特权的法。董仲舒认为:“圣人之性”,“承天意,以成民之性为任者也”;“中民之性”,“厚其德而见报简其刑”;“斗筲之性”,“民者,瞑也”,“发刑罚,以立其威”。人有差等,礼刑有别,用刑不一,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官当的出现是必然的。汉朝法制从立法到司法的儒家化,是官当出现的直接原因。

官当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儒家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是长期占据统治地位,广为流传的主导型文化。在国际上,儒家文化就是中国传统文化。儒家文化讲究等级特权,坐在等级特权顶峰的就是皇权。马克思在《中国革命与欧洲革命》一文中指出:“就像皇帝通常被尊为全国的君父一样,皇帝的每一个官吏也都在他所管辖的地区内被看作是这种父权的代表。”官吏是天上的星宿下凡,他们是圣人,是立法者,司法者,即或有罪,也可以教化明理,而不必加于刑。这种观念本身就是儒学所倡导的。官吏受儒学蔽护,势必竭力鼓吹维护儒学,儒家文化自然久盛不衰。在这种相互作用中,逐渐形成了官僚吏制与儒家文化千丝万缕的联系,议请、当赎、减免自当是儒家文化的“精髓”所在。

影响法制建设

在浩瀚的特权等级文化传统中,中国人民追求平等的力量一直显得十分渺小,虽然历次农民运动和王朝更迭都或多或少有这些主张蕴含在里面,但无不是最终淹没在传统文化的汪洋之中。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就提出了“以法治国”的理论,主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但受等级特权观念影响,并没有真正做到贵贱同刑。秦二世之后,儒家文化占据上风,连这种相对平等也少有人提了。清朝末年,严复沈家本等改良主义者再次力主法制,但不排斥保留等级特权,章太炎、孙中山等革命主义者虽主张民主、平等,但终归没能在实践中真正推行。在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解放斗争建立共和国的历程中,平等观念第一次深深震撼了等级特权制度,但可惜的是,民主法制建设没能很好跟上这种步伐,以至于传统文化思想不断抬头。1978年开始加强法制建设以来,我国的平等民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同时也暴露出传统文化对官吏影响的顽固性。官与民之间在适用法律上的差距始终难以消除。官当等传统等级观念是腐败的重要根源,是法制建设的拦路虎。

官当在明清以后渐趋衰微,以至于这一用词从法典中消失。应当说,官当作为一种制度,在法律上已被否认了,但这决不味着官当现象也同时在社会中得到了根除。官当已溶入传统文化当中,与其它等级特权思想一起,渗透到了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在现实市场经济建设探索中,这些特权思想不断地与许多新的诱发因素相结合,稍作修饰之后,又站在了阻碍平等进程的位置上,究其形式,仍不外乎前人用惯了的那几种:

请。官是上级选拔任命的官,官有错,怎么处理须先请示上级,抓否?审否?判否?执行否?都不能与民一样依律办理。现代人在请之外,再加一个谐音字:情。同僚们同情,或以情请上,或干脆以情遮罪,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内部消化在讼诉之外。

议。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先人的八议制度成为许多人的为官要决。亲故贵宾自然是得以保身的筹码了,而为官一任,无贤、无能、无功,勤总是有的吧?为上级鞍前马后侍候了那么多,总能“议”点名堂。

减。如果不是罪大恶极,民怨沸腾,为官者终是有高度觉悟,可以批评和自我批评的,经请、议之后,自然可在处罚时降民一等。或许,这种议、请权力不必惊动上级,司法者自然洞察于心。

赎。民事责任可用钱来衡量,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界限可以模糊一些,或则刑事责任也有罚金之说嘛,以钱赎矣!

最要命的,还是官当。前列现象毕竟有暗箱操作的意味,罪不公知,情未公示,中途截流,封锁消息,其黑暗还只限于那只箱中,外面毕竟是朗朗乾坤。官当就不是这样了。它将官与民的不平等照昭然于众,让老百姓感到那么赤裸裸,感到对现实社会很陌生。

官当遗风在生活中还在以各种名目存在着。党纪处分被有些人用来作为当掉的第一层官,明明违法,在民承担民责不必疑问,在官么?违反党纪,党纪处分不可逃脱。但罚了岂能再罚?其它就算了吧。政纪处分是有些人可赖以典当的第二层官。同党纪处分一样,在请议减赎之后,行政责任可以遮百丑——已处分了嘛!这里的处分,当然都是轻微的,党籍和乌纱帽尽量是要保的。在当地不好保,那就异地为官。罚你去别个地方。这异地为官是古代的贬、放还是现代的轮换、对调?是处罚还是正常工作?不知道。但当事人心里清楚,这一层当掉的,是为官的地点。在为官地可以抵罪的同时,降级、免职等传统官当手法自然更可以抵罪了。某官场违法,如果到了不绳之以法不可的地步,免职是必然的,可免职之后还有没有下文?报纸上往往就没有了。实际中呢?或者竟然真的没有下文了,或者处罚很轻,再报导难起宣传法纪的作用!当然,现实中也有以耻为荣的地方官,官当之后还刊登出来以显示惩治腐败的功绩,可老百姓看出来的是什么呢?满纸尽是官僚作风行风,等级观念,官当遗风!

朱元璋以治吏著称,可他也不是一味治吏,他仍维护官吏特权。我们搞法治,不希望提治吏,当然也不能提治民,更不能提特权。我们只是平等,公民,无论是官还是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官抵罪不可以,官严民一等也不必要。平等是社会文明、法制进步的体现。

官当遗风与平等原则背道而驰,根本违背依法治国的原则。我们的法治,是民主的法治,与秦始皇所搞的专制下的严刑竣罚截然不同。民主的法治以平等为基本前提。我们的平等,是法律面前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的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这与历史上等级制度内的平等是根本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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