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战

更新时间:2023-09-07 20:45

宣战,指一国向另一国通知或宣告终止两国之间的和平状态,转入战争状态。它的作用旨在说明进行战争的理由,使对方和中立国获悉战争状态开始存在,战争法中立法由此适用。

出处

《海牙第三公约》(1907)第1条规定:“缔约各国承认,除非有预先的和明确无误的警告,彼此间不应开始敌对行为。警告的形式应是说明理由的宣战声明或是有条件宣战的最后通牒。”根据这一规定,宣战需遵循三个条件:在敌对行动开始前通知;其内容应准确无误;要说明进入战争状态的理由。宣战有两种形式:①具有直接效果的宣战,即宣战随之产生战争状态。这种宣战原则上要求说明开战理由,同时通知各中立国家。《海牙第三公约》第2条规定:“战争状态的存在必须毫不延迟地通知各中立国,并且只有在中立国接到通知之后,对它们才发生效力。”②附有条件的宣战,即发出最后通牒。要求在很短期限内得到某些满足(积极的作为或不作为),如果这些要求得不到满足,限期届满时,战争状态就自动产生。在国际关系中,发动战争的国家为了取得军事上的利益和规避战争罪责,往往进行突然袭击,不宣而战,这是违反1907年《海牙第三公约》规定的。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曾判定德国和日本所发动的一系列突然袭击为违反国际法的罪行,并据此对其责任者定罪。但是,宣战并不是判定战争合法与否的必要条件。《非战公约》禁止以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联合国宪章》禁止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未发生严格意义上的宣战。

发布者:中国军事百科全书编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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