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图书馆学会

更新时间:2022-06-15 15:05

广西图书馆学会是广西全区图书馆工作者的学术性社会团体,经中共广西区党委宣传部批准,于 1979年 10 月在南宁成立。学会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接受中国图书馆学会业务指导的地方学会。学会办公地点设在挂靠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图书馆。学会下设业务工作机构为:学术工作委员会、科普与教育工作委员会、编辑出版工作委员会、采访工作委员会、现代化技术工作委员会等。

学会简介

会刊《图书馆界》是图书馆学学术性与知识性相结合的专业刊物,1980年创刊,国内公开发行,现入编《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在全国图书馆学专业刊物中有一定影响。该刊曾被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研究会和北京大学图书馆确认为图书馆学核心期刊之一,并收录于《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在美国著名的《乌利希国际期刊指南》收录的我国图书馆学期刊中,《图书馆界》曾经名列其中。学会成立之初,仅有会员178名,至今已逾千人。历年来接受学会业务指导的地方学会、系统学会有:桂林市图书馆学会、南宁市图书馆学会、柳州市图书馆学会、梧州市图书情报学会、北海市图书馆学会、南宁地区图书馆学会、河池地区图书馆学会、 玉林地区图书情报学会、广西高教学会图书馆专业委员会、广西中专图协等。

第七届理事会;理事长:徐欣禄,副理事长:陈大广、丰雨滋、姚倩、韦任平,秘书长:黄永宁。

第八届理事会;理事长:徐欣禄,副理事长:陈大广、丰雨滋、姚倩、林智荣,秘书长:秦小燕。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广西图书馆学会。英文译名:Library Society of Guangxi,缩写:LSG。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广西地方图书馆及相关行业或机构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区性、公益性、学术性社会团体,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中国图书馆学会的地方性团体会员。

第三条 学会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促进图书馆学学术研究和图书馆人才成长,为繁荣我区图书馆事业作出贡献。

第四条 学会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会位于南宁市民族大道6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图书馆内,邮政编码:530022,网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组织学术研究,促进学科发展;

(二)编辑、出版、发行图书馆学各种载体的文献信息资料,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图书馆合办会刊《图书馆界》;

(三)普及图书馆学基础知识,开展对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工作;介绍、推广和评定图书馆学研究成果,发现和举荐人才;开展表彰奖励工作;

(四)对我区图书馆事业政策的制定和有关问题发挥咨询作用,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反映图书馆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

(五)发展会员,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六)加强同国内外图书馆界的联系、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学会会员分为团体(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申请加入本学会):

1.须取得助理馆员以上和其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2.高等学校毕业,从事图书馆学教育、研究或图书馆工作一年以上,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或虽非高等学校毕业,但从事图书馆工作多年,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3.对图书馆学研究和图书馆事业有重要贡献者;4.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图书馆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四)团体(单位)会员:各地依法成立的本专业学术性群众团体以及与学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合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经本人申请,会员小组或各级图书馆学会推荐;

(二)常务理事会审批同意后,成为本学会会员(必要时,常务理事会可直接发展会员)。团体(单位)经申请获常务理事会审批同意后,即成为本学会团体(单位)会员并接受本学会的业务指导。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各项活动;

(三)获得学会服务(包括参加学术活动,获得学术资料,取得技术咨询,请求协助举办培训班等)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依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三)积极参加学会各项活动,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自觉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不履行缴纳会费义务或长期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学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五)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 须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由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本学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学者和热心本学会工作且从事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应是在职人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理事总数为奇数。

第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负责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制定学会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决定设立各工作委员会,决定各工作委员会委员的聘任或解聘,领导所属工作委员会开展学术活动;

(八)审议和处理学会工作;

(九)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理事在任期内离退休或调离原理事单位者,如果本人或者原理事单位提出更换意见,则自动免去其理事会职务;由此而产生的职务空缺,可由原理事单位推荐人选,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和审议学会年度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须在理事中产生,常务理事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在任期内离退休或调离原理事单位者,如果本人或者原理事单位提出更换意见,则自动免去其常务理事会职务;由此而产生的职务空缺,可由原常务理事单位推荐人选,报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下设学术工作委员会、现代化技术工作委员会、科普与教育工作委员会、采访工作委员会、《图书馆界》编辑委员会、医学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聘任、解聘。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学风和政治素质;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是在职人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督促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学会根据需要聘请对学会工作或图书馆事业有重要贡献的图书馆界知名人士,有关部门领导,学术上有专深造诣的学者,卸任的前任理事长、副理事长为名誉理事或顾问。

第三十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各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聘用或解聘办事机构、各工作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和社会资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其财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任意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11月5日学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会理事会。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