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封

更新时间:2022-06-09 09:03

弥封是汉语词汇,拼音是mí fēng,意思是指把试卷上填写姓名的地方折角或盖纸糊住,以防止舞弊。

释义

指把试卷上填写姓名的地方折角或盖纸糊住,以防止舞弊。

出处

1、宋 高承 《事物纪原·学校贡举·封弥》:“《国史异纂》曰:‘ 武后 以吏部选人多不实,乃令试日自糊其名,暗考以定其等第。’盖糊名考校,自 唐 始也。今贡举发解,皆用其事曰弥封。”

2、宋 吴自牧《梦粱录·诸州府得解士人赴省闱》:“所纳卷子,径发下弥封所封卷头,不要试官知士人姓名,恐其私取故也。却於每卷上打号头,三场共一号。”

3、《警世通言·老门生三世报恩》:“ 蒯知县 将合县生员考试,弥封阅卷,自恃眼力,从公品第,黑暗里拔了一个第一,心中十分得意。”

4、《儿女英雄传》第一回:“外头只知道是明日出榜,其实场里今日早半天就拆弥封填起榜来了。”

典故

宋代的科举考试,实行试卷糊名弥封和誊录法,比较有效地防止考官在评选时作弊。唐代的科举考试,因试卷前写有举人的姓名、籍贯等项,世家豪族仍可靠其特权,在发榜前知其是否录取,考官也可从中耍弄手法,拉拢亲信。

武则天时,因吏部选举多有不实,便命令应试举人自己将试卷上的名字糊起来,暗考以定等第。但是此后并未形成一种制度,考官在录取中,仍然“兼采时望,不专词章”。

北宋初年,仍沿袭唐代这种风气,同时考生“投卷”也很盛行。主考官将去贡院的时候,达官贵人可以向他推荐人才,称为“公荐”。考生录取后,要向主考官谢恩,称主考官为“师门”、“恩门”,而自称“门生”。为了防止权贵干扰,考官徇私,师生结党,赵匡胤和他的继承人采取了许多有力的措施,据《宋会要辑稿·选举三》记载,建隆三年(公元926年)九月规定:“今后及第举人,不得辄拜知举官子孙弟侄”,“兼不得呼春官(这里指知贡举官)为恩门、师门,亦不得自称门生。”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也载,乾德元年(公元963年)九月规定:“礼部贡举人,自今朝廷不得更发公荐,违者重置其罪。”《通考·选举考三》载:宋太宗淳化三年(公元992年),苏易简知贡举,“既受诏,径赴贡院,以避请求”,以后便建立了锁院制度。同年殿试,礼部奏名合格进士,采纳将作监丞陈靖的建议,初次实行“糊名考校”法。即在举人考前先糊其试卷上的姓名,籍贯等项,在决定录取卷后,再拆弥封,查对姓名、籍贯,借以杜绝考官“容私之弊”。咸平二年(公元999年),礼部试时,选派官员专司封印卷首。明道二年(公元1033年)七月,仁宗“诏诸州,自今考试举人,并封弥卷首”。

从此,糊名考校就不仅施行于殿试、省试,也施行于诸州取解试了。在实行弥封制不久,又发现考官指使举人在试卷上暗作记号,有时考官还可以辨认字画。后来,根据袁州人李夷宾的建议,将考生的试卷另行誊录,大中祥符八年(公元1015年)专设誊录院,派书吏将试卷抄成副本,考官评卷时只看副本。试卷弥封、誊写法的实行,应举者考试成绩的优劣“一决于文字”,这样,总算有了一个比较客观的标准,从此,贵族官僚子弟和平民子弟同等对待,贵族、官僚利用科举世袭的特权被取消了。事实证明,弥封、誊录法是中国封建社会中行之有效的考试方法之一,它对选拔人才曾经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是,到了北宋后期,特别是南渡以后,由于宋王朝的腐朽,科场舞弊层出不穷,糊名、誊录也就流于形式了。

宋真宗时,监察御史张士逊任考场巡捕官,因有亲戚应试,向主考官提出辞职,以避嫌疑。真宗立即下诏:自今举人与试官有亲嫌者,移试别头。即另设考场、另派考官。这种做法唐代已有,但只限于省试,也不是定制。宋代别试成为一种制度,范围也扩大了,州试省试都相继实行。

宋代的知贡举(主考官)不是固定的,而是采取临时差遣,年年不同,不常任。唐代一般固定以吏部考功郎中、员外郎或礼部侍郎为主考官,而宋代任何官员都可以充任,并另增派权知贡举(副职)若干人,互相监督。

宋代的制科远不如唐代之盛。太祖乾德二年(公元964年)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等科,真宗景德二年(公元1005年)增为六科,仁宗天圣七年(公元1029年)又增为九科。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制科曾多次停罢,有时虽然举行,但应诏者极少。在宋王朝统治的321年中,制科御试仅有22次,被录取的不过41人而已。至于书判拔萃、词学兼茂、博学宏词等科,完全是为了选拔草拟朝廷日用文字,诸如诏诰、章表、赦敕、檄书之类的人才,无论是考试内容或考试方法,和制科都是不一样的。

宋朝统治者对于那些多次应试而不第的举人实行“特奏名”法,特赐各科“出身”。唐末王仙芝起义时,进士“不得志者”如敬翔、李振等人,加入了起义军。为了防范失意士人心生异志,宋代统治者“广开科举之门,俾人人皆有觊觎之心,不忍自弃于盗贼奸宄”。所以宋太祖开宝三年(公元969年)三月规定,凡举人参加过十五次以上考试终场者,特赐本科“出身”。从此,士大夫潦倒不第者都“觊觎一官,老死不止”。这是“特奏名”法之始。宋真宗景德二年(公元1005年)三月,又赐特奏名五次以上应试者本科等“出身”,年老者授将作监主簿。由于特奏名的数量日益增多,“英雄豪杰皆汨没消靡其中而不自觉”,所以,“乱不起于中国,而起于夷狄”。这是宋代统治者为防范士大夫卷入农民起义而采取的措施之一。

宋代的武科,始于仁宗天圣八年(公元1030年),仁宗亲试武举12人,据《宋史·选举志》记载,先试骑射,然后试策,“以策为去留,弓马为高下”。可是不久就停止了。后来,虽然也曾设立武学和恢复武举,以马射、步射、武艺、策略作为教学和考试的内容,但是并不为人重视。直至孝宗乾道五年(公元1169年),武举殿试之后,才和文举一样赐给黄牒。这科共选33人,第一名赐武举及第,其余并赐武举出身。但是,此后的武举并没有选拔出什么人才,只是为一些人提供进身之阶,于国家毫无意义。

除了通过科举考试选拔官员外,宋代仕途中还有几种与前代不甚相同的制度必须特加说明的。

第一,荫补:宋代以恩泽而得官的不止于直系子孙,而且可以推到旁支、异姓,甚至于门客。得荫补的机会有大礼荫补、致仕荫补、遗表荫补等。所以一遇郊祀之年,就有许多人涌入官序之中,增加了官僚机构的壅滞之弊。

第二,磨勘:所有在官场任职的人,经过一定时期,都可以申请叙迁。经查明其资历与叙迁的规定相符,不需视其在职务上有何特殊表现,都可以逐步上升。名为磨勘,实际只是例行公事,不过是防止伪造文件和日期而已。

第三,请郡:宋代高级朝臣,可自己申请到愿意去的地方任知州,借以休养。这与唐代出任刺史多带左迁意义不同。

第四,祠禄:宋代的所谓祠禄是以道教宫观为名安置官员,给予一定待遇,以示优礼。最高级的称为某某宫使,专以安置罢退之大臣,次级为提举某处某宫某观,最低一级为监狱庙。这些官员都无实际职事。这种位置若不是自己主动陈请而得,就有包含贬降的意味,与唐代之分司官带有投闲置散意思略同。

第五,宋代初期,寄禄官与职事官极为混乱,最奇特者,选人初授之官皆以幕职令録为名,而所任之职都与此毫不相干。例如有以京四路某县令为阶官,而实任河北路转运司勾当公事;有以陕西路节度判官为阶官,而实任河东路某州州学教授。至宋神宗以后,才另定官阶之名,不与职事官相混。文阶官自开府仪同三司至承务郎,每四年一转,无出身者为资转,有出身者可超资转,至奉议郎则仍逐资转。转至高级,即不按资而由特旨除授。武阶官略同,医官内侍官之阶官另有规定。因此,宋人官衔中之某某郎,某某大夫,就是表明某资历等级,而且凡是科目出身的人加“左”字,无出身的人加“右”字。

第六,宋代官员的寄禄官名称前大都加上“权”、“行”、“守”、“试”等字,以表示职事官与寄禄官的关系。凡除授职事官,都依寄禄官阶的高低,在寄禄官前加这些字。其中侍郎、尚书初次任职,必定担任“权”官,也就是说,有一定的试用期,然后升为真官,再正式冠以“试”、“守”或“行”字。神宗官制改革,规定分行、试、守三等:凡官员的寄禄官高于职事官一品的,带行字;寄禄官低于职事官一品的,带守字;寄禄官低于职事官二品以上者带试字。职事官相同而寄禄官前行、守、试字不同的官员之间,职钱也有一些差别,如御史大夫和六曹尚书,“行”字者每月职钱六十贯,“守”字者五十五贯,“试”字者五十贯。职事官与寄禄官相当的官员,则不称行、守、试,其职钱按“行”者发给。

第七,在宋代的官员中,有一部分附加性官衔失去了实际意义,几乎变成了单纯的虚衔,但仍保留其爵和食封、食实封。爵增为十二级,即王、嗣王、郡王、国公、郡公、开国公、开国郡公、开国县公、开国侯、开国伯、开国子、开国男。凡是封爵都有食邑。食邑从一万户到二百户共分十四等。食邑仍是虚数,食实封才有收益。食实封从一千户到一百户共分七等。实封数约为虚封数的十分之四。食邑还不限于封爵,凡是宰相、亲王、枢密使、三司使、殿阁学士以至侍郎、卿监等文武大臣,或位臻将相,都赐食邑。食邑增加到一定数量,则可循资封公封侯。食实封者,按实封一户,每日计钱25文,随官俸向官府领取。这些封爵食邑、食实封等都没有子孙世袭的规定。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