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更新时间:2024-08-12 11:14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费用。该项基金主要用于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该项基金收入30%上缴中央财政

相关文件

2024年8月7日,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费方式的补充通知。

自然资函〔2024〕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继续做好要素保障、加快推进相关政策出台和工作落实的要求,在优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流程和精简审查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费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自然资源部不再下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费通知单。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用地批准文件后,开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通知申请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市、县人民政府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同时将缴款通知书抄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以及省级财政部门备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县人民政府已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有效凭证后,再依法办理后续用地等手续。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仍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规定流程办理。

各地收到本通知后,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抓紧做好相关工作。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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