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诛

更新时间:2023-08-07 19:07

族诛是死刑的一种,古代封建社会的残酷刑罚。此刑法亦正正针对以家庭为本位传统社会,例如古时的中国。当其中一位家庭成员犯下通番卖国、欺君犯上、密谋造反等滔天死罪时,当权者为免除后患、斩草除根就会对犯事者施行此严刑以巩固自身政权。而族就是有血缘关系的亲属之合称。

简介

邻近中国的韩国、日本和越南,亦曾使用这一种刑罚。而韩国制度中对“族”的定义与中国制度中的定义是几近一样。

在中国历史中,族诛始于商朝。当时被称为劓殄,乃族诛的初形,斩杀犯罪者及其后代之刑。后历秦朝,发展为诛三族、五族、七族。至隋,被隋文帝废除,惟被隋炀帝复行并扩至诛九族。于明朝,更出现史上唯一一次的诛十族

诛三族

或曰“夷三族”。而对于三族的说法,亦有不同。有说,父母、兄弟、妻子是三族;另说,则以父、母、妻为三族;亦有以父、子、孙为三族的说法。而于秦末时期被处以诛三族的丞相李斯赵高就是史例之一。

诛九族

九族也有不同说法。汉代儒家则有二说,一曰,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即异姓亲族。其中父族四就包括被处以者一族,即犯罪者之父母兄弟姐妹儿女,另及姑母和其儿、外甥、外孙。母族三,即其外祖父母、姨母与她儿。而妻族二即是岳父和岳母。另一个说法就是由被处以者上推四代至高祖,下推四代至玄孙;横推三从兄弟。即上至高祖、曾祖、祖及父,下至玄孙、曾孙、孙及儿,旁则由兄弟、堂兄弟、再从兄弟、表兄弟、乃至从族兄弟为止,通被株连。在韩国,真平王元年(正值中国南北朝),新罗国,就曾有伊阿餐柒宿和阿餐石品,二人因为谋反,于东市被诛九族。

诛十族

传闻靖难之变后,燕帝登基,但方孝孺认为朱棣篡位,所以朱棣命其起草即位诏书,他宁死不从,更予以辱骂,于诏书上写上“燕贼篡位”。屡命不从,朱棣终以诛九族相胁,然而他仍义无反顾地说:“即使诛我十族又怎样?”终朱棣把其门生朋友归入第十族,连同原来九族一并诛杀。最终共诛杀八百七十三人,因此事下狱及被流放充军者亦数以千计。

但此说法有争议,又缺乏史料记载,第一版《明史》中记述方孝孺等人之夷族诛死仅用了“丁丑,杀齐泰、黄子澄、方孝孺,并夷其族”十五字。而在“四库”版《明史本纪》中则改为了这样的叙述:“丁丑,召方孝孺草登基诏,孝孺投笔,且哭且骂。帝大怒,泰、子澄亦抗辩不屈。遂与孝孺同磔于市,皆夷其族”。很显然,无论是原本还是四库本的《明史》,都没有明成祖夷方孝儒十族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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