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主土地

更新时间:2023-07-13 09:23

(拉丁语:terra nullius)是指从未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或以前国君已经放弃的土地。此土地可被他国君主占领,控制和拥有。无主土地在18世纪国际法流行,被欧洲各国用来辩护帝国主义行为。虽然此原则在现代国际法还被应用,其影响力与认可已衰落。

18世纪原理

18世纪欧洲法学家可经由三种方式取得土地:一曰征服,如英国征服印度;二曰割让(ceded),包括“自愿的”与“强迫的”割让,如毛利人对于新西兰北岛之“让与”(葳滩蛤条约),清朝对于香港之“租让”(南京条约)等皆是;三曰占有“无主土地”。

为了合理化英人占有澳洲,或欧人之占有整个北美洲的行为,著名法学家瓦特尔(Emmerich De Vattel)专门阐释了无主土地概念。依瓦氏《国家间的法律》(Le Droit des Gens),原住民的土地应区别为“已然垦殖的”(cultivated)与“未垦殖的”(uncultivated)两类。瓦氏认为,欧美主导的国际法应当确认人类对于所栖身、使用的土地负有开发、垦殖的义务,如此,则居无定所的游牧部落失于开发、垦殖土地的义务本身,即意味着可以视他们从未“真正而合法地”占有这些土地。对于“无主土地”,无成型昭彰的社会组织者,则其与土地二者间不得认作国际法上之占有关系,因而其土地乃“无主”土地,根据发现与先占原则,欧人乃向所有殖民者敞开。

以澳洲大陆为例,澳洲原住民的历史至少有五十万年[来源请求],可他们却不被视为这片大陆的主人,整个大陆乃“无主土地”。因此,今日史家和法学家把无主土地原则评为“法律拟制”或“法律神话”。

现代应用

1970年代,联合国大会诉请国际法院裁判西撒哈拉为无主土地。法院判认当地已有游牧民族居住,驳回诉请。1992年,澳大利亚联邦最高法院在著名的“玛宝”案(Mabo v The State of Queensland (No. 2))判决中推翻了该项普通法原则,在法律上确定了澳洲乃征服地而非定居地,正式承认了原住民地权(native title)。

近年,无主土地原则又相应于国际争论的领土,例如韩国与日本争论的独岛、中国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与日本争论的钓鱼台列屿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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