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意识

更新时间:2022-06-22 20:09

民众意识是指注重人,关心人,肯定人的价值、人的存在的以人为本的主体意识。它提倡的是人文精神和人文关怀。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民”的思想,从某种意义上说应是一种人人平等的思想,平等的交流、平等的面对。人本思想是民众意识的根本所在,是民众意识的主体,同时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是时代发展的主流。

具体内容

法治需要的民众意识包含两个基本内容:

其一,民众意识就是意味着民众的平等,超越民众的平等就是特权。民众意识视特权观念为天然的敌人,民众意识最容不得的就是特权思想,民众意识最仇恨的行为就是特权行为。民众意识把消灭特权当作自己的首要目标和唯一的生命冲动。西耶斯指出,特权本身就意味着对民众的侵害,“所有法律都直接或间接地说:不得损害他人;而对特权者似乎说:允许你们侵害他人”。〔9〕因此,法治的民众意识,有利于防止权力变质, 避免权民从“公仆”变为人民的“主人”。

其二,民众意识以民众利益为根本。无论从那方面说,民众的利益都是最需要保护、最应当被保护的。而权民则不需要这种保护,因为权民能够自我保护。在迄今为止的社会历史中,蒙难受冤的人们有多少不是民众?可以这么说,如果民众的利益得不到有力的保障,就意味着一个社会的基本保障系统不健全。而在社会基本保障系统不健全的条件下,权民的保障也不可能稳固。为什么文革中我们的国家主席都不能享有起码的人身权利?道理就在于此。民众的保护是根本的保护,当民众的保护成为不可动摇的社会基础之时,权民的保护才是一种有效的、可靠的保护。

因此,法律以民众意识为宗旨,并不意味着要侵夺权民——人民中一部分人的利益。权民也是人民,法律要保护民众,并不排斥权民。但权民必须把自己等同于民众,才能得到本质上与民众相仿的法律保护。换而言之,我们的法律只保护民众,权民之所以受保护,是因为他也是民众。如果他自认为高人一等,处处要出人头地,要享受特权,那么,法律不但不保护他,还应当绳之以法。不仅如此,权民是民众的一部分,权民在本质上不应当具有与民众根本对立的价值和利益。因此,维护民众的利益,也就是维护权民的根本利益,法律向民众的一边倒,就是要从根本上维护人民的利益。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确立法律的民众意识不但应当,而且成了可能。人民是社会的国家的主人,为了维护人民的国家的利益,保护最广泛最基本的人民权利,防止权力滥用,将民众意识法律化,或者法治以民众意识为向导,都是一个意思。社会主义本质上是民众的社会,当社会将法律的保护移向民众之时,也就意味着每一个人都受到了保护。正如我们常说的:“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自己”,我们的社会只有将法律维护的立脚点移到民众,人民的利益、社会的利益才能真正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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