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权

更新时间:2022-10-05 09:10

污染权是指排放污染物的权利,由美国人戴尔斯(Dales)于1968年提出。

交易市场

污染权交易市场是指企业购买或出售实际的或潜在的“污染权”,由此建立起市场,通过自愿的“污染权”往来以获得最大利益。

污染权交易市场这种手段源于美国,包括排放交易市场干预和责任保险等方式,其中最主要的是排放交易。这种手段的实施有助于形成污染水平低、生产效率高的合理经济格局,同时也避免了征收排污费的主要缺陷,保证排污费超过减少排放的极限成本,最终促使环境质量随经济增长不断改善。

分配问题

产权界定问题

权属清晰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充分发挥基础性作用的前提,因此良好有效的经济刺激手段也必须以合理的权利分配为必要条件。在污染权配置上,经济刺激手段面临诸多难以解决的现实困难。

排污权交易为例,在“可交易的排污许可”制度下,企业只有从政府和市场取得排污许可才可进行排污。因此,排污权的初始分配必须公平、透明,否则某些企业的权利就有可能被忽视或侵犯。

产权分配问题

政府在确定某一地区的排污总量后向企业分配排污许可,即初始权分配。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决定这些排污许可分配给谁,如何分配,并完成分配过程。初始权分配主要包括两种方式:无偿分配及拍卖。“无偿分配”方式又称“祖荫”方法,是从美国的《清洁空气法》中发展而来的一项制度,指现有企业的排污许可或许可制度未实现时的现存排污权,可以转化为“可交易排污许可”制度下的“可交易的权利”。

为了克服政治上的障碍以及交易上的困难,最初的污染权往往是免费的,因为如果强行撤销企业已取得的排污许可,而有偿地通过拍卖等方式将这些排污许可再分配,很可能会遭到现有企业的竭力反对,从而使初始权分配变得困难重重。

现有排污者免费排污,而新进者必须付费,这明显违背“污染者付费原则”,有违公平。在此意义上,“污染者付费”就变成了“污染者获利”。虽然在理论上可以通过计算得出既存污染者的成本得失来加以修正,但是法律并未对此作出要求。这种差别待遇必然会妨碍新进企业的加入,政府也没有尽到为市场主体提供市场平等准入条件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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