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登记证

更新时间:2022-04-03 08:39

法人登记证(Legal person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合理化注册。

年检、登记工作

按照《统计法》、《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山东省统计管理登记实施办法》及《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切实做好统计管理登记工作的通知》鲁统字[2001]172号文精神,市统计局[2002]72号文件,县统计局决定从现在起,办理辖区范围内所有法人、产业活动单位的《统计管理登记证》年检、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内容

一、切实提高对搞好统计管理登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为加强对统计调查基本单位的管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确保统计调查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统计法》、《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新建、迁入、变更、撤销、迁出的单位,应当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证件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登记。不按规定进行登记的,按拒报统计资料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依照统计法和国家规定,办理《统计管理登记证》,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因此,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认真完成《统计管理登记证》的年检、登记工作。

二、办理《统计管理登记证》年检、登记的范围

1、2000年3月10日前领取《统计管理登记证》的单位,应办理统计登记换证;

2、2000年3月10日后领取《统计管理登记证》的单位,应办理统计登记年检;

3、2000年3月10日后虽办理了统计管理登记,但单位地址、名称、法人(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变更的单位,应办理统计管理注册或变更登记;

4、新成立的、未办理统计管理登记的单位,办理统计管理注册登记;

5、撤销、迁出的单位,应办理统计管理注销登记。

三、具体要求

县直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本单位所属法人、产业活动单位的《统计管理登记证》年检、登记工作。

各乡镇统计站负责本乡镇区域所属法人、产业活动单位的《统计管理登记证》年检、登记工作。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鲁价费发〔2000〕46号文件,办理《统计管理登记证》变更和注册登记,收取工本费50元/个。

四、时间安排

1、县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市驻沂水各单位,于2002年12月31日前办理《统计管理登记证》年检、登记手续;

2、乡镇单位、村(居)委会,于2003年3月31日前办理《统计管理登记证》年检、登记手续;

3、民有民营企业及其他单位,于2003年12月31日前办理《统计管理登记证》年检、登记手续。

为加强对我县统计管理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职能部门、主管部门都要成立组织机构,共同搞好配合,按照通知要求,抓紧时间,认真组织,落实好责任措施,按时完成任务,迎接省市检查。县统计局也将组织人员有重点、有选择的对各部门、各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对不按规定办理《统计管理登记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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