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政学堂

更新时间:2023-06-12 12:58

法政学堂,清末培养法政人才的学校。分官立、私立两种。光绪三十一年(1905)春修律大臣伍廷芳等为准备实施新法,对在职人员普及近代法律知识,奏设法律学堂于北京。此为法政学堂单独设立之始。同年秋,直隶率先改课吏馆为法政学堂,为地方设立法政学堂之始。三十二年学部准御史乔树楠奏,令各省仿直隶成例,一律设立。三十三年清政府就原进士馆旧址改设京师法政学堂,颁布其章程,令各地仿照办理。

私立法政学堂最早出现在浙江,即宁波法政学堂、东湖(绍兴)法政学堂。宣统二年(1910) 浙江巡抚增韫奏请变通原《奏定学堂章程·学务纲要》不准私立学堂专习法政之规定。学部奏准,并令推广。时因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需懂政法知识之新官吏;另科举废除,法政学堂不啻为新的升官捷径,获大发展。至 1912 年,全国共设 64 所,遥居各专门学堂数之首。民国后改名法政学校。有识之士对此变相做官热多有批评。政府也采取限制措施,如 1913 年教育部通令各省私立法政学堂酌量停办或改为讲习科。法政学堂数日趋减少,至 1925 年仅剩 11 所。 1929 年 12 月、1930 年 4 月国民政府颁布《修正司法院监督国立大学法律科规程》和《修正司法院特许私立法政学校设立规程》, 规定:国立大学法律科之课程、编制及其研究指导,由司法院直接监督;各私立法政学堂,已经教育部核准设立及开办者,应转请司法院备案,新申请设立、变更、停办者,一律由教育部转送司法院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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