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

更新时间:2024-09-21 09:57

电信诈骗是指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通常以冒充他人及仿冒、伪造各种合法外衣和形式的方式达到欺骗的目的,如冒充公检法、商家公司厂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银行工作人员等各类机构工作人员,伪造和冒充招工、刷单、贷款、手机定位和招嫖等形式进行诈骗。从2000年新千年以来,随着科技的发展,一系列技术工具的开发出现和被使用,许多技术人员和一些平民借助于手机、固定电话、网络等通信工具和现代的技术等实施的非接触式的诈骗可以说是迅速地发展蔓延,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法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相关司法解释

2016年12月20日,最高法等三部门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再度明确,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的可判刑,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电信诈骗侵害的群体具有很广泛的特点,而且是非特定的,采取漫天撒网,在某一段时间内集中向某一个号段或者某一个地区拨打电话或者发送短信,受害者包括社会各个阶层,既有普通民众也有企业老板、公务员、学校老师,各行各业都有可能成为电信诈骗的受害者,波及面很宽、社会影响很恶劣。

一些诈骗是针对性比较强的。比如像汽车退税诈骗,受骗的主要是一些有车族。还有一些突出的像冒充电信人员、公安人员的诈骗,诈骗者往往选择白天拨打电话,白天年轻人都上班了,家里老年人比较多,其抓住老年人资信度比较闭塞,容易受骗的情况实施作案。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二审稿2022年6月21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拟规定,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移民管理机构可以决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不准其出境。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提高草案法律责任部分的罚款幅度,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人员的惩处力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补充:

一是增加对电信网络诈骗分子使用电话卡、金融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的限制措施,并增加限制措施情形。

二是根据打击治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实践需要,增加规定对有关涉电信网络诈骗人员可以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三是对有关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罚款幅度作了调整。

草案二审稿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为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的上述卡、账户、账号等提供实名核验帮助。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

针对涉电信网络诈骗人员的出境措施,草案二审稿规定,对来自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的特定地区人员或者前往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的特定地区人员,不具有合法、真实出境事由,出境活动存在重大涉诈嫌疑的,移民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不准其出境。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移民管理机构可以决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不准其出境。

草案二审稿还对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作了调整,明确非法制造、销售、提供或者使用专门或者主要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设备、软件的,或者从事相关涉诈支持、帮助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022年9月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2023年11月,公安部就《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3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工作情况(2023年)》指出,全国检察机关坚持依法从严,全链条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协同推动源头治理。

2024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突出四个惩治重点:

依法重点打击犯罪集团及其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成员;

重点打击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提供庇护的组织;

重点打击犯罪集团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强奸、强迫卖淫、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

重点打击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集团招募成员而实施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行为。

常见情形

(一)冒充社保、医保、银行、电信等工作人员

以社保卡、医保卡、银行卡消费、扣年费、密码泄露、有线电视欠费、电话欠费为名,以自己的信息泄露,被他人利用从事犯罪,以给银行卡升级、验资证明清白,提供所谓的安全账户,引诱受害人将资金汇入犯罪嫌疑人指定的账户。

(二)冒充公检法、邮政工作人员

以法院有传票、邮包内有毒品,涉嫌犯罪、洗黑钱等,以传唤、逮捕、以及冻结受害人名下存款进行恐吓,以验资证明清白、提供安全账户进行验资,引诱受害人将资金汇入犯罪嫌疑人指定的账户。

(三)以销售廉价飞机票、火车票及违禁物品为诱饵进行诈骗

犯罪嫌疑人以出售廉价的走私车、飞机票、火车票及枪支弹药、迷魂药、窃听设备等违禁物品,利用人们贪图便宜和好奇的心理,引诱受害人打电话咨询,之后以交定金、托运费等进行诈骗。

(四)冒充熟人进行诈骗

嫌疑人冒充受害人的熟人或领导,在电话中让受害人猜猜他是谁,当受害人报出一熟人姓名后即予承认,谎称将来看望受害人。隔日,再打电话编造因赌博、嫖娼、吸毒等被公安机关查获,或以出车祸、生病等急需用钱为由,向受害人借钱并告知汇款账户,达到诈骗目的。

(五)利用中大奖进行诈骗

1、预先大批量印刷精美的虚假中奖刮刮卡,通过信件邮寄或雇人投递发送;2、通过手机短信发送;3、通过互联网发送。受害人一旦与犯罪嫌疑人联系兑奖,对方即以先汇“个人所得税”、“公证费”、“转账手续费”等理由要求受害人汇款,达到诈骗目的。

(六)利用无抵押贷款进行诈骗

犯罪嫌疑人以“我公司在本市为资金短缺者提供贷款,月息3%,无需担保,请致电某某经理”,一些企业和个人急需周转资金,被无抵押贷款引诱上钩,被犯罪嫌疑人以预付利息等名义诈骗。

(七)利用虚假广告信息进行诈骗

犯罪嫌疑人以各种形式发送诱人的虚假广告,从事诈骗活动。

(八)利用高薪招聘进行诈骗

犯罪嫌疑人通过群发信息,以高薪招聘“公关先生”、“特别陪护”等为幌子,称受害人已通过面试,要向指定账户汇入一定培训、服装等费用后即可上班。步步设套,骗取钱财。

(九)虚构汽车、房屋、教育退税进行诈骗

信息内容为“国家税务总局对汽车、房屋、教育税收政策调整,你的汽车、房屋、孩子上学可以办理退税事宜。一旦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联系,往往在不明不白的情况下,被对方以各种借口诱骗到ATM机上实施英文界面的转账操作,将存款汇入犯罪嫌疑人指定账户。

(十)利用银行卡消费进行诈骗

嫌疑人通过手机短信提醒手机用户,称该用户银行卡刚刚在某地(如某某百货、某某大酒店)刷卡消费某某某某元等,如有疑问,可致电某某某某某咨询,并提供相关的电话号码转接服务。在受害人回电后,犯罪嫌疑人假冒银行客户服务中心及公安局金融犯罪调查科的名义谎称该银行卡被复制盗用,利用受害人的恐慌心理,要求受害人到银行ATM机上进入英文界面的操作,进行所谓的升级、加密操作,逐步将受害人引入“转账陷阱”,将受害人银行卡内的款项汇入犯罪嫌疑人指定账户。

(十一)冒充黑社会敲诈实施诈骗

不法分子冒充“东北黑社会”、“杀手”等名义给手机用户打电话、发短信,以替人寻仇、要打断你的腿、要你命等威胁口气,使受害人感到害怕后,再提出我看你人不错、讲义气、拿钱消灾等迫使受害人向其指定的账号内汇款。

(十二)虚构绑架、出车祸诈骗

犯罪嫌疑人谎称受害人亲人被绑架或出车祸,并有一名同伙在旁边假装受害人亲人大声呼救,要求速汇赎金,受害人因惊慌失措而上当受骗。

(十三)利用汇款信息进行诈骗

犯罪嫌疑人以受害人的儿女、房东、债主、业务客户的名义发送:我的原银行卡丢失,等钱急用,请速汇款到账号某某某某某”,受害人不加甄别,结果被骗。

(十四)利用虚假彩票信息进行诈骗

犯罪嫌疑人以提供彩票内幕为名,采取骗取会员费的形式从事诈骗。

(十五)利用虚假股票信息进行诈骗

犯罪嫌疑人以某证券公司名义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等方式散发虚假个股内幕信息及走势,甚至制作虚假网页,以提供资金炒股分红或代为炒股的名义,骗取股民将资金转入其账户实施诈骗。

(十六)QQ聊天冒充好友借款诈骗

犯罪嫌疑人通过种植木马等黑客手段,盗用他人QQ,事先就有意和QQ使用人进行视频聊天,获取使用人的视频信息,在实施诈骗时播放事先录制的使用人视频,以获取信任。分别给使用人的QQ好友发送请求借款信息,进行诈骗。

(十七)虚构重金求子、婚介等诈骗

犯罪嫌疑人以张贴小广告、发短信、在小报刊等媒体刊登美女富婆招亲、重金求子、婚姻介绍等虚假信息,以交公证费、面试费、介绍费、买花篮等名义,让受害人向其提供的账户汇款,达到诈骗的目的。

(十八)神医迷信诈骗

犯罪嫌疑人一般为外地人与本地人分饰神医、高僧、大仙儿等角色,在早市、楼宇间晨练的群体中物色单身中老年妇女,蒙骗受害人,称其家中有灾、近亲属有难,以种种吓人说法摧垮受害人心理防线,让受害人拿出钱财“消灾”或做“法事”,伺机调包实施诈骗。

(十九)诱骗受害人安装所谓“犯罪通缉追查系统”、“网上清查系统”“保护账户安全”等软件,以洗脱“犯罪嫌疑”

通过定制的TeamViewer远程操控软件,一旦按照骗子的指令下载使用,电脑就会沦为“肉鸡”,不法分子便可趁机劫持网银,远控电脑进行转账操作,达到诈骗的目的。

诈骗类型

近年来,公安部聚焦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组织开展“云剑”“断卡”“断流”“拔钉”和打击缅北涉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等一系列打击行动,统筹推进打防管控建各项措施,打击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上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当前,诈骗分子一方面想方设法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另一方面不断翻新诈骗方式和手法,犯罪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据统计,2023年,电信网络诈骗受害者的平均年龄为37岁,18岁至40岁的占比62.1%,41岁至65岁的占比33.1%,刷单返利、虚假网络投资理财、虚假购物服务、冒充电商物流客服、虚假征信等10种常见的电信网络诈骗类型发案占比近88.4%,其中刷单返利类诈骗是发案量最大和造成损失最多的诈骗类型,虚假网络投资理财类诈骗的个案损失金额最大,虚假购物服务类诈骗发案量明显上升,已位居第三位。

刷单返利类诈骗

刷单返利类诈骗仍是变种最多、变化最快的一种诈骗类型,主要以招募兼职刷单、网络色情诱导刷单等复合型诈骗居多。诈骗分子在骗取受害人信任后,以“充值越多、返利越多”诱骗受害人做任务,再以“连单”“卡单”等借口诱骗受害人不断转账。此类诈骗发案量和造成的损失数均居首位,受骗人群多为在校学生、低收入群体及无业人员。

典型案例一

2023年3月,江苏徐州男子曹某被人拉入一微信群,发现群内有人发红包就抢了几个红包。随后,群里有人发链接诱导其下载APP,声称进入高级群可获取更大收益。加入所谓高级群后,曹某发现群内成员都在发收款到账截图,便在群管理员诱导下开始刷单。曹某连续做完多单任务领取佣金后,全部提现至银行卡中,正当其想继续做任务赚钱时,群管理员称其将做的任务是组合单,必须完成4单才能提现。曹某按照要求陆续加大投入后,群管理员以“操作失误”“账号被冻结”等为借口,诱骗其向指定账户累计转账42万元。因返现迟迟不到账,曹某遂发现被骗。

虚假网络投资理财类诈骗

诈骗分子主要通过网络平台、短信等渠道发布推广股票、外汇、期货、虚拟货币等投资理财信息,吸引目标人群加入群聊,通过聊天交流投资经验、拉入内部“投资”群聊、听取“投资专家”“导师”直播课等多种方式获取受害人信任。在此基础上,诈骗分子打着有内幕消息、掌握漏洞、回报丰厚的幌子,诱导受害人在特定虚假网站、APP小额投资获利,随后诱导其不断加大投入。当受害人投入大量资金后,诈骗分子往往编造各种理由拒绝提现,而是让其继续追加投资直至充值钱款全部被骗。还有部分诈骗分子通过网恋方式骗取受害人信任,再通过诱导虚假投资理财等进行诈骗。此类诈骗的受骗人群多为具有一定收入、资产的单身人士或热衷于投资、炒股的群体。

典型案例二

2023年3月,安徽阜阳女子张某在某相亲网站上认识李某后,确定为男女朋友关系。李某自称是外汇投资机构工作人员,有内部投资数据,因自己不方便操作,便让张某帮其在投资平台登录账号进行投资。在李某诱导下,张某多次投资均获得了盈利。随后,李某以为2人未来生活打物质基础为由,诱骗张某在平台自行注册账号投资赚钱。张某按照要求,多次向指定银行卡转账100余万元,并在李某指导下持续投资盈利。这时,该平台客服称张某利用内部信息违规操作涉嫌套利,账户已被冻结,需缴纳罚金,否则将没收账户资金。张某因担心收益无法提现,经与李某商量,决定按照客服要求缴纳40余万“罚金”。张某缴纳“罚金”后账户仍然无法登录提现,遂意识到被骗。

虚假购物服务类诈骗

诈骗分子在微信群、朋友圈、网购平台或其他网站发布低价打折、海外代购、0元购物等虚假广告,以及提供代写论文、私家侦探、跟踪定位等特殊服务的广告。在与受害人取得联系后,诈骗分子便诱导其通过微信、QQ或其他社交软件添加好友进行商议,进而以私下交易可节约手续费或更方便为由,要求私下转账。受害人付款后,诈骗分子再以缴纳关税、定金、交易税、手续费等为由,诱骗其继续转账汇款,最后将其拉黑。

典型案例三

2024年4月,四川攀枝花女子王某在浏览网站时发现一家售卖测绘仪器的公司,各方面都符合自己需求,遂通过对方预留的联系方式与客服人员取得联系,客服称私下交易可以节省四分之一的费用。王某信以为真,与之签订所谓的“购买合同”。王某预付定金1.3万余元后,对方却迟迟不肯发货并称还需缴纳手续费、仓储费等费用,遂意识到被骗。

冒充电商物流客服类诈骗

诈骗分子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受害人购物信息后,冒充电商平台或物流快递客服,谎称受害人网购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快递丢失需要理赔或因商品违规被下架需重新激活店铺等,诱导受害人提供银行卡和手机验证码等信息,并通过共享屏幕或下载APP等方式逃避正规平台监管,从而诱骗受害人转账汇款。此类诈骗的受骗人群多为电商平台的网购消费者或店铺经营者。

典型案例四

2023年10月,四川宜宾女子张某接到一个自称是“物流客服”的陌生来电,称因张某快递丢失需要进行理赔。张某随即查看某购物APP,发现一件商品未更新物流情况,便信以为真,添加了客服微信。随后“客服”发给张某一个链接,要求下载某聊天APP和银行APP,进行“理赔”操作。张某根据要求操作后,“客服”称其操作错误账户被冻结,需在银行APP里输入“代码”解冻,而这实际上是诈骗分子诱骗张某进行转账操作。张某收到银行转账短信后发现异常,遂发现被骗。

虚假贷款类诈骗

诈骗分子通过网站、电话、短信、社交平台等渠道发布“低息贷款”“快速到账”等信息,诱骗受害人前往咨询。后冒充银行、金融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受害人,谎称可以“无抵押”“免征信”“快速放贷”等,引诱受害人下载虚假贷款APP或登录虚假网站,再以收取“手续费”“保证金”“代办费”等为由,诱骗受害人转账汇款。诈骗分子还常以“刷流水验资”为由,诱骗受害人将其银行卡寄出,用于转移涉案资金。此类诈骗的受骗人群多为有迫切贷款需求、急需资金周转的人员。

典型案例五

2024年5月,江苏无锡男子王某在家中收到一条低息贷款的短信,王某点击其中的链接,根据操作指引下载了一款APP。王某在该贷款APP上填写个人信息注册后,便想将贷款提现至银行卡。此时该贷款APP显示银行卡有误,平台客服称贷款金额被冻结需要交解冻费。随后,王某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6万余元,但始终无法将贷款提现,遂意识到被骗。

虚假征信类诈骗

诈骗分子通过冒充银行、金融机构客服人员,谎称受害人之前开通过微信、支付宝、京东等平台的百万保障、金条、白条等服务,或申请校园贷、助学贷等账号未及时注销,或信用卡、花呗、借呗等信用支付类工具存在不良记录,需要注销相关服务、账号或消除相关记录,否则会严重影响个人征信。随后,诈骗分子以消除不良征信记录、验证流水等为由,诱导受害人在网络贷款平台或互联网金融 APP 进行贷款,并转到其指定的账户,从而骗取钱财。

典型案例六

2023年9月,四川眉山男子郑某在家中接到一个自称是支付宝“客服”的电话,声称郑某在大学期间以学生身份开通的花呗服务不合规,如果不通过正规途径处理,将会影响其征信。郑某按照“客服”诱导进行了所谓清空贷款操作,在不同APP上认证借钱,再将贷款转账至指定账户,被骗14万余元。

冒充领导熟人类诈骗

诈骗分子利用受害人领导、熟人的照片、姓名包装社交帐号,通过添加受害人为好友或将其拉入微信聊天群等方式,冒用领导、熟人身份对其嘘寒问暖表示关心,或模仿领导、老师等人语气发出指令,从而骗取受害人信任,再以有事不方便出面、接电话等为由,谎称已先将某款项转至受害人账户,要求其代为向他人转账。为蒙骗受害人,诈骗分子还会发送伪造的转账成功截图,但实际上其未进行任何转账操作。出于对“领导”“熟人”信任,受害人大多未进行身份核实便信以为真,以为“领导”“熟人”已将钱款转账至自己账户。随后,诈骗分子以时间紧迫等借口不断催促受害人尽快向指定账户转账,从而骗取钱财。此类诈骗通常利用受害人对领导熟人的信任心理,疏忽了对其身份进行核实。

典型案例七

2024年1月,江苏镇江女子方某在微博上收到一用户发来的消息,该用户头像、名字都与其姐姐一模一样,方某便以为是姐姐找她。对方称手机卡销户了,其他软件都无法登录,请方某帮忙发邮件咨询其预订的一个名牌包是否预订成功。客服回复表示已经订到包,需要支付尾款。在“姐姐”请求下,方某按照客服要求垫付了尾款,之后客服以方某姐姐订了两个包需要再付一个包的价格才能享受折扣为由,让其再次转账。方某转账2次后客服还要求支付押金,遂意识到被骗。

冒充公检法及政府机关类诈骗

诈骗分子冒充公检法机关、政府部门等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微信、QQ等与受害人取得联系,以受害人涉嫌洗钱、非法出入境、快递藏毒、护照有问题等为由进行威胁、恐吓,要求配合调查并严格保密,同时向受害人出示逮捕证、通缉令、财产冻结书等虚假法律文书,以增加可信度。为阻断受害人与外界联系,诈骗分子通常要求其到宾馆等封闭空间配合工作,诱骗其将所有资金转移至所谓“安全账户”,从而实施诈骗。

典型案例八

2024年5月,江苏无锡女子杜某在家中接到自称是无锡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民警的视频电话。视频中,一身着制服的假“民警”称杜某的银行卡涉嫌洗钱犯罪,需要其配合调查。杜某按照要求下载会议软件进行屏幕共享,配合该“民警”核查银行卡内的资金情况。该“民警”称杜某需要将银行卡内资金转移至指定的“安全账户”内,才能证明清白。期间,为证明资金流水正常,该“民警”还让杜某通过银行贷款15万元,一并转到“安全账户”内。被家人发现后,杜某才意识到被骗。

网络婚恋、交友类诈骗

诈骗分子通过在婚恋、交友网站上打造优秀人设,与受害人建立联系,用照片和预先设计好的虚假身份骗取受害人信任,长期经营与其建立的恋爱关系,随后以遭遇变故急需用钱、项目资金周转困难等为由向受害人索要钱财,并根据其财力情况不断变换理由提出转账要求,直至受害人发觉被骗。

典型案例九

2016年,上海虹口男子武某在网上结识了自称刚大学毕业的女子杨某,双方很快在线上确立了恋爱关系。在此后的8年里,杨某多次利用网络照片骗取武某信任,虚构母亲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等悲惨家庭情况,利用武某的同情心不断索要钱财。直至2024年4月,武某发现杨某手机号关联账号上发布的照片与其不是同一个人,遂发现上当受骗,累计被骗160余万元。

网络游戏产品虚假交易类诈骗

诈骗分子在社交、游戏平台发布买卖网络游戏账号、道具、点卡的广告,以及免费、低价获取游戏道具、参加抽奖活动等相关信息。与受害人取得联系后,诈骗分子以私下交易更便宜、更方便为由,诱导其绕过正规平台进行私下交易,或诱骗受害人参加抽奖活动,再以操作失误、等级不够等理由,要求其支付“注册费”“解冻费”“会员费”,得手后便将受害人拉黑。

典型案例十

2023年2月,江苏镇江男子王某通过手机游戏交易APP出售自己手游账号时,收到一诈骗分子冒充的“买家”添加好友,双方私聊后商定以830元交易该账号。随后,诈骗分子发送一张含有二维码的虚假交易截图,谎称已经下单成功,让王某扫码联系官方客服确认。王某扫码进入虚假平台后,被所谓客服以缴纳交易保证金的方式诈骗6000元。

救济措施

(一)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做了规定,《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予以返还。

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中将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或责令犯罪分子退赔作为刑事判决的一项内容,当犯罪分子不能主动履行该义务时,即可依职权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也可根据这一判决内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向电信运营商提起侵权损害请求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了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与财产权利不受损害的权利,第19条规定了如果经营者发现提供的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危险的应当及时告知并采取有关措施。

电信运营商作为提供电信服务的一方,在向用户收取通讯费用的同时应当提供安全可靠的电信服务。在民事赔偿领域,电信运营商基本不会主动承担相关责任,因此,受害人只能通过诉讼程序来要求电信运营商承担相应责任,使得自己的权利得到救济。

(四)注重个人信息的保护

互联网全球化日益发展使得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日益突出,保护好个人信息是保障财产权重要基础。一方面,我们应加强对互联网信息服务者保护信息安全法定义务的履行,另一方面,我们尽量做好个人信息的自我保护。

案例剖析

案件名称:黄某、钟某、杨某、邵某电信诈骗案

(一)案情介绍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钟某、杨某、邵某。

被告人黄某伙同钟某(已判决),于2013年5月至6月间,在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的租住房内,使用冒充熟人拨打电话的方式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其中,二人于2013年5月29日骗取北京市的被害人揭某(75岁)1万元,于2013年6月13日、6月14日骗取北京市的被害人盛某(76岁)18万元。被告人钟某、杨某、邵某明知被告人黄某等人实施诈骗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被告人钟某向黄某介绍杨某,并在黄某等人实施诈骗行为时,帮助黄某等人联系杨某。被告人杨某负责为黄某等人提供诈骗犯罪所需的银行账户等作案工具,并向邵某提供银行卡、身份证等作案工具,安排邵某赴外地通过银行转移诈骗犯罪之非法所得。民警于2013年9月24日将被告人黄某、钟某、杨某、邵某抓获。民警抓获被告人邵某时,自邵某处起获由被告人杨某提供的他人信用卡共计84张。

(二)判决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不特定多数人拨打电话,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钱财,数额巨大,被告人钟某、杨某、邵某明知被告人黄某等人实施诈骗犯罪而提供帮助,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杨某、邵某共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扰乱了国家的信用卡管理秩序,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对四被告人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其中被告人杨某、邵某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四被告人向不特定多数人拨打电话实施诈骗,且本案两名被害人为老年人,依法应从严惩处。在诈骗犯罪中,被告人钟某、杨某、邵某起辅助及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杨某、邵某在家属的配合下退赔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钟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4000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4万元;被告人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4万元;责令被告人黄某、钟某、杨某、邵某与另案处理的钟某共同退赔19万元,发还被害人揭某1万元,发还被害人盛某18万元。

一审判决后,黄某、杨某以量刑过重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裁判要旨

在网络电信诈骗案中,对专职取款人是以诈骗共犯论处还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者信用卡诈骗定性,实践中存在一些争议。此外,对专职取款人身上还携带大量没有证据证实用于诈骗的他人信用卡是否需要单独评价亦成为案件处理的争议点。

(四)案件评析

本案审理时的焦点问题是:作为专职取款人的杨某、邵某的行为是构成诈骗罪还是其他犯罪?如何认定电信诈骗专职取款人的罪数形态?如何评价专职取款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

1、专职取款人的罪名认定

为逃避侦查,电信诈骗犯罪中的取款、转移赃款等行为往往由犯罪行为实施地以外的多个地方的专职取款人完成,他们辗转各地为诈骗团伙取款,从中获取劳务费。

本案中,杨某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构成诈骗罪的罪名不成立,杨某的行为应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就涉及此罪彼罪的界限以及共同犯罪问题。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进行追究的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通谋”一般指二人以上为了实行特定的犯罪,以将各自的意思付诸实现为内容而进行谋议。由于共犯人在着手实行前就犯罪的性质、目的、方法、时间、地点等进行了策划,故其犯罪易于得逞,危害程度严重。为准确定罪,就需要厘清被告人之间是否系事前通谋,就实行犯罪进行了策划和商议,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是否已经形成共同犯罪合意。

主观意思支配客观行为,客观行为是主观意思的外在表现。本案中,杨某购买大量银行卡后,将卡号提供给黄某等人,将实体卡邮寄给邵某。黄某等人行骗时将卡号编辑成短信发送给被害人,诱骗被害人向该账户存款。得知被害人已经存款后,黄某拨打银行客服电话查询钱款是否到账,确认到账后联系并告诉钟某,钟某继而联系杨某,最后,邵某再根据杨某的安排到银行取款,并按约定比例转账。90%的诈骗所得最终转入杨某提供给黄某专门用于接收非法所得的一张银行卡,其余10%的款项由杨某与邵某分得。由此可见,几名被告人之间的分工明确具体,分赃比例、方式固定,虽取款人与通过话术直接进行诈骗的人在犯罪时身处不同地点,但通过一对一、上线与下线的联系,整个诈骗—存款—取款—分赃过程紧凑、迅速,应当认为几名被告人在犯罪前已通过意思联络达成犯罪合意。

杨某、邵某虽不清楚黄某等人每次实施诈骗行为的具体过程以及诈骗对象、人数、金额等情况,但与上线之间已就实施电信诈骗犯罪行为达成了概括的共同故意,无论欺骗什么人、以多大数额的财物为诈骗目标均不违背其本意。其帮助行为渗透于诈骗犯罪始终,为正犯黄某与钟某提供了有效的影响,是电信诈骗实施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增强了犯罪的隐蔽性,离开他们的帮助,黄某等人难以迅速取款获利,达成犯罪目的,因此杨某、邵某属于诈骗罪的共犯。

作为原犯罪的正犯、教唆犯、帮助犯实施赃物犯罪行为,虽具有妨害司法的违法性,但因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即行为人在行为时只能实施严重违法行为,不能期待其实施合法行为),故应将原犯排除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主体之外。同时,杨某提供作案工具(银行卡卡号)的行为亦已超出作为单独评价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客观方面内容,因此认定其系诈骗罪共犯是正确的。

2、专职取款人的罪数形态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被告人杨某、邵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符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基本构成要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罪数问题进行过讨论,有观点提出,被告人持有大量信用卡的行为是否属于诈骗罪的预备?这涉及一罪与数罪的问题。关于罪数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本案不存在实质一罪的基础。诈骗犯罪所涉及的信用卡有:杨某某名下的建行卡、罗某名下的中行卡、彭某名下的建行卡、王某名下的中行卡、李某名下的中行卡、曹某名下的中行卡、冉某名下的邮政储蓄银行卡。上述银行卡与在被告人邵某处另行起获的84张银行卡没有重合。也就是说,自邵某处起获的银行卡没有在本案诈骗中使用,不存在目的行为、手段行为的牵连关系,因此本案就84张银行卡不存在实质一罪的事实基础,应就被告人持有84张银行卡的行为单独评价。此外,被告人是在非法持有84张他人银行卡过程中被抓获,如能证明其持卡目的是日后进行电信诈骗,则其持卡行为属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诈骗罪(预备)的想象竞合,根据“从一重处断原则”,仍应对其二人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论处。

3、专职取款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

对专职取款人是否认定为从犯在实践中分歧较大。有观点认为,取款人与前阶段主体之间相互配合,形成电信诈骗共同体,在共同犯罪中仅属分工不同,他们行为积极主动,地位突出,对诈骗后果的产生起重要作用。鉴于此类行为日趋职业化,为彰显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一贯立场和决心,对于此类犯罪应当予以严厉打击,不应认定为从犯。此种观点,过分强调刑罚的惩罚功能、威慑功能及对被害人的安抚功能或报复感情平息功能,以刑定责,重打击、轻人权,重惩罚、轻矫治,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电信诈骗等涉众型犯罪,是基于当前形势提出的政策要求,但在坚持总体从严的同时,还要注意区别对待,做到宽严皆有其根据,宽严皆不失法度。

区分主从犯应综合分析行为人对共同故意形成的作用、实际参与程度、具体行为样态、对结果所起的作用。我国从犯理论认为,辅助作用,指为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创造方便条件,帮助实行犯罪,而不直接参加实行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电信诈骗中,从客观方面看,取款人并非直接联系被害人,不是通过话术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进行诈骗的人,其行为仅表现为提供作案工具,并于赃款入账后在异地转账、取现,虽起到了迅速有效地实际占有赃款和逃避追查的作用,但应当看到,彼时主要诈骗犯罪行为已实施完毕,唯有实际控制和分配赃款尚未完成。本案中,钟某、杨某、邵某等并非犯意发起人,行为均听命上线指示,具有一定被动性,不是诈骗能否成功的决定性因素,在共同犯罪中相较主犯作用有限,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均弱于主犯,实际分得赃款的比例也较小,故认定为从犯并无不当。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愈演愈烈,已成为社会公害,给人民群众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国家拥有制止、惩罚犯罪的权力和能力,就要承担起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责任,使其不受犯罪侵害。新形势下,不断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努力实现对各类风险从被动应对处置向主动预防转变已成为共识,这就要求在中央领导下发挥好金融、通信领域的作用,完善银行交易账户风险防控体系,落实网络电信用户身份信息登记制度,通过完善重点行业信息安全保护体系,打击买卖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从而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

相关词条

电信诈骗、网络诈骗

打击行动

2022年以来,全国共发生利用固定电话号码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5200余起,涉案金额高达5亿元,危害十分严重。公安部对此高度重视,立即部署上海公安机关开展深入研判、精准打击。经深挖扩线,公安机关共拓展发现涉案线索4300余条,涉及全国31个省区市。为坚决打击此类违法犯罪、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公安部会同工信部于近日进行专项部署,组织各地公安机关和工信部门迅速行动、重拳出击,集中开展收网行动。北京、天津、河北等15个省区市公安机关成功抓获了一批违规代理商工作人员及与境外诈骗团伙勾连人员,打掉了一批违法犯罪窝点,狠狠打击了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及黑灰产关联犯罪团伙的嚣张气焰。

2022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对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2022年5月11日,公安部公布五类高发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其中,刷单返利、虚假投资理财、虚假网络贷款、冒充客服、冒充公检法5种诈骗类型发案占比近80%,成为最为突出的5大高发类案,其中刷单返利类诈骗发案率最高,占发案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虚假投资理财类诈骗涉案金额最大,占全部涉案资金的三分之一左右。

2022年5月19日上午,湖南省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中宣传月第一场新闻发布会举行。湖南省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和跨境突出犯罪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简称“省反诈协调办”)介绍湖南省反诈情况,破案8899起,抓获12725人!2022年湖南省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战果再创新高。

2022年,浙江公安机关针对为电诈、网络赌博提供银行卡、上网卡、QQ号、微信号、域名等物料的犯罪团伙,持续发起“四断”“四治”等专项行动,在“百日行动”期间,摧毁一条勾结运营商买卖“空号卡”的特大犯罪链条,查明非法手机卡号500余万个,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

2023年9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杨某等15人赴缅北跨境实施“杀猪盘”诈骗,涉案金额达360多万元的案件。经审理,房山法院以诈骗罪对15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三年不等的刑期,并处人民币二万四千元至十三万元不等的罚金,并责令各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相应经济损失。

2023年10月24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举行“权威部门话开局”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8月以来,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发案数、造成财产损失数同比分别下降24%、20.5%。截至今年9月底,缉捕电信网络诈骗集团重大头目和骨干387名。

2023年11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对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提请批准逮捕的赴印度尼西亚实施跨境裸聊敲诈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共计125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等罪名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023年1月至9月,侦办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68.9万起。2023年1月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电诈犯罪嫌疑人3.4万余人,同比上升近52%,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11.5万余人,同比上升近13%,涨幅同比下降2.2个百分点。

截至2023年11月,全国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39.1万起,抓获一大批违法犯罪嫌疑人,自8月以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案数连续下降,打击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2023年共有4.1万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移交我方,以明学昌为首的家族犯罪集团重要头目明国平、明菊兰、明珍珍被缉拿归案,首犯明学昌畏罪自杀,一大批境外诈骗窝点被成功铲除,狠狠打击了境外诈骗集团的嚣张气焰。

2023年,全国政法机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严打突出违法犯罪。集中打击涉缅北电诈违法犯罪活动,抓获诈骗集团核心成员78名、犯罪嫌疑人4.1万名,累计冻结涉案资金35亿元,一举扭转长期以来被动局面。

2024年1月9日,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黄某某等16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2024年3月13日,媒体报道,经中泰缅三国有关部门协商同意,缅甸妙瓦底镇地区的800余名中国籍涉赌诈人员途经泰国陆续被遣返回国。

2024年,为持续推动打击缅北涉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专项行动向纵深发展,中国警方与缅甸警方开展国际警务执法合作,首次在缅北木姐地区开展联合打击行动,成功抓获807名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其中,缅甸籍犯罪嫌疑人455名,中国籍犯罪嫌疑人352名。按照双方协定,中国籍犯罪嫌疑人已于3月31日全部移交我方,缅甸籍犯罪嫌疑人由缅方打击处理。此次行动是中缅警方开展警务执法合作取得的又一重大战果,彰显了两国共同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坚定决心和鲜明立场。

2024年4月13日晨,随着两架中国民航包机降落在湖北武汉天河国际机场,首批130名中国籍涉赌诈违法犯罪嫌疑人被我公安机关从柬埔寨押解回国。这是2024年以来中柬警方组织开展的首批遣返押解任务,拉开了两国警方联合打击涉赌诈违法犯罪的帷幕。

2024年4月21日晨,随着两架中国民航包机降落在湖北武汉天河国际机场,135名中国籍涉赌诈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从柬埔寨押解回国。截至目前,柬警方抓获的680余名中国籍涉赌诈违法犯罪嫌疑人已全部被公安机关押解回国。

2024年4月,为依法严厉打击跨境裸聊敲诈、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公安机关与老挝警方持续开展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成功捣毁3个位于老挝金三角经济特区的犯罪窝点,抓获250名中国籍违法犯罪嫌疑人。

2024年5月27日,公安部新闻发言人在召开的发布会上介绍,五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194.5万起,全国单月立案数同比连续8个月下降,被骗损失金额下降近30%,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上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2024年6月26日消息,为依法严厉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公安部组织指挥辽宁等地公安机关赴越南开展国际警务执法合作,越南警方根据我方提供的线索出动警力,一举铲除盘踞在胡志明市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窝点5个,抓获中国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19名,现场查获电脑、手机等一批作案工具。19名犯罪嫌疑人及涉案物品已通过广西东兴口岸移交我方。

2024年8月,公安部部署云南省公安机关与缅甸相关地方执法部门开展边境警务执法合作,成功抓获307名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中国籍犯罪嫌疑人,其中网上在逃人员20名。全部嫌疑人已被移交中方。

2024年8月27日消息,中国公安机关与外国执法部门建立了一系列合作机制,开展了一系列打击跨国犯罪联合行动。比如,协调缅甸执法部门一次性向中方移交白所成等10名重大电诈头目,并累计抓获缅北涉诈犯罪嫌疑人5万余名。

办案数据

2024年1月9日,记者从公安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23年,全国查处治安案件数与2022年基本持平,刑事案件立案数比2022年下降4.8%,全国社会治安形势持续保持稳定。

据介绍,2023年公安机关依法打击查处网络谣言等各类涉网违法犯罪活动,侦办相关案件19.2万起。

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打掉涉黑恶犯罪组织1900余个,破获各类刑事案件2.9万起;针对缅北涉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部署推进边境警务执法合作,连续开展多轮打击行动,缅北相关地方执法部门共向我方移交犯罪嫌疑人4.1万名。

2024年,中国警方与老挝警方积极开展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成功捣毁7个盘踞在老挝境内的电信网络诈骗窝点,抓获268名犯罪嫌疑人,其中幕后“金主”8名、组织头目和骨干54名,涉及全国多地的相关案件1570余起。全部268名犯罪嫌疑人已被移交我方。

2024年以来,公安部继续加强与缅甸执法部门的国际警务执法合作,并派出工作组配合缅甸警方开展联合行动,成功在缅甸大其力地区抓获497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2月21日,缅甸警方将上述犯罪嫌疑人全部移交我方。

2024年6月,公安部强化与缅甸相关执法部门的警务执法合作,推动开展打击行动,成功捣毁10个位于大其力地区的电诈窝点,抓获150名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中国籍犯罪嫌疑人,其中网上在逃人员14名。目前,全部犯罪嫌疑人及涉案物品已通过云南西双版纳打洛口岸移交我方。

2024年6月26日消息,为依法严厉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公安部组织指挥辽宁等地公安机关赴越南开展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成功抓获19名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中国籍犯罪嫌疑人。19名犯罪嫌疑人及涉案物品已通过广西东兴口岸移交我方。

2024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2.5万人。

2024年7月29日,记者从召开的大检察官研讨班获悉,上半年检察机关起诉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12万人,同比下降5.5%。

检察机关积极参与打击治理涉缅北电诈犯罪专项行动,依法从严惩治犯罪集团幕后“金主”、骨干成员,持续推进“断卡”“断流”等专项行动,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2.5万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4.5万余人,同比分别上升44.1%和下降25.2%。立案办理反电信网络诈骗领域公益诉讼111件,促进堵塞监管漏洞。

2024年8月6日,最高检发布2024年1月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

一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对被害人加强综合救助。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3.3万人,同比上升19.7%,立案办理涉未成年人公益诉讼6300余件,制发督促监护令1.6万人。强化妇女权益保障。起诉强奸、猥亵等侵害妇女权益犯罪2.2万人,同比上升14%;立案办理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公益诉讼900余件,对8000余名困难妇女发放司法救助金7000余万元。积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起诉侵犯老年人犯罪1.8万件,同比上升7.5%;办理涉老年人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件600余件。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起诉侵犯残疾人犯罪1400余件;立案办理公共场所未建设盲道或管理失范等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公益案件2100余件,有效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二是全力保护劳动者特别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起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570余人,办理劳动争议及人事争议民事裁判监督案件2900余件,对涉及劳动争议的案件支持起诉1.5万件,帮助农民工追讨欠薪7000余万元。聚焦食药领域,守护“舌尖上的安全”。起诉危害食药安全犯罪4900余人,立案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4万件。紧盯电信网络领域,守护网络和个人信息安全。起诉利用网络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2.8万人,办理公益诉讼案件2700余件。护航金融安全,守护老百姓“钱袋子”。起诉金融犯罪1.2万人,同比上升7.6%,尽最大努力追赃挽损。

三是推动健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开展司法救助3.1万人,发放救助金2.8亿元。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2024年上半年共接收涉检信访1万余件,同比下降17.7%,扎实推动信访工作法治化,解“法结”化“心结”。

2024年8月27日,记者从国新办新闻发布会获悉,2024年1-7月,全国电信网络诈骗立案数同比下降23.8%,连续11个月同比下降。

2024年9月,公安部部署云南公安机关与缅甸相关地方执法部门开展边境警务执法合作,抓获一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其中,中国籍犯罪嫌疑人111名(含网上在逃人员29名),目前,全部中国籍犯罪嫌疑人已移交我方,这是专项行动取得的又一重大战果。

判决案例

2022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十起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一、被告人易扬锋、连志仁等三十八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偷越国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二、被告人罗欢、郑坦星等二十一人诈骗案

三、被告人施德善等十二人诈骗案

四、被告人吴健成等五人诈骗案

五、被告人黄浩等三人诈骗案

六、被告人赵明云等九人诈骗案

七、被告人邓强辉等六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八、被告人陈凌等五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九、被告人隆玖柒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十、被告人薛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一、被告人易扬锋、连志仁等三十八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偷越国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社会影响

习近平总书记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为加强电信网络诚信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2022年8月,入选2022年中国网络文明大会网络诚信建设高峰论坛发布的2021年度中国网络诚信十件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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