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商

更新时间:2024-08-03 17:08

清初盐法沿袭明制,基本上实行封建的引岸制度。盐商运销食盐,必须向盐运使衙门交纳盐课银,领取盐引(运销食盐的凭证),然后才可以到指定的产盐地区向灶户买盐,贩往指定的行盐地区销售。但领取盐引则须凭引窝(又称窝根、根窝),即证明拥有运销食盐特权的凭据。盐商为了得到这种特权,须向政府主管部门认窝。认窝时,要交纳巨额银两。握有引窝的盐商就有了世袭的运销食盐的特权。

简介

盐商

清政府特许的具有垄断食盐运销经营特权的食盐专卖商人。他们借此特权而攫取巨额的商业垄断利润,成为清代显赫一时的豪商巨贾。清代盐商以扬州盐商最为闻名,扬州的盐商主要有晋商、陕商、徽商,其中一半左右是徽商。

分类

清代盐商主要有窝商、运商、场商、总商等名目。他们在食盐流通过程中具有不同的职能,其中以总商的势力为最大。

窝商

亦称业商。清初,无窝商、运商之分。有引窝的盐商都是自己运销食盐。以后,有引窝的盐商,因资本短缺,无力贩运,遂将引窝祖予无窝之商运销食盐,便有了窝商、运商之分。窝商并不经营盐业,而靠垄断引窝,坐收巨利。

运商

亦称租商。运商认引贩盐,先向窝商租取引窝,缴付“窝价”。然后,赴盐运使衙门纳课请引,凭盐引到指定产盐区向场商买进食盐,贩往指定的销盐区(即“引岸”)销售。运商在食盐流通过程中起着食盐产地与销售地之间的桥梁作用

场商

是在指定的盐场向灶户收购食盐转卖给运商的中间商人。场商具有收购盐场全部产盐的垄断特权,并采取不等价交换的手法,残酷剥削食盐生产者而攫取商业利润

总商

又名商总。清政府盐运使衙门在运商中选择家道殷实、资本雄厚者指名为总商。其主要任务是为盐运使衙门向盐商征收盐课。总商经济势力雄厚,与官府的关系最为密切,是盐商中的巨头。

利润

盐商垄断了全国食盐流通的全过程,肆意压低买价,抬高卖价,剥削灶户和消费者,获取巨额的商业垄断利润。他们大多生活奢侈,尤以扬州的两淮盐商为甚。

商帮

明朝中前期,来自西北的山西、陕西商人(时人谓之“西商”)聚居于扬州最繁盛的下关一带,他们以贩盐致富,雄霸一方。明中叶以后,徽商大举涌至扬州经营盐业,至清朝初年,力压西商,形成垄断。明中叶至清初约200年间,山陕盐商联手在扬州对抗徽帮,结果是“徽进、陕退、晋转”。徽商凭借与官方的良好关系,逐步蚕食陕商的固有优势,最终把后者挤出扬州。陕西盐商无奈退出扬州盐业市场而转战四川,陕商以“借地入股”方式介入川中井盐生产,一举成为左右自贡盐场的大型盐商资本集团(自贡盐商),促成闻名后世的自贡盐业。同样失意于扬州的山西商人,几乎就此完全退出了盐业。

与官府的关系

盐商与朝廷及各级官府的关系十分密切。乾隆帝(清高宗弘历)屡次南巡时,长芦、两淮等地盐商承办差务,供亿浩繁,以博乾隆帝的欢心。此外,康乾以来,清政府每遇重大军需、庆典、赈务、工程之时,盐商往往踊跃捐输巨额银两,多则数百万,少亦数十万。乾嘉年间,各地盐商报效捐输军需就达白银三千万两之巨,其中两淮盐商为支持清政府镇压川楚白莲教起义,从嘉庆四年(1799)到八年的短短四年之间,连续六次捐输,共达白银五百五十万两。对盐商的报效捐输,清政府在政治上奖给职衔,使其本身官僚化;在经济上给予优恤,初则准其“加价”(提高官定售盐价格),继则准其“加耗”(增加每引捆盐斤数),甚至豁免积欠盐税。此外,遇到盐商缺乏资本,清政府又借给帑金,俾资周转,谓之“帑本”;盐商每年交纳息银,谓之“帑利”。盐商和政府之间这些政治和经济的联系,说明清代盐商是为封建政治、经济服务的商人资本集团。同时,盐商又将其所获的商业垄断利润购置土地,把这种利润转化为封建土地所有权,使其本身封建地主化。

盐商们虽然家底丰厚,整日里这么折腾,也难以经受得起。但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皇上暗示国库缺钱了,盐商们总不能揣着明白装糊涂;皇上明着要钱了,盐商们更不敢稍慢一步,以免惹得圣上不高兴。而且,作为富人一族,盐商的生活总还要维持着基本的排场,不然脸面何存。其实,早在雍正批评盐商生活奢靡时就看到了这一点。他说这些盐商看似资产雄厚,内部却财力空乏。但对乾隆来说,盐商既然干着暴利的生意,那就是有钱人,所以要竭泽而渔,从他们身上获取更多的银子。1789年,历任“首总”(首席总商)多年的扬州盐商一代巨富、乾隆爷的“布衣之交”江春,在贫困潦倒中黯然辞世,江春晚年家业衰败,关键原因是长年接待皇帝下江南的铺张靡费,无穷无尽的报效捐输。

乾嘉以来,盐商报效捐输渐多,又要支付清政府的“帑息”,加之官吏的勒索和本身的奢侈生活消费,便日渐陷入外腴中瘠,入不敷出的困境。盐商为了克服深重的危机,不断抬高盐价,加紧对消费者的搜刮,贫苦百姓至于淡食,引起民怨鼎沸。结果私盐因官盐价高而盛行畅销,官盐壅积滞销,盐课欠额日多,直接影响清政府的财政收入。清政府为了增加盐课收入,对盐法进行改革。道光十二年(1832)两江总督陶澍改淮北引盐为票盐,三十年,两江总督陆建瀛又行票盐于淮南。以后,票盐法又逐渐推行于福建、两浙、长芦。在票盐法施行中,取消了引窝,无论官绅商民,只要纳税之后皆可承运,并且在销售区域之内,无论何县,都可随便销售。

同治五年(1866),两江总督李鸿章为凑集军费,责令票商捐款,并且准其作为世业,以后不再招新商。从此以后,盐商仍是获有世袭垄断特权的专卖商人。辛亥革命以后,清政府被推翻,但盐商仍作为专卖商人而沿袭下来。

两淮盐引案

乾隆三十三年,新任的两淮盐政的一封密奏搅动朝野,也戳破了两淮地区掩盖了22年的盐税亏空大窟窿。原来从乾隆十一年,两淮地区因为食盐需求量大,就申请预提下一年的食盐销售额度,盐商要交额外的利息。但在地方盐政与盐商的勾结下,原本该上交国库的银税,或拖欠或“孝敬”盐政,亏空达1000万余两。此后,两淮盐业也受到严重打击,渐现颓势。这个案子因为牵涉人员特别广,涉案金额巨大,被称为乾隆时期三大案件之一。

乾隆帝要求悉数追缴这千万银两。此案涉案人员包括两淮盐商巨鳄黄源德、江春,前盐政高恒、普福,前盐运使卢见曾等悉数在列。单是涉案的盐政就有4名,分别是吉庆、高恒、普福、赵之璧,乾隆将主要人员全部革职,陆续查封家产,命令势必搞个水落石出,但接下来案件的审理并不顺利,涉案官员以各种理由推阻调查,盐商在受审时也竭力为盐官开脱。

最后,乾隆帝恩威并施,不再追究盐商的罪责,只需将亏空银两补上即可。最终将盐商拉到朝廷一边来,两淮盐商的身份由被调查人转换成了重要证人。自此,在盐商的帮助下,朝廷掌握了盐政官员的贪污实据,使得两淮预提盐引亏空案得到彻查。

乾隆三十三年九月份,历时3个月的“两淮盐引案”基本查清。最终认定高恒侵占的数额为3.2万两,普福为1.8万余两。对两人的判决称,作为盐政大员,任意把手伸向原本应归公库的银两,秋后处决。顾蓼怀从中渔利,被判死刑后改缓决。其他大员如前任盐运使卢见曾被判处死刑,大名鼎鼎的大学士纪晓岚竟然也受牵连被革职发往新疆。因为纪晓岚的长女嫁给了卢见曾的孙子,纪晓岚获知皇帝要抄卢家家产后秘密报信,结果被皇帝获悉,一怒之下将毫无关涉的纪晓岚也发配了。

走向衰落

道光十年(1830年)八月,陶澍升任两江总督,其提交给道光皇帝的第一份盐务调查报告,就指出一些盐商为牟厚利在盐中掺入杂物,以次充好,盐价高昂造成官盐滞销,私盐泛滥,政府盐税白白流失。陶澍提出标本兼治的方案就是必须革去奸商,对康熙以来实行了100多年的政府特许总商包办盐务制度实行改革,力求打破垄断,引入竞争。

当时扬州诸总商把持两淮盐业、中饱私囊,腐败严重,以至于地方府库空虚,更拖欠中央政府巨额饷银,而中小盐商又不愿按章纳税,反热衷走私夹带,造成恶性循环。陶澍出掌两江之时,才发现空空如也的库房中,只留下四千余万两银子亏空的烂账,为盐商垫借的上千万两银子,也早已化为乌有。

道光皇帝任命陶澍以两江总督身份,兼理两淮盐政。道光十一年正月,陶澍正式推行大刀阔斧的改革,既大力缉查私盐,实施“官督商运”,又“加斤减价”,以鼓励盐商改变“夹带逃税”积习。陶澍又在淮北试行“票盐”制,改“引盐”专卖为对民间资本开放,平民百姓只要购买盐票,即可自行各处贩卖。提倡廉洁奉公,一年下来,两淮盐政裁减的各项“浮费”,多达十六万两。陶澍主持两淮盐务改革前后八年多,从此之前拖欠大量公款、盐税,到后来盐价下降,百姓得益,税收也回升了。

而扬州诸总商们却因此大受打击。清朝文人笔记中有记载:道光年间,因陶澍改纲盐法票盐法,“扬商已穷困”。陶澍记录写道:“查淮商向有数百家,近因消乏,仅存数十家,且多借资营运,不皆自己资本。更有以商为名,网取无本之利,并不行盐者。” 换句话说,一些有权势的总商,利用盐商集体基金管理不善之机继续发财,更多的中小盐商,则意识到扬州作为官盐贸易中心,难逃衰落的命运,纷纷另谋出路了。

早在乾隆晚期,即18世纪末,两淮食盐专卖制度已步履艰难,因官盐价高滞销,私盐日益猖獗,盐商人数锐减。乾隆六十年(1795年),淮北盐区原有的20家运商只剩下12家,淮盐销量持续下降。陶澍改革导致一批“寄生”盐商最终破产,遍布扬州的烟花柳巷之中,出身昔日富裕之家的女子数量日增,她们本来衣食无忧,如今却别无生计,只好忍辱求存。一些通文墨的良家妇女,则不得不违背礼教,抛头露面去当女塾师

历史事件

商籍之争

明朝末年扬州有名的“商籍之争”,实际上是山陕商人与徽商之间商场积怨的一次大爆发。淮安、扬州二府的山陕商人因是外省入户定居而获朝廷特批拥有“商籍”,其子弟可入读淮扬二府的学校,每年还有7个不用回原籍参加科举考试的名额。而徽商的家乡徽州与淮扬同属南直隶省,按规定,其子弟不得在当地上学。明崇祯五年(1632年),经徽商联名上书,请求凡盐商子弟均可就地入学,获得皇帝批准。但这无形中损害了原有学籍的山陕商人的利益,恰好时任扬州知府又是山西人,支持同乡的抗议,此政策遂缓行。直到清康熙年间(1661年~1722年),经徽商多方运作,清廷才特许在扬州“商籍”下增加7个名额,让徽商子弟就地参加科举考试。“商籍之争”,历经明清两朝,前后达数十年之久,山陕商人先胜后败,徽商终偿所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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