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陶宛议会

更新时间:2023-12-08 16:40

立为议会制国家,议会作为最高立法机关,在国家政体中占有重要地位。议会有权弹劾总统、宪法法院院长、最高法院院长和总检察长。如半数以上议员对政府或总理投不信任票,政府须辞职。

简史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立陶宛独立运动高涨并于1918年脱离沙俄,成立独立的资产阶级共和国。1919年通过《竞选法》,1920年4月举行议会选举,并于同年5月召开首次全体会议,通过《独立宣言》。这是立现代议会的开端,史称“创始议会”。1922年,立第一届议会开幕,此后选举产生4届议会。1940年,立并入苏联,议会解散,被最高苏维埃取代。1990年,立民族主义组织“萨尤季斯”在最高苏维埃选举中获胜,取得执政党地位,新的苏维埃通过决议,宣告立脱离苏联独立。1992年立独立后首届议会成立。

地位

立为议会制国家,议会作为最高立法机关,在国家政体中占有重要地位。总统为国家元首,经选举直接产生。议会选举获胜党派组建政府,出任总理,政府掌握行政实权,对议会负责。宪法法院、最高法院和总检察院为最高司法机关,有权对议会通过法律和相关活动进行司法监督,其自身活动亦受议会监督。总理、宪法法院院长、最高法院院长、总检察长等职位人选由总统提名,并经议会批准。经五分之三以上议员支持,议会有权弹劾总统、宪法法院院长、最高法院院长和总检察长。如半数以上议员对政府或总理投不信任票,政府须辞职。议会会期内,根据五分之一议员的动议,可对总理和部长提出质询,被质询者须在议会作出回答。

如议会30天内未批准或60天内连续两次否决新政府纲领,或通过对现政府不信任案,总统可宣布提前举行议会选举。

选举与议会

立议会选举实行选民直接无记名投票,由上届议会组建中央选举委员会作为选举实施和负责机构。凡年满18岁的立公民为有效选民,凡年满25岁在立长期居住的立公民可竞选议员,可经各党派推举参选,也可作为独立候选人参选。

立议会实行一院制,由141名议员组成,每届任期4年。其中70名议员由政党和竞选联盟产生,获得5%以上选票的政党和7%以上选票的竞选联盟进入议会,并根据得票率按比例分配议席。另外71名议员由全国71个选区选出,每个选区获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即可直接当选。如无人得票超过半数,得票前两位的候选人参加第二轮投票选举,获简单多数者当选议员。在不少于五分之三的议员选出时,议会即被认为有效组成。

议会职权

根据立宪法规定,议会具有以下职权:

1.审议和通过宪法修正案;

2.颁布法律;

3.通过关于举行全民公决的决定;

4.确定总统选举时间;

5.依据法律规定组成政府机构,任免政府官员

6.对总统提名的总理候选人进行表决;

7.对总理提交的政府工作计划进行表决;

8.根据政府建议,设立或取消政府的部;

9.监督政府工作,并可对总理和部长表示不信任;

10.任命宪法法院和最高法院院长;

11.任命总检察长和国家银行行长;

12.确定地方自治委员会选举时间;

13.组建中央选举委员会;

14.批准国家预算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15.规定国家税收和其他义务缴款;

16.批准和废除立签署的国际条约,审议外交政策;

17.规定国家行政区划

18.设立国家奖;

19.颁发大赦令;

20.实行直接管制和宵禁,宣布紧急状态,发布全国总动员令和使用武力。

组织结构

立议会设议长1名,每届副议长上限为6人。议长由全体议员选举产生,可连任。如总统病故、辞职、被弹劾或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责,其职责由议长代为行使。

立议会有以下15个常设委员会:

1.外事委员会

2.国家安全和防务委员会

3.人权委员会

4.预算和财政委员会

5.经济委员会

6.司法和法制委员会

7.国家管理和地方自治委员会

8.欧洲事务委员会

9.审计委员会

10.社会事务和劳动委员会

11.农村事务委员会

12.教育、科学和文化委员会

13.信息社会发展委员会

14.环境保护委员会

15.卫生事务委员会

议会可视情针对相关议题另设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于每届议会首届会期内组建(欧洲事务委员会除外),人数须在7至17人之间(欧洲事务委员会和外事委员会除外)。各委员会主席人选按各党派在议会中席位数分配。各委员会内需处理的重大问题,由委员会内部分成员组成小组委员会负责。小组委员会由5人以上组成,主席从委员会内部人员中挑选,由议会审核。

会议制度

议会每年有两个工作时段——春季工作时段和秋季工作时段,分别为每年3月10日至6月30日和9月10日至12月23日。在此期间,议会每周召开4次全体会议(每周二和周四各2次),每隔3周休息1周。应总统或三分之一以上议员要求,议长可就特定问题召集特别会议。

议会会期期间,例行会议(即与会议员人数超过总人数半数的会议)以多数票形式通过各项法律草案、议会决议和其他决定(宪法和议会章程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其中审批法律草案的会议须半数以上议员参加。如部分党派提出且经三分之一与会议员同意,议会例行会议可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审议各项议题(个人提出议题除外)。

议会会期期间,各委员会每周至少召开1次会议,但须获议会许可。休会期间,各委员会工作暂停1个月。委员会会议对媒体和社会公众开放,相关委员会在会议后须将会议材料交付议会公众关系部门,材料中须注明会议讨论问题要点和最终决定。需讨论涉及国家机密或法律规定的涉密议题时,委员会可组织非公开会议。

委员会公开会议上,与会成员对相关决议进行投票表决。如票数相当,由委员会主席裁决。通过的决议书面稿和总结报告须一并提交议会。如投反对票的委员会成员属议会少数派,委员会在通过的决议中必须附上反对方的意见。在多个委员会共同会议上表决的决议须首先在各委员会内获得通过。

各委员会公开和非公开会议非委员会成员议员均可到会。委员会经获准可邀请其他议员、地方政府常委会成员、政府部门代表、各党派代表、公众和学术机构代表、有关专家、学者和其他相关人士与会。

立法程序

法律草案或其他提案由提交方或其代表在议会会议上提交,现场对草案进行说明答疑。议会随后责成各相关委员会进行调研,召开特别听证会,并作总结报告。可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包括专家、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代表、法律草案起草方代表等。各与会方可对草案提出各自意见和建议。听证会议程和召开时间须公开宣布,经委员会或委员会主席同意,可召开非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不作任何决定,委员会指派两名成员(分属议会多数派和少数派)负责组织听证会,并撰写总结报告。

对法律草案或其他提案,议会可决定开始讨论,可决定暂不进行讨论,通知提案方解决议会相关关切后再次提案,也可废除提案,但须作出解释。

如决定开始讨论,议会须确定讨论日期,指派相关委员会负责研究、完善提案。

法律草案审议一般每周四进行,逐章节审议。审议后,议会可作出以下决定:

1.通过修改和审定后的法律草案,确定草案批准和生效日期(不能少于2个工作日);

2.公开草案内容,征集公众意见;

3.将草案退还委员会,要求重新修改、完善;

4.暂停讨论;

5.将草案退还提案方,要求其大幅修改后重新提交;

6.作废草案,要求重新起草。

通过的相关法律草案由总统签署,相关决议草案由议长签署。总统可拒绝签署,在规定期限内将草案退至议会,并说明理由,如议会再次通过被退草案,总统必须签署。如总统未退案,也未签署,议长有权签署。

议员制度

立宪法规定,新当选议员宣誓后方可正式履行职责。议员1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任内免除兵役。议员享有言论免责权,不得因议员履行职责时言论或行为对其起诉、搜查、逮捕、拘留审判。议员享有豁免权,非经议会批准,不得因刑事民事案件对议员进行起诉逮捕。议员在议会会议期间人身不可侵犯,不得对其进行侮辱诽谤人身攻击。议员有权向议会提交议案,有权对相关提案进行表决,有权向政府总理、各部部长及相关国家机构负责人提出质询,被质询人须在议会会议期间进行回复。议员工资和活动经费由国家预算承担,标准遵循相关法规规定,不得接受个人所劳应得之外报酬。议员须遵守立宪法和各项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主持社会正义,向选民负责。除总理和政府各部部长外,议员任期内不得兼任国家机构和组织的其他任何职务,也不得兼任贸易、商务和其他私人组织或企业的职务。议员可聘请助手,助手薪酬由国家预算支出。

党团

议员在议会内根据党籍组成党团,无党派议员单独组建1个混合党团。各党团在议会内部开展工作,推动各自政治主张。可就某一议题组建临时党团。本届议会党团如下:祖国联盟—基民党团、社民党团、民族复兴党团、秩序和正义党团、自由运动党团、劳动党团、自由中间联盟党团和混合党团。

办事机构

立议会设有如下主要工作和办事机构:

议会理事会:由议长、副议长和议会反对派领袖组成。理事会按议长要求,对议会组织工作问题进行裁决,并将建议提交议长。

议会常委会:成员包括议会理事会成员和各党派代表。常委会讨论并批准议会会期期间工作内容和日程;协调各委员会和党派间工作,向议会和理事会提交解决相关问题的决议草案;向议长提交各种意见、建议等。

议会办公厅:负责议会日常运转和议员工作、生活服务。

对外交往

立议会设国际关系局,作为议会外事工作负责机构。国际关系局设议会间关系处、礼宾处、国际组织处、翻译处。立议会与波兰及波罗的海其他国家议会设有定期交流机制,并参加北约、欧安组织成员国议会定期磋商,与西欧国家和法语国家组织也有磋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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