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则

更新时间:2021-12-10 15:20

罚则,即追究法律责任或进行法律制裁的准则。广义的处罚,包括补偿性的处罚(如赔偿损失等)和惩罚性的处罚(如刑罚、行政处罚等);狭义的处罚仅指后者。本文着重研究惩罚性处罚准则的制定问题,包括关于罚则的理论和实践、制定罚则的原则和制作罚则的技术。

理论

关于罚则的理论和实践可以追溯到法律起源时代。不过,几千年来,有关罚则的理论主要有报应主义预防主义和社会防卫主义三大类型。虽然各种类型的理论都有其发展和演变的漫长历史,但是,每一种类型的理论都有其典型形态,而且都有其相对的时空界限和相应的法律实践。把握各种理论类型的要义,总结其实践经验教训,对于我们今天的立法工作不无启迪。 由于刑罚的理论和实践历来比较典型,集中反映了备时代的罚则理论和实践;而有关其他处罚的法律思想,最初是与刑罚的理论混合在一起的,到近代随着部门法的划分才逐步产生了与部门法对应的处罚理论,但仍然比较分散和简略。因此,不妨从刑罚的角度去认识有关罚则的理论和实践的历史线索。

报应主义

报应主义,即侧重于处罚与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在绝对值上对等或相近的各种理论主张。 简单报应主义盛行于奴隶制社会和早期封建制荀子道德秩序,一个是神的旨意)。在中国,道义报应主义萌牙于西周,在春秋战国的百家争鸣中从理论上得到了进-步发展。西汉的《春秋》决狱大抵是道义报应主义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达到鼎盛时期的标志。隋唐以后,因佛教的因果报应观的影响,神意报应主义在民众的法律意识中有一定曲地位;但在中国,它从来没有成为立法的指导思想。从认识史的角度看,神意报应主义和道义报应主义都是对简单报应主义的一种超越。其进步主要表现在它们是从全社会的角度看待违法行为与处罚之间的关系。然而,以抽象

预防主义

如果说报应主义是着眼于过去或现在的违法行为的话,那么,预防主义是着眼于未来的违法行为。不过,在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这一终极目标方面,报应主义与预防主义并没有多大的差别。因此、在历史上,有关法律制裁的目的和意义的理论大多是兼有报应主义和预防主义成分的,只不过因侧重点不同而在法律制裁的方式、强度和意义等方面发生了分歧。 预防主义以其强大的逻辑力量成为最易于被人类理智接受的关于惩罚目的的理论(相对而言,报应主义更易于被人类情感接受)。它超越了报应主义仅仅就惩罚与现实的违:法行为的关系论惩罚的目的的局限性;它把惩罚与违法行为孔子

社会防卫主义

自19世纪中期,理性主义受到批判,实证主义逐渐取得了越来越广泛的认同。刑事政策和其他领域一样开始接受经验科学的方法论,其直接结果就是犯罪学的迅速崛起。刑事人类学派从生理学和遗传学以及心理学的角度解释犯罪的原因并且强调特殊预防而贬低一般预防,刑事社会学派

违禁有罚

贝卡里亚

第二,在法律制度的结构上必须体现出,违反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仅要受到处罚,而且各种不同程度和性质的违禁行为都要受到相应的处罚。法律规定的义务的实现必须得到制裁的保障,否则法律就成了一纸空文。第三,在立法技术上必须尽可能地做到,使违禁行为与处罚之间具有具体的、明确的联系。尤其是那些将罚则单列的行政法规,必须按该法对所禁止的行为的分类,规定相应的处罚条款。

罚能止禁

精神上、肉体上的痛苦和在财产上的损失。

2、能有效地防止违法行为人再度违法,因而必须剥夺受罚人继续违法的条件或者足以使受罚人悔过自新。

3、能够发挥一般预防作用,威慑潜在的违法者个性

处罚法定

处罚法定原则,是指罚则通过对处罚措施、执行处罚的主体和权限以及各种处罚的适用条件的明确界定,便与违法行为相应的处罚在法律上具体而确定。 相对而言,违禁有罚原则强调的是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在逻辑上的对应;罚能止禁原则强调的是处罚与违法行为在质和量上的对应;处罚法定原则强调的则是处罚本身在法律上的确定性。处罚的确定性正是法制的基本要求之一。

处罚法定原则,主要有四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处罚措施要具体。

二是处罚的条件要明确。在什么条件下适用什么处罚应当在罚则中加以明确规定。

三是执行处罚的主体及其权限耍确定。四是执行处罚的程序要明确。

另外,有个问题值得注意:立法机关必须在其立法权限范围之内规定处罚措施。作为立法者或法律起草者首先应当搞清所立之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处于何种效力等级,避免越权立法。

总之,处罚法定原则意味着。只有经法律具体限定的、有界限的处罚,才是合乎法制精神的、实际有效的处罚。那些处罚模糊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救济原则

有处罚即有救济原则,是指只要设定处罚措施就必须有相应的救济方法.这些救济方法或者存在于本法之中,或者存在于其他法律、法规之中。这既是防止滥用国家权力的法律屏障,也是保障人权和公民权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获得公正的审判。二是行政救济,即通过申请行政复议变更或撤销违法的或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三是仲裁救济,即通过第三者公断维护合法权利。在制定罚则的过程中,要视所立之法的效力等级和处罚措施的性质以及执行处罚的机关而选择适当的救济方法。

模式分类

罚则模式,即罚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布局。一般而言,大致有四种类型

刑法罚则模式

刑法罚则模式,即除了在总则中规定一般归责原则相处罚的种类及性质外,在分则的每一条款中都规定相应的处罚标准。

民法罚则模式

民法罚则模式,一般是分别在备条款中具体规定法律责任,郊《法国民法典》 、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法典》 、 《瑞士民法典》以及中国台湾的民法。

行政法罚则模式

行政法罚则模式,一般是把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分开规定,先用若干章节规定行为模式;然后用一个章节规定法律后果。

宪法罚则摸式

宪法罚则摸式,一般是通过权利救济和权力监督体现处罚。

上述分类虽然在名称上与某一部门法联系在一起,但并不意味着某一模式只适合该部门法范围内的一些规范性法律文件,也不意味着该部门法中的每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都适合这一模式。例如行政法模式,有一些行政法规,如中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罚则就不属于行政法罚则模式而属于刑法罚则模式;有一些法律、法规。如诉讼法和某些经济法律、法规中的罚则又属于行政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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