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半成品

更新时间:2023-05-20 23:05

自制半成品是已完成一定生产加工阶段并经检验质量合格,但未形成产成品的中间产品。如纺织印染厂的棉纱、机器制造厂生产的铸件等。根据产品的性质,有的自制半成品只能在企业继续加工: 有的自制半成品既可在企业继续加工,也可对外销售。对外销售的自制半成品,应视同产成品。根据企业的生产工艺特点,在企业继续加工的自制半成品,有的需要一次全部转入下一生产阶段,如化工厂,有的则需要先交半成品仓库存储,待加工时再发出,如机械厂。为了反映库存自制半成品的收发结存情况,应设置“自制半成品”账户。自制半成品生产完工验收入库时,按其实际成本借记该账户,发出自制半成品时,以“加权平均法”或“先进先出法”计算其实际成本,贷记该账户。该账户借方余额表示库存自制半成品的实际成本。自制半成品应按类别或品种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定义

自制半成品(self-made semi finished goods)

简介:2006年新准则没有设置“自制半成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而设置了“发出商品”科目。

调账时,应将“自制半成品”科目的余额转入“生产成本”科目;将“委托代销商品”科目的余额转入“发出商品”科目;对“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其中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部分转入“发出商品”科目,已经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部分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企业也可沿用“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

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工业企业库存的自制半成品的实际成本

外购的半成品(外购件)应作为原材料处理,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已经生产完成并已检验送交半成品库的自制半成品,应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对于从一个车间转给另一个车间继续加工的自制半成品的成本,应在“生产成本”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三、从半成品库领用自制半成品继续加工时,应按实际成本,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自制半成品,应在本科目下单独设置“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发出加工时,借记本科目(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贷记本科目(库存半成品)。支付的外部加工费和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自制半成品,应按加工后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库存半成品),贷记本科目(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

四、“库存半成品”明细科目,应按自制半成品的类别或品种设置明细账。“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明细科目,应按加工单位、自制半成品的类别或品种设置明细账。对于基本生产车间领用后需要按照成本项目分别计入产品成本的自制半成品,并应按规定的成本项目设置专栏。

五、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期末库存自制半成品的实际成本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