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更新时间:2024-09-03 17:04

行政区划是国家为便于行政管理而分级划分的区域。因此,行政区划亦称行政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划由省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乡级行政区组成,具体情况如下:

历史沿革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行政区划根据国家建设需要先后作过多次调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变化很大:按整县改市、以乡建镇模式设置了大批市、镇;部分地区与市合并,全面试行市管县体制;人民公社在政社分开后恢复为乡、民族乡;撤(县辖)区并乡建镇;恢复、新设民族自治地方。

基本介绍

行政区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管理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第三条至第八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

(四)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的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由依法批准设立各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

变更行政区划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变更的理由、范围,隶属关系,政治经济情况,人口和面积数字,拟变更的行政区域界线地图,以及县级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的报告或意见等。

各级民政部门分级负责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在承办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时,应根据情况分别同民族、人事、财政、外事、城乡建设、地名等有关部门联系洽商;在承办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时,应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各级民政部门,应建立完整的行政区划档案。

具体介绍

省级行政区

政区沿革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将全国分为五大行政区和一个中央直属行政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总共有30省、1自治区、12直辖市、5行署区、1地方(西藏地方)、1地区(昌都地区)。

1950年,撤销旅大行署区,设立旅大市,并设立中央人民政府华北事务部,撤销四川省,设立川东川南川西川北4个行署区。

1952年,撤销中央人民政府华北事务部,设立政务院华北行政委员会。并将原来的大行政区改称为行政委员会。撤销行署区建制,恢复为省。撤销平原省,并入河南、山东二省。撤销察哈尔省,并入河北、山西二省。直辖市南京市改为江苏省辖市。

1953年,吉林省长春市、松江省哈尔滨市升为直辖市。总计六大行政区,下辖30省、1自治区、14直辖市、1地方、1地区。

1954年,撤销6大行政委员会,最高一级的地方行政单位变为省。撤销辽东辽西二省,恢复辽宁省。撤销松江省,并入黑龙江省。撤销宁夏省,并入甘肃省;1954年6月,撤销绥远省,并入内蒙古自治区,原绥远省省会归绥市改称呼和浩特市,定为自治区首府。总计26省、1自治区、3直辖市、1地方、1地区。

1955年7月30日,撤销热河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河北省、辽宁省及内蒙古自治区;1955年10月,撤销西康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四川省;1955年10月1日,撤消新疆省,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首府乌鲁木齐市(原名迪化,1953年改新名),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昌都地区划归其管辖。

1958年3月5日,撤销广西省,设立广西僮族自治区(1965年10月12日,“僮”改为“壮”)。

1958年10月25日,从甘肃省划出部分区域,正式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1958年2月11日,中央直辖的天津市改为河北省省辖市;至此全国分为22省、4自治区、2直辖市、1筹备委员会。

1965年9月9日,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

1967年1月2日,河北省天津市重新升为中央直辖市;截至1967年全国分为22省、5自治区、3直辖市。

1988年4月13日,撤销海南行政区,设立海南省。

1997年,(1)设立重庆直辖市,撤销原四川省重庆市。(2)重庆直辖市辖原四川省的重庆市、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所辖行政区域。(3)重庆直辖市设立后,由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其管辖的行政区域的建置和划分作相应的调整。(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重庆直辖市简称(国务院1997年4月18日批准)。

1997年7月1日,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1999年12月20日,中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

具体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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