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税点

更新时间:2024-05-07 17:20

起税点,又称“征税起点”或“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收入未达到起征点的低收入者不纳税,收入超过起征点的高收入者按全部课税对象纳税。

定义

起征点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起征点与免征额有相同点,即当课税对象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予征税。两者也有不同点,即当课税对象大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采用起征点制度的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采用免征额制度的仅对课税对象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在税法中规定起征点和免征额是对纳税人的一种照顾,但两者照顾的侧重点显然不同,前者照顾的是低收入者,后者则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

分类

根据起征界限对象的不同,起征点分为起征价额和起征税额。以征税对象的价值金额作为开始征税起点数额的,称为起征价额;以应征税额作为开始征税起点数额的,称为起征税额。根据起征界限的数额不同,起征点又可分为幅度起征点和额度起征点。对征税对象的价值金额只规定一定幅度作为开始征税起点的,称为幅度起征点;对征税对象的价值金额规定具体数额作为开始征税的起点的,称为额度起征点。

课税对象起始征税的数额。又称征税起点。各国早期的税收制度,一般没有起征点的规定,如人头税。随着人们之间收入差距的拉大,公平税负原则的提出,各国的税收制度才开始规定起征点。课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和超过起征点的按全额征税,即连同起征点以下的部分都要按规定税率征税。

增值税起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企税起税点

现行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法定税率为25%,无起征点的规定。

国务院日前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提出29条具体意见,其中在税收方面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过去五年,阶段性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5万元。

个税起税点

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注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以上“36000元”是免征额不是起征点,现今舆论多有误用,两者概念实际不同,读者可自行辨别:

起征点 是指当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一定数额标准不征税,达到后即对全部征税对象征税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免征额 是指在征税对象中确定一个固定的数额给予免税,只就征税对象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与免征额区别

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中,起征点是属于减免税范畴的要素之一。其含义是税法

规定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征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规定起征点是为了免除收入较少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缩小征税面,贯彻合理负担税收政策

与之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免征额”。它也属于减免税范畴的要素之一。其含义是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中免于征税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规定免征额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的最低需要。可见,“起征点”与“免征额”是两个不同含义的概念。

为了便于理解,现举例加以说明:

假设有甲、乙、丙3人,其当月的收入分别是1499元、1500元和1501元。我们规定1500元为纳税的起征点,并规定税率为10%。那么,这3人在不考虑其他因素时的纳税情况应该是:

甲的收入因为没有达到起征点而不纳税;

乙的收入正好达到起征点,应该全额计税应纳税额=1500×10%=150(元);

丙的收入已经超过起征点,也应该全额计税,应纳税额=1501×10%=150.1(元)。

其他条件不变,我们规定1500元为免征额,这时,3人的纳税情况应该是:

甲的收入均在免征额之内而不纳税;

乙的收入正好属于免征额的部分,也不需要纳税;

丙的收入比免征额的数额要多,则需要纳税,但应该是收入中扣除免征额部分的余额部分纳税,应纳税额=(1501-1500)×10%=0.1(元)。

由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同样的数额规定为起征点和规定为免征额,对那些收入在规定数额以下的人来说,似乎看不出什么差异,但对应收入超过规定数额的纳税人而言,其影响就截然不同了。乙和丙在两种不同规定的情况下,所纳的税额均相差150元之多。

可能人们会认为,大家能够理解这一数额的实际意义,至于叫什么并不重要。事实上,这是应该明确而且不能混淆的。在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中,个人所得税则是有免征额规定的,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月免征额(也称为减除费用)为5000元。当前广泛讨论的是否应该提高的数额其实就是这个免征额或者称费用扣除标准。由于个人所得税涉及了普通百姓的切身利益,在他们对税收法律体系了解不甚全面的情况下,使用规范的概念表述,应该更有利于对税法的领会,进而掌握其税法的宗旨所在,更好地照章纳税。因此应采用对这一数额表述的规范概念,不要再用起征点这种不准确的表述,以免以讹传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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