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联制国家

更新时间:2024-03-08 19:46

邦联制国家是指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某种共同利益而组成的国家联盟,是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一种类型。邦联的各成员国对内、对外享有全部主权,各成员国经过平等协商把各自的一部分权力委托给邦联机构。邦联机构是协商性的,它所作出的决议只有经过各成员国认可才有约束力,并通过各成员国政权才能对其公民发生效力。各成员国可以自由退出邦联。邦联没有统一的中央政权,没有统一的宪法与法律体系,邦联各成员国的公民没有统一的邦联国籍。邦联只是一种比较松散的国家联盟。

结构特点

其特点主要是:

(一)各成员国主权独立、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和制约关系;

(二)邦联本身不是主权国家,它的权力是邦联成员根据协议让予的,邦联没有统一的最高权力机关,没有统一的军队、赋税和国籍

(三)邦联设有成员国协商机关,其成员由各成员国政府首脑担任,其职能主要使协商成员国之间的共同事宜;

(四)邦联成员之间的共同活动以各方共同签字的条约为基础。 邦联与联邦本是同属于联邦主义的范畴。联邦主义在制度上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联合起来的邦(联邦),一种是邦的联合(邦联)。联邦制国家和邦联制国家在教科书中几乎毫无例外地被划入复合制国家一类。尽管邦联的成员国常常以一个声音发言,要说一个邦联制国家是一个复合国,却似乎有点牵强,因为邦联是一种介乎国家与非国家之间的人类组织形式。联邦与邦联的分类方法,像许多其他的二分法一样,是对复杂现实的简单化。

原则上,邦联是一个由若干独立国家组成的松散国家联盟,类似以前的同盟国。一般说来,邦联本身不具备构成一个国家所必需的全部要素,不具有完整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它虽然设有公共机构处理有关共同事务,但没有统一的中央政权机关,也没有统一的立法和财政预算;各成员国公民只有其本国的国籍,而没有邦联的共同国籍。邦联的法律和政策对各成员国不具备无可争议的强制性。在邦联之下,各成员国都是独立主权的国家,是国际法主体,各自在外交、法律和军事上均具备完全独立的自主权。各成员国的加入或退出相对自由。

另外,邦联制的原则是主权在邦(国)。邦联各成员国人民没有共同的国籍。联邦与邦联的构成单位也不一样:在联邦制之下,成员体有多种形式,如邦、加盟共和国、州、省、特区等;在邦联制下,成员体只有一种类型,即独立的国家。

邦联制的国家

旧瑞士邦联(1291年–1798年;1803年–1848年)

美国(1776年–1789年)

莱因邦联(1806年–1813年)

拉普拉塔联合省(1810年–1831年)

德意志邦联(1815年–1866年)

中美洲联邦(1823年–1838年)

阿根廷邦联(1831年–1860年)

秘鲁-玻利维亚邦联(1836年–1839年)

北德意志邦联(1867年–1871年)

阿拉伯联邦(1958年-1958年)

阿拉伯联邦共和国(1972年–1977年)

尼德兰联省共和国(1581年–1795年)

美利坚联盟国(1861年–1865年)

塞尔维亚和黑山(2003年–2006年)

西印度群岛联邦

澳大拉西亚

阿拉伯联合共和国

北罗德西亚

罗德西亚

荷属安的列斯群岛

波希米亚

邦联制的组织

英联邦

美洲国家组织

独立国家联合体

非洲联盟

东南亚国家联盟

联邦与邦联

邦联是指若干独立的主权国家为了特定目的而组成的国家联盟。联邦则是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其成员加入联邦后不再享有完全的主权,但保留一些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利。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联邦制国家

区别

第一,二者的含义不同。联邦也称“联盟国家”。是由若干成员单位(共和国、州、邦等)组成的统一国家,比如美国、德国印度等。

邦联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了达到军事、贸易或其他共同目的而形成的一种国家联合,如现代的欧盟、东盟等实际上就是邦联。

第二,两者的范围不同。联邦的范围小,邦联的范围大,邦联之中有联邦,但联邦之中无邦联。欧盟中就包含了一些联邦国家,如德国。

第三,两者的机构不同。联邦有自己的立法机关和中央政府,邦联无联邦的最高立法、行政机关,其主要机构是邦联的议会或成员国首脑会议。

第四,两者的职权不同。联邦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联邦的地位高于组成单位,一切重大权力均属于联邦中央政府,联邦法律为国家的最高法律,各州法律不得与它相抵触,联邦法院的判决,其效力适用于全国,各州政府、法院和公民均有遵守的义务;参加联邦的各州,可以根据联邦宪法制定本州宪法和法律,可以建立本州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并在自己的管辖区内行使权力,领导下属各级政府。

邦联的活动只限于特定方面,其首脑会议的决议必须经过成员国认可才能生效,但无法律效力,各成员国仍是有主权的独立国家,各自拥有立法、行政、外交、军事、财政等方面的权力。

第五、两者的国际交往不同。联邦是国际交往的主体,不过有的联邦国家也允许成员国有某些外交权。

邦联不是国际交往的主要主体,其成员国各自保持内政和外交上的独立,具有主权实体性质的仍是成员国。

联系

第一、从国家结构形式上看,都属于复合制

第二、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如: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进一步集中和统一,曾属于邦联的美国瑞士德国先后改组为联邦,相反,属于联邦的前苏联于1991年年底成为独联体(实际上已成为松散的邦联)。

总之,邦联是“国家的联合”,而联邦则是“联合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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