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置成本标准

更新时间:2022-06-15 08:34

重置成本标准是指在评估处于在用或可使用状态的资产时,可以将在现行的市场和技术条件下重置具有该项资产原有功能并处于在用状态的资产所耗费的重置成本作为被评估资产的价格。当资产已购建完成,处于可使用或者已使用状态,并且该项资产对未来经营有效时,在评估该项资产时可以采用重置成本标准。

适用范围

重置成本标准适用于单项资产评估。在对企业整体进行评估时,也可采用重置成本标准,将各单项评估结果汇总得出企业总体资产的价格。但是,这个评估结果必须用收益现值标准进行验证和调整。

以单项资产或企业整体参加下列经济活动时,如企业承包、租赁、股份经营、联营、兼并、企业经营评价、抵押担保、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可采用重置成本标准。

重置成本标准是资产评估具体操作中最为重要和有效的计价标准,其核心是通过一系列运算得出被评估资产的现实成本。由于重置成本标准考虑到币值的变化、技术进步等因素,因此在物价波动幅度较大、币值不稳定的情况下,重置成本标准具有很强的真实性和公平性。

由于重置成本标准涉及的经济参数很多,如物价变动指数、资产成新率、资产功能系数等,因而其具体运用和操作难度要大得多。在采用重置成本标准进行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时,要特别注意经济参数的选用。

前提条件

重置成本是对资产投入过程价值属性的反映,因而只有资产处在投入状态下具有相应用途时,重置成本概念才能反映该资产的价值属性。由此可得重置成本标准的两大基本前提:

(一)投入前提

投入前提表明资产完成了购建过程,或者处于运营之中,如运营企业的在用机器设备、原材料储备、在产品和产成品等,均处于进入生产经营过程的状态,或者具有运营的可能性,如未开动的生产线等,或者因整体资产未购建完竣,先行购建的资产不能运营。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整体资产建成,即可进入运营状态。资产投入前提表明资产购建的成本确己发生,它同产出过程的资产在价值属性上具有明显的区别。例如,同是一台铣床,用户购买后安装在车间表明资产具备投入前提,这与该厂商将铣床投放到市场所适用的价格类型就大不相同,价值量也差别较大。

(二)续用前提

资产可以按照重置成本计价,并不仅仅是因为资产经过投入阶段,从而产生了投入价格,更重要的是这种投入对于未来是有效的,社会承认了资产投入对未来经营的有效性,才能相应地承认资产投入所耗费的成本,进而承认补偿重置成本的要求。资产投入对未来经营的有效性可以归结为续用前提,它表明,资产业资产的续用形式,本来有三种:

(1)在用续用。是按照现行用途,原地继续使用处于投入状态的资产,如企业继续生产和恢复生产就是在用续用的典型例子。需要说明的是,现行用途是捐按资产投入所确定的用途,资产可能在该用途下运转;也可能没有运转(如在建工程和暂时停业),还可能暂作他用。这三者是有区别的,但不得影响确定现行用途。例如,我国最大的拖拉机厂一洛阳拖拉机厂,在1986年前后因农用拖拉机市场暂时缩小,部分生产设施停产,有的改制自行车等,资产利用效益很低。这种临时停产和转产均不是资产评估中现行用途的含义。当资产按照购建的的设计和性能具有多种用途时,现行用途指资产最优利用的那种用途。

(2)转用续用。即资产在今后将改变现行用途,原地转换用途使用。这在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中常有发生。例如,随着产品的升级换代,上海无线电一厂、三厂在70年代后期由制造收音机的名牌厂家,转产收录机,80年代中期转产录像机,都是转用续用的例子。在转用续用中,全部资产的一—部分可能按现用途续用,有的则被转换用途使用,还有些资产被淘汰。因而,可以在两个层次上理解转用续用的概i苤,一是在企业或一十资产群体的层次上运用转用续用的概念,那么部分资产废弃的损失以及转换用途净追加成本形成对重置成本的扣除因素,当然整个计价基础仍然是重置成本。二是在单项资产层次上运用转用续用的概念。转用续用中净增加成本(如部分改装、改造费用)是对原重置成本的扣除。

(3)移用续用。即资产位置发生了变化,如企业搬迁,并按在用或转用方式继续街到使用。这个续用形式,基本上是指成套资产以至整个企业移地使用。例如,原北京钢锉厂与美国一家公司合资组成北京高衡塞蒙斯锉刀有限公司,美方投资是一条闲置美南卡州的扳锉,米尔锉生产线,这条生产线搬迁到北京落户,就是移用续用的一例。当然,移用续用情况下有追加移地安装调试的费用。

严格来说,只要具备续用前提,无论续用采取何种形式,采用重置成本计价就有可能性。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有两点:(1)续用的不同形式影响到重置成本计价所考虑的具体因素,主要是移用、转用追加费用的承担问题。(2)具有续用前提,只是提供了运用重置成本概念计价的可能性,而决定适用重置成本标准的,依然是资产业务的性质即评估目的。

资产业务

适用重置成本标准的资产业务有以下几类:

(一)资产保全

资产保全包括价值补偿和实物补偿两个侧面,如前所述,它是规模不变的价值补偿与生产能力维护的统一。资产的价值固然是由该商品所包含的社会劳动量决定的,但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是社会历史范畴,它随着再生产条件的改变而改变。当技术进步和劳动生产率提高时,现役资产的再生产费用下降或继续使用显得不经济,提前退役,当再生产条件恶化时,资产再生产费用上升,当遇到通货膨胀的影响时,资产再生产价值不变,但名义费用提高。正如马克思所说:“每一种商品(因而也包括构成资本的那些商品)的价值,都不是由这种商品本身包含的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而是由它的再生产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这种再生产可以在和原有生产条件不同的,更困难或更有利的条件下进行。”

在用资产的价值决定于再生产阶值的规律性,决定着以资产保全为目的资产评估适用重置成本标准。以资产保全为目的的资产评估,是由国家依法组织的。在通常情况下,我国生产资料价格比较平稳,在资产补偿中采用历史成本计价的会计原则,保证了资产因技术进步而贬值的因素在成本中宽以补偿,是有利于维持资产保全的。但是,当遇到严重通货膨胀时,资产重置成本与历史成本不是以同一币值的货币单位计量的,因而两者差异很大,不能满足资产重置的客观要求。在这种情况下,由国家组织资产重估,重建固定资产折旧,原材料补偿的计价基础,按足额补偿的要求核算收益、交缴税收,是涵养财源的一项政策。我国将在“八五”期间全面展开的清产核资就是这一政策的反映。进一步来看,资产本身是处于流动状态的,资产存量的流动或多或少地与重置成本相关联。因而经存量流动的企业资产补偿必然以重置成本为基础,而未经流动的只能以历史成本为基础,如果两种基础差异过大,引起不公平的竞争。因而,适时以资产保全为目的组织资产评估是必要的。

当然,资产保全的政策措施不仅仅是重估资产价格以更替补偿计价基础,还可以采取加速折旧,资产保全准备金和在材料核算中的后进先出法等,如何选择这些政策,因时因事而不同,由国家抉择。

(二)财产保险

保险是由投保户共同出资,保障资产免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破坏而实现资产保全的社会化补偿体系,保险的真正目的是资产的再生产。从根本上说,险后赔偿的基础是投保资产的重置成本,投保户只有取得了恢复资产功能所需的重置成本,才实现了投保的目的。因而,从理论上来说,保险价格是资产的重置成本。既然赔偿费以重置成本为基础,并且来源子集中保险费建立的保险基金,那么,投保户就要按重置成本的一定比例交缴保险费,这个比例主要是根据投保险种发生的概率来确定,当然也附加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费用和利润。可见,以财产保险为目的的资产评估适用于重置成本标准。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各国对财产保险所适月的计价概念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例如,在美国投保金额是以实际现金价值(即重置成本)为基础的,并且保险合同中可以载明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可以选择受损资产的一部或全部,在合理的时限内以修复、重建或替换的方式,在功能上重置受损资产作为理赔方式。可见,投保和赔偿的价值基础均为重置成本。由评估专业机构提供服务,往往是解决保险争端的有效工具。在我国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价值可以按重置成本标准,也有采取其他价格标准的,从发展来看,按重置成本保险,符合商品经济条件下资产保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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