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03 11:02
高恒(1930年1月—2019年8月22日),出生于湖北光化(现老河口市),汉族,中国共产党党员,法学家,法律史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生前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1930年1月,高恒出生于湖北光化(现老河口市),并在家乡完成私塾和小学教育。
1945年9月—1950年1月,先后在襄阳县立第一初级中学和湖北省立江陵高级中学接受中学教育。
1950年9月,考入武汉大学法律系。
1950年10月—1952年1月,和全班同学到湖北省石首县参加土地改革运动。
1952年6月,加入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9月—11月,和全系师生参加武汉市司法改革运动。
1955年6月,在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实习;9月,大学毕业后经组织选拔,批准出国留学,在北京俄语学院留苏预备部学习一年。
1956年11月,进入苏联莫斯科大学法律系学习。
1961年2月,获得副博士学位;3月,返回中国;9月,分配至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1977年5月更名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任助理研究员。
1964年11月—1965年7月,到辽宁省金县参加“四清”运动,期间曾被下放至河南息县、明港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五七干校”劳动。
1978年,遴选为硕士研究生导师。
1980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2年4月,获评为副研究员。
1988年7月,获评为研究员。
1990年12月,正式退休,后返聘工作10余年,进入21世纪,不再返聘,居家做研究。
2006年8月,当选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
2019年8月22日,在北京逝世,享年90岁。
高恒早年从事国家和法的理论研究。20世纪70年代以来,长期从事秦汉法律史和法律文献整理研究,曾参加睡虎地秦墓竹简的整理释文工作,在法学界最早利用出土文献进行法律史研究。对秦汉律中的一些列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秦代及汉初的刑徒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等是无期终身服役的官奴婢的论点,系统论证了秦代的刑徒制度,引起历史学界和法史学界注意。对秦代官制、徭戍制度及汉代律令的性质等问题的考证,纠正了错误成说,如对“金布律”“田律”的研究即改变了唐代颜师古、宋代王应麟以来的认识。在法律思想史研究方面,对汉代“引经决狱”和董仲舒“德主刑辅”法律思想、张斐律学的研究,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受到法史学界的关注。
高恒对秦汉简牍法制史的研究,一是汉简中的债务文书,考证各种债务文书性质,厘定出它们名称,将其分为契约文书、索债文书、官府录债权人索债申述文书、官府处理戍卒债务文书、债务担保文书、债务诉讼卷宗择录等几类。在考证了汉简中各类债务文书的性质、作用之后,探讨汉简中为什么有如此多的债务文书的原因;二是对居延汉简中自认为是举、劾、案验的文书,做分类、注解。考察当时的行政、司法活动的程序,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纠正、核实史书中有关记载的混乱、谬误,将乱杂无章的各种文书缕析出了头绪;三是对汉代壁书《四时月令五十条》的研究;四是对汉代上计制度的研究。
截至2019年8月,高恒共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
关于法制史研究,高恒为年轻人提供一些意见、经验和体会:学术研究,首先要有研究。对学术研究的性质要有正确的认识。要把研究和宣传、介绍区别开来。其次,要有自己的观点。但必须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上。在具体研究工作中,有几点很重要。第一,遇到不明白问题,要尽量收集分析资料,而后得出结论。第二,研究历史上一些较重要法律制定,需仔细深入分析它形成改革的原因条件。做法制史研究,一要重视法学理论的学习,特别是民法、刑法和诉讼法这三大部门法的制度和理论,要比较熟悉,训练自己的法学思维。二是要重视哲学的学习。
高恒为法制史、法律思想、法学理论和宪法学专业研究生讲授“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等课程。
高恒的妻子是国际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可菊。
“高恒为人谦和,关爱晚辈,他的高尚品质和优良学风,堪称师表,为后辈学者树立了典范。为推动法律史学术交流、繁荣法律史研究做出了贡献,在法律史学界深受尊重和爱戴。”(中国法学网评)
“高恒之人品学识,以一言概括,就是人为正直,业为深邃。其一生倾心学术,心无旁骛,他的学术,朴实厚重,不为浮夸之辞,不树标新之异,不趋从时势风尚,不故作惊人之语。其于史料之运用,即善用其新,亦精用其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高旭晨评)
“兀兀经年老书生,无官换得一身轻。忽闻驾鹤乘风去,但留著作胜空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孙家红所做挽诗)
“高恒品行用‘厚道、认真、本分’加以概括,6个字可以尽之。”(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苏亦工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