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技园区

更新时间:2024-04-07 10:41

高科技园区的创立是在工业区开发的基础上产生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各国致力于工业区 (Industrial Estate)的开发建设,到70年代随着世界经济结构的重新调整,传统工业逐渐淘汰,高科技工业迅速发展,工业区的开发已上升为高科技园区的开发,高科技园区成为吸引高科技工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科技园区定义

“高科技园区”在世界各国和地区含义大致相同,但叫法不完全一致。如美国称为“研究园区”(Research Park),英国称为“科学园区”(SciencePark)或“技术园区”(Technology Park),意大利、法国称为“科技城”(Technopole/Science City),韩国称为“高科技工业园区”(High-Tech Industrial Park)等等。

在英国,对高科技园区定义为:

——与大学、其他高等学府或研究中心有正式的或运作上的联系;

——设计用来鼓励那些在区内设厂的知识密集型产业以及其他组织;

——具有将科技及产业技术转移给区内厂商的功能。

发展背景

美国最早的研究园区斯坦福研究园区(Stanford Research Park)于1951年创立,到70年代美国的研究园区开始大量成长;英国最早的科学园区于1969年兴建(剑桥科学园区),10年后开始第二阶段的科学园区建设。

在亚洲,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主要是从80年代早期开始的。日本于1983年颁布了《科技都市法》,集中于高科技制造业的调整;韩国自80年代早期高科技工业便开始急速发展;香港在1977年成立了“香港工业用地组织”,主要负责工业用地的开发,吸收先进的技术以促进工业多元化。亚洲许多新兴的工业化国家和地区所进行的工业区科学园区的开发是作为吸引海外投资、促进经济发展的手段,其最典型的就是新加坡、台湾和韩国。

至今,世界上已有数百上千个高科技园区诞生。如美国到1989年共有研究园区(ReSearch Park)116个;英国到1991年共有科学园区(Science Park)39个;韩国到1987年共开发高科技工业园区(High-Tech Indus tial Park)8个;香港到1991年由香港工业用地组织开发的工业区(高技术)(Industrial Estate)共有3个。

园区类型

由于高科技园区出现的背景不同、开发的形式各异,区内的组成要素、类型、功能侧重以及建设条件、布局形态等也随着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环境的差别而呈现出各自的特点。

在美国,高科技园区分成如下几种类型:

(1) 自然发展的高科技区域(Spontaneously Developed High Tech Regions);

(2) 自然发展的高科技地带(Spontaneously Developed High Tech Zones);

(3) 计划性的高科技区域(Planned High Tech Regions);

(4) 计划性的高科技地带(Planned High Tech Zones)。

高科技区域为至少包括州规模大小的地理区,而高科技地带则通常是指小于一平方英里的地区,包括邻近的高科技企业。自然发展意谓着聚集的地理现象,是企业经由市场竞争过程而自然形成的,计划性聚集则是由政府或开发者预先提供一些设施,以减少企业进入时所需面对的困难,藉此吸引厂商集中在某地区聚集发展。

在日本,将高科技工业园区分成几种类型,并有不同的定义:

(1) 工业及研究园区(Industrial and Research Park)

工业及研究园区不同于自发产生的工业区及工业园区,这些工业区只提供很少的基础设施。而工业及研究园区除了提供完整的公共设施以使园内工厂运转毫无阻碍以外,它还提供了会议厅、运动设施以及其他为员工日常生活提供便利的服务。这种园区不仅是为吸引工厂、也是为了吸引研究机构而创设的。

(2) 研究园区(Research Park)

研究园区被赋予为能适合于研究机构所需创造性气氛的工业园区。园区内的每个部分都能提供使研究人员保持心灵上的敏锐,以及充分指导生产性的研究及开发活动所需良好的状况,同时研究园区也是支持研究与开发机构所需功能的基地。

(3) 软件园区(Software Park)

象工业园区一样,软件园区是被设计来容纳那些开发及销售软件的公司的特殊需要。它也同研究园区一样,提供启发性的气氛以及区内厂商所需进行开发活动的软件开发装备的支援设施。

(4) 自足性工业园区(Self-Contained Industrial Park)

自足性工业园区是一种组合式发展,它不仅提供土地给有关制造、研究、软件开发等的个体公司,也提供空间给住宅、行政机关、大学,以及其他功能与工业共存的机构。因为自足性工业园区在规模上达到数百公顷,有足够的空间容纳一座小城市,它们也时常拥有一些在大城市里才有的商业及文化上的功能。

园区区位

高科技园区的区位选择一般有如下几种情况:

1. 高科技园区在都市地区凝聚。位于大都会区的高科技园区较易获得聚集效益、都市化经济、规模经济等外部利益,它一般都较其他园区容易获得成功。如,美国的一项研究表明,在人口50万到100万的都会区中的园区通常都较其他园区成功;韩国65.4%的高科技工业集中在首都地区。但在都会中心老城中的高科技园区一般是利用老的、旧的厂房、仓库进行改造而成,或是由单栋或一群多层建筑组成,其用地较小、环境较差。

2. 高科技园区设在城市郊区或与新城建设相结合。一般而言,大多数的高科技园区是设在环境怡人的城市郊区或新城中,这里空间开阔、环境幽雅,可以布置低层、低密度厂房建筑、提供先进的服务设施,为科技工作人员创造舒适的工作环境和居住条件。同时,设在新城中的高科技园区可以为新城居民创造高质量的工作岗位,也为地区经济平衡发展作出贡献。如剑桥科学园区是设在距离剑桥大学城中心3~5公里的郊外;台湾新竹科学工业园区是位于台北市以西70公里、具有30万人口的新竹市东南郊,占地2100公顷;香港大埔工业区距大埔新城1.5公里,元朗工业区距元朗新城1公里,荃湾工业区距荃湾新城中心3公里。

3. 高科技园区与高等学府、科技院校的结合。大多数的高科技园区都是与高等学府、科技院校有着紧密的联系。例如,美国东海岸的北卡罗莱纳州三角研究园区(The North Carolina's Research Triangle Park),该区正好为一个三角形,各角分别有著名的杜纳大学、北卡罗莱纳大学和北卡罗莱纳州立大学,三所大学周围还有一些其他大学或学院,它们之间最远距离为50公里,在这个2500公顷的高技术密集区里,每10万人中就有706人是博士学位获得者,为园区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资源。

美国的科学园区与大学有联系的占到了95%,而科学园设在大学校园内或与学院毗邻的占到了73%。与高等院校的接近可以充分利用学院的研究成果和科技力量,对高科技工业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尤其是对研究园区,其与高等院校结合程度更为紧密,而一般以商品生产为主的高科技工业区,则相对与高等学府疏远些。当然,对于设在市区的高等学府而言,低密度和美化的景观就不易获得,因此,高科技园区是否有必要接近高校附近,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4. 高科技园区的区域交通条件。一般而言,具有良好机场、高速公路、港口等交通运输条件的地区,能吸引高科技工业厂家,对新的企业其投资的有效性也明显地取决于区位因素。

5. 高科技园区与大公司结合也可以取得成功,如美国华盛顿州的高科技工业的发展,就取决于波音公司的航天工业的存在。

园区规模

由于各园区的开发背景、各国的地理条件不一,各国或地区开发的高科技园区在规模和就业岗位数等方面相差较大。

就用地规模而言,英国一般科学园区规模从几千平方米~40公顷以上,最大的园区为52.6公顷(剑桥科学园区);日本平均工业园规模为32公顷,大于100公顷的园区数有51个;韩国的园区规模从17公顷~660公顷不等,其中,国家高科技工业园区规模为330~360公顷,地方高科技工业园区规模为66~500公顷,中小型高科技工业园区规模为17~66公顷;香港三个工业区平均规模为76公顷,最大的园区规模为90公顷;台湾平均工业区用地规模为238公顷。

高科技园区的就业岗位数,美国小型园区就业岗位不到200个,平均岗位数为1700个,最大的就业岗位数为3200个(三角研究园区);英国平均园区就业岗位数为400个,最大的就业岗位数为3000个(剑桥科学园区);法国最大的科学城——索菲亚·安提波里科学城提供的就业岗位数为2万个,香港大埔工业区和元朗工业区提供就业岗位数17000个,平均每个工业区就业岗位数为8500个。

园区开发

高科技园区的开发在各国不完全相同可以从几个方面阐述:

1.土地开发方式

一般由国家、地方政府、园区组织和私人参与工业园区的开发。例如:

美国政府一般不直接资助研究园区的开发,州和地方政府帮助园区提供部分公共服务设施,园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由园区、地方政府及企业本身共同承担负责。美国园区的组织特性亦有所不同,25%属于公私立大学,16%为政府所有,23%为民间非营利组织,15%则为民间营利组织,其余为公私合营。

英国的科学园区大多数是由园区组织和大学进行合作开发,中央政府并不直接给园区提供资金,但有时中央政府会通过代理机构对科学园区作间接性的补助,有时有些地方当局也会加入科学园区的开发之中。私人投资主要集中于高科技的工厂方面,而不会流向科学园区,反而是银行扮演了较重要的角色。其开发策略包括由大学主导及补助、联合投资及合作投资。

韩国的高科技工业园区的开发分三种类型,一种是国家高科技工业园区,由中央政府组织开发,其园区型式为集中型、大规模生产;第二种为地方高科技工业园区,由地方政府组织开发,为定向生产型的大规模生产;第三种为中小型高科技工业园区,由地方政府负责开发,为专业型的小规模生产。

在日本,中央政府、住宅和都市发展公司、地方自治团体等部门都可以依据发展阶段而担负工业区的开发工作。

香港在1977年成立的“香港工业用地组织”,为一个非营利性的官方机构,由政府提供基金贷款,该组织主要负责于科技方面的工业区的开发和管理。

2.土地开发程度

一般来说,工业园区的开发包括土地开发和基础服务设施的开发建设。其主要包括:园区与外部进行联系的交通网络、市政管网;园区内的基础工程设施,如道路、上水、下水、电力、电讯等,有时还包括餐厅、旅馆、会议厅、培训中心、游乐设施、休憩用地、园区标志物、垃圾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有些园区的这些公共服务设施由各企业厂家自行解决)。当土地开放之后,由园区组织将土地出租或出售给企业,由企业按自己的需要并接受园区组织的管理规定进行厂房建筑的设计和建造。

另一种情况是,园区统一开发用地之后,全部或部分开发建筑,这种建筑一般为标准厂房或实验室,然后出售或出租给厂商。

3.土地经营方式

工业园区的土地经营有出租和出售两种方式。如:

美国犹他大学研究园区的土地是以租赁方式给予企业使用,租期大约为40~50年。

美国斯坦福研究园区的土地为斯坦福大学土地经营部门所管理,土地使用是以出租方式租赁给企业,初始土地使用权出租年限为99年,以后大多数租期缩短为51年。

在香港,经由工业用地组织开发的土地出租给工业企业建造厂房。香港的土地出售一般是通过公开拍卖或投标进行,它也可以被中标者转让或私人交易为特殊用途。私人交易的工业用地须经香港工业用地组织的准许,一般土地出租年限为15年。香港开发的大埔工业区用地71公顷,仅有2.3公顷的用地为出租;元朗工业区占地67公顷,有28公顷用地可供出租;荃湾工业区将有68公顷的用地。

园区管理

工业园区的开发以及在工业园区里设厂进行生产,在各国和各地区的园区组织或政府都有不同的限制要求及管理办法。

1.建筑物的区划管理

美国斯坦福研究园区的区划管理规定,企业在园区内所建的建筑物都需满足大学和市政府制定的建筑审查的规定要求,它们包括地块规模、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建筑后退、停车位等。现有和新发展的企业制定的新建建筑规划要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然后上报市建筑审查委员会,如果建筑在居住区的附近则还有特殊的建筑后退要求。

斯坦福研究园区对土地的区划规定为,要求地块最小规模为5英亩(约2公顷),最大建筑密度为15%,建筑后退100英尺(约30.5米),最大建筑容积率为30%,每块用地要留有35%的公共休憩空地。

英国剑桥科学园区采用低密度开发,约1平方英尺的建筑对应于6平方英尺的用地(容积率约为0.17),而传统工业区的建筑与用地之比为1∶2(容积率为0.5)。

在日本工业用地可供使用后,进入该地区建厂的厂家必须符合工厂设置法的标准规范。例如,生产用地面积不能超过总基地面积的10%~40%,绿地与土地细分后的工业用地之比必须大于20%。

2.园区开发和生产经营的条例管理

在香港,在开发的工业区内设厂必须经工业用地组织的审查筛选。其项目审查主要符合如下标准:

(1)其产品为新产品或者是改进型产品;

(2)应用新的或是升级型技术;

(3)利用地方材料和劳动力的高附加值工业;

(4)生产的产品是地方工业所需要的;

(5)生产的产品是能为香港出口不断作出贡献的;

(6)在新机器、新设备上有明显的投资;

(7)能提供高技能水平的就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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