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价法

更新时间:2024-05-21 17:15

总价法是“净价法”的对称。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计量方法之一。总价法不扣减旨在鼓励早日付款而许诺的现金折扣。客户享受的现金折作为财务费用处理。由于现金折扣总是发生在收账时,所以应收账款的数额不受影响。就应付账款而言,则按不扣除购货折扣的总价入账,如果在折扣期内付款,则将折扣作为企业的理财收益。

举例

例:A企业销售给B企业材料总价值为20000元,增值税额3400元,货款未付、付款条件是(2/10,n/30),按总价法具体处理如下:

卖方:

1、销货时:

借:应收账款—B企业 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2、若买方在10天内付款,享受2%的现金折扣

借:银行存款 23000

财务费用 400

贷:应收账款—B企业 23400

注:(不考虑增值税打折扣)

3、若买方在10天后付款,不享受折扣,按全价付款:

借:银行存款 23400

贷:应收账款—B企业 23400

买方:

1、购进材料时:

借:原材料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

贷:应付账款—A企业 23400

2、若在10日内付款,享受2%的现金折扣

借:应付账款—A企业 23400

贷:银行存款 23000

财务费用 400

3、若在10日后付款,不享受2%的现金折扣,全价付款:

借:应付账款—A企业 23400

贷:银行存款 23400

比较买卖双方的会计处理,可以发现总价法固然能够较为清晰地反映销售或购买的总过程。但若买方享受现金折扣,对卖方而言,会高估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对买方而言,会高估应付账款和材料成本。这样,对于买卖双方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中的具体项目有一定的影响,特别是在折扣期和会计期不一致时,这种虚增影响更为明显。但从持续经营的角度来看,高估的应收账款或应付账款随着给付货款行为终将被冲平,不影响最终资产总额;高估的销售收入和材料成本由财务费用项目调整,不影响最终利润结果。尽管如此,仍建议将高估的有关项目在报表的附注中予以反映。

缺点

总价法是将未减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作为实际售价,记作应收账款,而把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看做理财费用,当做财务费用处理。总价法可以较好地反映销售的全过程,且简便易行。总价法的缺点是,在客户可能享受折扣时,由于账面上没有反映,会造成高估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从而高估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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